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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秋时代,随着农村公社的井田土地之由定期分配到永久占有,田税之由“同养公田”的助法变为“履亩而税”的彻法,宗法分封制与世族世官制的衰落,郡县制的陆续形成,为适应这种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也相应地起了变化。本文不准备对春秋时代的法律制度作全面的论述,仅就郑铸《刑书》、晋铸刑鼎、邓析作《竹刑》和与之相关的问题,对春秋时代法制的变化及其意义,作一些初步探讨。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