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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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隐私权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敏感而重要的人身权利,无论在各个方面,人们都希望自己的隐私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控制。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变得更加重要,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化。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法律保护;我国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主体的自然人,正常生活中享有的私人资料的秘密性以及个人生活的安宁,不被他人非法干扰、公开、侵害、利用等的一种人格权利。同时,很重要的一点是,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对他人公开隐私,如果一旦决定公开,具体的范围、程度都有决定权。他人应遵守此规矩,并且一直服从下去,一旦打破,即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元素相互作用产生。客观方面的原因是指隐私理论上是属于某个特定的自然人单方面可操作的个人信息或可控制的范围,至于其是否与外借利益有关,并不影响其最终成为隐私。主观上,特定的自然人对如果不希望这些隐私被社会被外界知道,那就构成隐私。
  随着互联网的诞生,信息在网络上可以飞速的传播,传递手段变得异常的简单和迅速,因此,网络隐私权随之应运而生,这是一种建立在传统之上的一种新的隐私权。我们所说的网络隐私权,在现代,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和资料的隐私权的范畴。各个国家对网络隐私权都很重视,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有较完善的隐私权保护法规和实施办法。个人资料不仅仅包括我们所说的家庭信息、财产信息,更包括年龄、血型、职业履历、婚姻情况、生活习惯、家庭住址、配偶情况、病历史等等个人隐私信息。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历史渊源和现状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历史渊源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开始的比较晚,七十年代才开始在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里有所体现,但是也比较宽泛,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开始重视自己的隐私的保密性,也对法律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机构对此也高度重视,因此,我国现已初步建立起了一套隐私权相关的法律的保护系统,但是还不够完善,缺乏灵活性,后面我们会具体分析。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有保护情况
  网络改变了我们每一个的生活,与我们每天的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网络具有极大的开放性、互动性、虚拟性,而且非常复杂,这就导致了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有着独有的特点,侵害的手段更加方便,手段也是多样化,并且更加隐蔽,导致了更严重的侵害后果,对此进行保护的难度非常之大,并且变化多端,控制起来难度更大。
  我国公民对隐私权的意识起步也比较晚,意识相对薄弱,我国的隐私权的法律起步晚,并且还没有明确定该权利可以作为公民的非常独立的民事权利,没有确定隐私权的明确地位,只是采取了间接保护的方法,在相关的宪法中对公民的个人住址、公民个人隐私、通信私密性等的保护做了规定,刑法中也做了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比较零散。
  目前,我国网络服务商采取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措施基本是自律,各个网站自行出台自己的网络隐私保护办法和相关措施,这也推动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进步,但是这不能认为等同于网络隐私权有了保证,还需要我国出台相关的法律完善和系统化这些零散的、不全面的零星的立法。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做的比较超前和成熟稳定,比如美国,我国在行业的标准以及自律方面存在诸多的可见问题,各个网站的声明也比较简单,并且是网站单方规定的,不构成有效性,出现问题推责严重,没有形成良性的保障。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已逐步建立了网络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框架,但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也暴露出很多严重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
  (一)在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入到法律条款中,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管理,都是比较零散的保护条款。缺乏一个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以及相关的部门法。这直接影响到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这也是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当立法滞后于时代进步后,当面对隐私权的法律问题时,我们无法可循。而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个人的隐私权遇到了极大的挑战,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问题。现存的立法还无法满足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规范。
  (二)对于我国已有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乏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禁止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此等等。
  四、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中正式确认了隐私权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并且涉及到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规范。但是,只有这一步规范性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在出台原则性的基本法律之后,相应的法规规章也应该相继出台来具体规范我国网络隐私权。
  (二)网络隐私保护体系要有动态性,判例规则要根据具体案例,有灵活性和能与时俱进,这种方式可以更好的体现人民共同生活习惯的本质。如果法律相对瞬息万变的网络发展相对过于静态,容易与社会关系脱节,带来全新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问题。发挥判例的作用来弥补网络成文法的不足,这在当今社会有着深远的意义,有助于法院通过典型判例来做判断,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三)学习其他隐私权保护法律完整的国家的立法及实务经验,完善我国法律行文。欧美发达国家走在了隐私立法的前列,尤其是网络环境保护下的隐私保护立法。通过一系列法规和指令,建构起了一套完备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为用户、网络服务商、政府等提供了清晰可循的原则。
  因此,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比较世界先进国家的有关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的基础上,从中吸取适用于我们的经验办法,形成适用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的基本框架和一般原则。逐渐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为网络电子产业在快速发展开辟更为宽广的道路。
  (四)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我国法律在必须给公民完善有效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之外,同时需要和其他国家的法律机构建立完善的体系,加强保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尽快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机制,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在国际上提出我们认可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标准,建立国际合作,加强国际电子商务对话,防止有不良分子通过我国法律空当进行侵害我公民隐私权的活动。与此同时,也能为我国互联网行业与国际市场接轨做好铺垫,为日后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隐私权得到充分的保护,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作者单位:创新科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出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李迁.我国互联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阐述、分析及发展对策[J].科学教育家.2007.(10)。
  [3]章永进.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法治与社会.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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