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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一定条件下,网购卖家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会成为他们的共同隐私,卖家出于泄愤等目的将该聊天记录发布到网络信息平台中,这种常见的行为有可能会损害买家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关键词:隐私权 名誉权 聊天记录
一、引言
近年来,网购开始成为人们一种常见消费方式,而随着网购的普及,QQ群、淘宝论坛等支持多人交流的社交平台也开始成为新的营销手段。有的网店卖家出于发布新品信息和提供售后服务等初衷会组建自己的购物群。但随着关系的加深,卖家经常会将与其讨价还价或者商议索赔的买家的订单信息和聊天记录截图后发送到社交群里与群友一起交流,聊天词汇中经常会以带有侮辱性的词汇形容买家,并且在截图中不对买家的用户名和订单信息等信息做模糊处理。虽然买家看到卖家与群友的评头论足的嘲弄后会气愤难平,但并没有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法。以淘宝网交易为例,淘宝网中的交易纠纷第一步是卖家买家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才能淘宝网客服介入。但是在买家与卖家泄露聊天记录的交涉中,大多数情况卖家都不会赔礼道歉,甚至相互对骂的情形不在少数。淘宝网客服处理时,往往将个人信息泄露分为两类,一类是盈利为目的,另一类是以吐槽交流为目的。而他们提供的解决途径“阿里110”并没有针对第二种类型的处理状况。那么,在买家对于自己的聊天记录被泄露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二、 卖家发布聊天记录影响分析
1.聊天记录与个人信息。聊天记录是基于卖家与买家的对话加上信息和计算机技术的运用生成的,但是并非所有的聊天记录都涉及买家的相关信息。卖家泄愤发布与买家的聊天记录有很强的目的性,他是为了佐证他对买家所谓的“斤斤计较”“贪婪”等负面评价展示买家的相关信息,所展示的聊天记录很有针对性。同时,由于卖家当时的报复性心理,卖家不会对买家的用户名等敏感的人身信息做模糊处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出于故意的目的展露含有买家的私人信息或者显示买家性格特征的聊天记录。这些私人信息包括买家的用户名,买家的订单,甚至住址与联系方式。而这类个人信息是原本不为外人所知晓的,并且这类信息的公开若是被他人利用则会对买家的私人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
2.聊天记录与社会公开。综合网店卖家在交流平台上设立固定交流群體的情况,以QQ交流群为例。大多此类的群体设立都是以淘宝店铺营销目的,参与者都是属于淘宝网的消费和经营群体,所以可以将QQ群作为淘宝网购物环境的延伸空间。QQ群的人数是固定的,少则几十人多则几千人,但是QQ群是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虽然特定卖家售后群是一个以共同兴趣为基础的QQ群,但因为无法确定聊天对象的具体身份,在非身份群群中发布消息,与向社会公众发布消息没有太大的区别。所以参加QQ群聊天的“群友”相当于社会公众。与此同时,在聊天过程中,一些同行卖家也参与了对买家负面评价的交流中,进过他们在销售群体中进行消息的二次传播也具有很大的可能。与有着固定人数的信息接受者的QQ群这类社交应用相比,百度贴吧、淘宝论坛等开放性的交流应用信息的受众会更加广泛。
3.聊天记录与社会评价。虽然将用户民与姓名权等同有些牵强,但买家在淘宝交易环境中用户名是特定的仅为卖家自己所用,买家用户名指定的就是买家这个特定的民事主体。卖家在聊天过程中发布聊天记录讨论买家人品的目的是通过贬损买家纾解内心的苦闷,而这个社交群体的其他人往往会附和参与这类话题的讨论,这极有可能会造成看到聊天记录和讨论内容的信息接受者对买家评价的降低。虽然在日常生活的传统零售中我们也经常也听到交易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这种传统的交流不会指明聊天双方的身份,不会着重强调谈话过程中的敏感信息,并且它的接触群体有限,不会给交易双方带来社会信息传播的困扰。但是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相对于传统销售交流网上买家个人信息、社会评价传播内容更直观、传播范围更广。
