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不应纳入计算机犯罪主体

来源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ouli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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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计算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故有学者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应成为计算机犯罪中某些犯罪的行为主体。但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纳入计算机犯罪之主体是不符合他们独特的身心特点的,其原因具体包括:主观恶性因素、客观因素和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剐保护的立法精神等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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