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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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通过非公开的形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最近几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迅猛发展,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法律监管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法律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入手,通过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改革的积极经验意图找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方向及对策。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法律监管 法律对策
  
  最近几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迅猛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大亮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成为继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主体。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也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并且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的、新兴的PE市场。与此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与其相配套的机制及法律监管体系等还不够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借鉴各国经验并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对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在平稳前进。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自产生以来其规模不断扩大。近几年来,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是发展迅猛。
  从2003年至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一直保持着40%的复合增长率。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对129家中国及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参与投资的私募投资机构数达到75家,投资总额达到129.73亿美元。有关调查显示,仅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共投资107个项目,整体规模高达124.86亿美元,约占全球私募股权投资总额的1.5%。2010年3月23日汤森路透集团发布的"亚太区私募股权基金报告"中显示2009年中国企业是亚太地区最大的私募基金受益者,总共得到了161家公司的投资并成功吸收了36亿美元的投资额,占区域总额的32%。数据显示,2010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高达276.21亿美元。
  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但是发展速度却是如此之快,不仅仅是资本市场的巨大需求引起的,这也和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相对较为系统密不可分。2006年以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相对合理的法律环境,也为股权投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九条措施(即"金九条"),同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進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金九条细则")首次提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2009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意见。其后国务院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以及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政策。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都积极推动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蓬勃发展。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关立法滞后。由于现有金融服务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市场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然而目前中国没有专门面向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相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迅猛发展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立法方面有所滞后。
  二是相关法律监管系统尚不健全。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规还不够完善,其退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准入机制也有待明确。因此,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可以说还不够成熟,尤其是缺乏统一的政府监管部门,这些都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新时期产业发展战略, 其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与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仍有着相当大的差距。
  三、各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及监管改革
  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募集方式都是私募发行,其对象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美国的私募基金的规范主要是《1933年证券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英国的私募基金的规范主要依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1年金融促进条例》、《2001年集合投资(豁免)发起条例》及《1986年金融服务法》57条。日本私募基金除少数境外基金和地域基金外都是契约型基金,统一受《证券投资信托法》及由此产生的证券投资信托协会的监管。
  各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对基金的发行、基金投资者的监管;二是对基金管理人资格的监管,其资格需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及定期年检;三是对基金所投资企业的监管,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主要投资市场和工具、业绩数据和风险集中度等信息;四是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金融危机之后,欧美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监管都有所加大。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6月批准了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这项法案包括了限制银行投资私募股权公司。英国创业投资协会提出了《英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指导方针》,该方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具有指导意义。欧洲议会则于2010年11月正式通过了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这是欧盟第一部直接监管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法规。
  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思路及对策
  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突飞猛进阶段,相关法律监管越来越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对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并借鉴各国的功经验,通过立法、政策扶持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力求使法律监管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护航者。对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思路及对策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从立法方面来看,应加紧制定相关法律及法规。从改革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入手,完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度。目前有关部门已经起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并已上报国务院。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相信这一方法的出台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会有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其次,从法律监管方面来看,需要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建立相关法律监管框架。目前由于各部门出台的监管政策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因此需要对现有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境内并购、海外上市、海外投资的相关法规予以修订。
  最后,还应逐步建立健全风险监管机制。包括建立决策监管制度,规范操作监管程序,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通过明确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加强投资运作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相信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及相关立法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会更上一层楼。这些成果也会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推动及我国金融证券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强大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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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亮(1983-),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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