4.聊天记录与个人感受。卖家发布聊天记录对买家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买家看到自身信息被泄露以及他人对自己负面评价时内心所产生的愤怒、自尊心受损等心理痛苦和精神损害。另一方面,买家的联系方式用户名被他人知晓,有可能会遭到电话骚扰或是被列入卖家黑名单等意想不到的后果,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密、干扰私人生活和影响个人私事的决定。所以卖家在不对买家的个人信息做模糊处理的情况下公布聊天记录极有可能侵害了其隐私权与名誉权。
三、 对于解决问题的建议
1.对网购买家的建议。网购买家应该养成良好的购物习惯,以平和的心态与卖家进行沟通,推己及人地衡量交易的公平性,避免在与卖家沟通中出现过激的言行。同时买家也需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妥善保管以及有选择性的填写精确的订单信息。当买家发现卖家发布有关个人信息的聊天记录或相关信息时应注意留存证据,并积极与卖家取得沟通解决误会。隐私权与名誉权是重要的人格权利,如果有必要可以向网购平台投诉卖家或是提起诉讼。
2.对网店卖家的建议。网店卖家发布与买家之间的聊天记录并不一定会侵犯买家的隐私,禁止卖家发布聊天记录也并非本文的本意。聊天记录的是证明交易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在一些情况下公布聊天记录反而能帮助同行甄别职业差评师等不适合的交易对象。但正如缔结合同中时应该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保密等义务,因为大意或是故意不对相关个人信息做模糊处理并对特定买家言语暴力也并不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所以,卖家出于需要公布聊天记录时应注意遵循应有的义务,尽量避免暴露买家的订单信息和个人信息。同时,评论买家人格交易行为时应基于事实,不侮辱他人人格。一旦出现侵害他隐私名誉情形时,应该及时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恢复买家的名誉,必要时对对方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做相应弥补。
3.对网络服务运营商的建议。对于提供网络购物环境的网络运营商而言要制定更加人性化的交易制度,将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泄露买家个人信息的行为列入处理范围。同时,在进行评判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不再偏袒任何一方。对于提供网络交流服务的网络运营商而言,应该强化监督义务,一旦出现侵犯个人信息损害的个人名誉的信息应及时处理;当接到类似举报,应及时查证处理,防止损害的扩大,必要时对用户采取相应处罚警告禁言措施。
4.立法建议。在我国,名誉权和隐私权都是比较年轻的权利,隐私权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即使买家向网络购物运营商投诉成功的几率也非常小。有的淘宝卖家也坦言,淘宝网客服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都是偏袒卖方。此外,在我国司法实务上我国主要采取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的方式处理宣扬他人隐私的侵害行为。台湾地区孙森众教授的观点更加直接,他认为“隐私权以保护个人的私生活为内容。隐私权的侵害虽然可能伴随名誉权之侵害,但隐私权重在私生活之不欲人知;名誉权则重在社会评价的低落,故两者保护的法益仍有不同。”侮辱人格的尚可以通过澄清道歉消除影响,而被宣扬的隐私所造成的损害却是不可逆、很难弥补的,所以在立法上对其责任承担应有更细致的考量。另外,将网络服务运营商也作为间接侵害的主体也有利于防止和及时遏制损害的发生。
四、结语
在民法演进的过程中,合同制度、物权法和婚姻家庭法等在平衡人的利益追求之中越来越重视人的感受,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以及一些新出现的人格利益正在不断的交叠革新,这正是 “人的保护”越来越被重视的体现。但“人的保护”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人文关怀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人的自由及尊严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孙森众. 民法债编总论 [M].台湾地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66页.
[2]王利民. 民法的人文关怀[J]. 中国社会科学,2011(04):第115页.
