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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被告许新昌,二十七岁,一九八○年六月八日夜乘无人之机,将“鱼藤精”毒品投入先锋公社二大队鱼塘,致使二千多斤鱼死亡。被告从水中捞取死鱼八百余斤,运到江津城关镇、重庆市等地销售,获得赃款三百余元。某法院认为许新昌出于盗窃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侵犯了水产资源和公社财产的所有权两个客体,属于牵连犯罪,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以盗窃罪判处许新昌有期徒刑二年。许新昌的行为是否属于牵连犯罪,是值得研究的。我认为许新昌的行为不属于牵连犯罪。所谓牵连犯罪是犯罪分子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