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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仲裁的制约是必要的,然而,法院对仲裁的制约又必须适度.对仲裁协议有效的严格条件、国内仲裁的实体审查、执行中推行的地方保护主义,都不应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空间.结合国际通行做法,放宽仲裁协议有效要件、对仲裁只进行非实体审查以及在执行中减少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在必行.减少司法对仲裁的制约,弱化法院监督是必然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