作者简介:魏力( 1990—),女,汉族,浙江湖州,硕士研究生,南京理工大学,民商法专业。
关键词:隐私权 名誉权 聊天记录
一、引言
近年来,网购开始成为人们一种常见消费方式,而随着网购的普及,QQ群、淘宝论坛等支持多人交流的社交平台也开始成为新的营销手段。有的网店卖家出于发布新品信息和提供售后服务等初衷会组建自己的购物群。但随着关系的加深,卖家经常会将与其讨价还价或者商议索赔的买家的订单信息和聊天记录截图后发送到社交群里与群友一起交流,聊天词汇中经常会以带有侮辱性的词汇形容买家,并且在截图中不对买家的用户名和订单信息等信息做模糊处理。虽然买家看到卖家与群友的评头论足的嘲弄后会气愤难平,但并没有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法。以淘宝网交易为例,淘宝网中的交易纠纷第一步是卖家买家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才能淘宝网客服介入。但是在买家与卖家泄露聊天记录的交涉中,大多数情况卖家都不会赔礼道歉,甚至相互对骂的情形不在少数。淘宝网客服处理时,往往将个人信息泄露分为两类,一类是盈利为目的,另一类是以吐槽交流为目的。而他们提供的解决途径“阿里110”并没有针对第二种类型的处理状况。那么,在买家对于自己的聊天记录被泄露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二、 卖家发布聊天记录影响分析
1.聊天记录与个人信息。聊天记录是基于卖家与买家的对话加上信息和计算机技术的运用生成的,但是并非所有的聊天记录都涉及买家的相关信息。卖家泄愤发布与买家的聊天记录有很强的目的性,他是为了佐证他对买家所谓的“斤斤计较”“贪婪”等负面评价展示买家的相关信息,所展示的聊天记录很有针对性。同时,由于卖家当时的报复性心理,卖家不会对买家的用户名等敏感的人身信息做模糊处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出于故意的目的展露含有买家的私人信息或者显示买家性格特征的聊天记录。这些私人信息包括买家的用户名,买家的订单,甚至住址与联系方式。而这类个人信息是原本不为外人所知晓的,并且这类信息的公开若是被他人利用则会对买家的私人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
2.聊天记录与社会公开。综合网店卖家在交流平台上设立固定交流群體的情况,以QQ交流群为例。大多此类的群体设立都是以淘宝店铺营销目的,参与者都是属于淘宝网的消费和经营群体,所以可以将QQ群作为淘宝网购物环境的延伸空间。QQ群的人数是固定的,少则几十人多则几千人,但是QQ群是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虽然特定卖家售后群是一个以共同兴趣为基础的QQ群,但因为无法确定聊天对象的具体身份,在非身份群群中发布消息,与向社会公众发布消息没有太大的区别。所以参加QQ群聊天的“群友”相当于社会公众。与此同时,在聊天过程中,一些同行卖家也参与了对买家负面评价的交流中,进过他们在销售群体中进行消息的二次传播也具有很大的可能。与有着固定人数的信息接受者的QQ群这类社交应用相比,百度贴吧、淘宝论坛等开放性的交流应用信息的受众会更加广泛。
3.聊天记录与社会评价。虽然将用户民与姓名权等同有些牵强,但买家在淘宝交易环境中用户名是特定的仅为卖家自己所用,买家用户名指定的就是买家这个特定的民事主体。卖家在聊天过程中发布聊天记录讨论买家人品的目的是通过贬损买家纾解内心的苦闷,而这个社交群体的其他人往往会附和参与这类话题的讨论,这极有可能会造成看到聊天记录和讨论内容的信息接受者对买家评价的降低。虽然在日常生活的传统零售中我们也经常也听到交易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这种传统的交流不会指明聊天双方的身份,不会着重强调谈话过程中的敏感信息,并且它的接触群体有限,不会给交易双方带来社会信息传播的困扰。但是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相对于传统销售交流网上买家个人信息、社会评价传播内容更直观、传播范围更广。
4.聊天记录与个人感受。卖家发布聊天记录对买家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买家看到自身信息被泄露以及他人对自己负面评价时内心所产生的愤怒、自尊心受损等心理痛苦和精神损害。另一方面,买家的联系方式用户名被他人知晓,有可能会遭到电话骚扰或是被列入卖家黑名单等意想不到的后果,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密、干扰私人生活和影响个人私事的决定。所以卖家在不对买家的个人信息做模糊处理的情况下公布聊天记录极有可能侵害了其隐私权与名誉权。
三、 对于解决问题的建议
1.对网购买家的建议。网购买家应该养成良好的购物习惯,以平和的心态与卖家进行沟通,推己及人地衡量交易的公平性,避免在与卖家沟通中出现过激的言行。同时买家也需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妥善保管以及有选择性的填写精确的订单信息。当买家发现卖家发布有关个人信息的聊天记录或相关信息时应注意留存证据,并积极与卖家取得沟通解决误会。隐私权与名誉权是重要的人格权利,如果有必要可以向网购平台投诉卖家或是提起诉讼。
2.对网店卖家的建议。网店卖家发布与买家之间的聊天记录并不一定会侵犯买家的隐私,禁止卖家发布聊天记录也并非本文的本意。聊天记录的是证明交易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在一些情况下公布聊天记录反而能帮助同行甄别职业差评师等不适合的交易对象。但正如缔结合同中时应该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保密等义务,因为大意或是故意不对相关个人信息做模糊处理并对特定买家言语暴力也并不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所以,卖家出于需要公布聊天记录时应注意遵循应有的义务,尽量避免暴露买家的订单信息和个人信息。同时,评论买家人格交易行为时应基于事实,不侮辱他人人格。一旦出现侵害他隐私名誉情形时,应该及时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恢复买家的名誉,必要时对对方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做相应弥补。
3.对网络服务运营商的建议。对于提供网络购物环境的网络运营商而言要制定更加人性化的交易制度,将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泄露买家个人信息的行为列入处理范围。同时,在进行评判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不再偏袒任何一方。对于提供网络交流服务的网络运营商而言,应该强化监督义务,一旦出现侵犯个人信息损害的个人名誉的信息应及时处理;当接到类似举报,应及时查证处理,防止损害的扩大,必要时对用户采取相应处罚警告禁言措施。
4.立法建议。在我国,名誉权和隐私权都是比较年轻的权利,隐私权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即使买家向网络购物运营商投诉成功的几率也非常小。有的淘宝卖家也坦言,淘宝网客服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都是偏袒卖方。此外,在我国司法实务上我国主要采取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的方式处理宣扬他人隐私的侵害行为。台湾地区孙森众教授的观点更加直接,他认为“隐私权以保护个人的私生活为内容。隐私权的侵害虽然可能伴随名誉权之侵害,但隐私权重在私生活之不欲人知;名誉权则重在社会评价的低落,故两者保护的法益仍有不同。”侮辱人格的尚可以通过澄清道歉消除影响,而被宣扬的隐私所造成的损害却是不可逆、很难弥补的,所以在立法上对其责任承担应有更细致的考量。另外,将网络服务运营商也作为间接侵害的主体也有利于防止和及时遏制损害的发生。
四、结语
在民法演进的过程中,合同制度、物权法和婚姻家庭法等在平衡人的利益追求之中越来越重视人的感受,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以及一些新出现的人格利益正在不断的交叠革新,这正是 “人的保护”越来越被重视的体现。但“人的保护”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人文关怀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人的自由及尊严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孙森众. 民法债编总论 [M].台湾地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66页.
[2]王利民. 民法的人文关怀[J]. 中国社会科学,2011(04):第115页.
作者简介:魏力( 1990—),女,汉族,浙江湖州,硕士研究生,南京理工大学,民商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