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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使得传统的侵权救济方式无法完全满足,需要引入环境责任保险。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因国内相关法律文件不成体系,企业支出与保险公司盈利两方面之间具有天然的对立性以及目前开展的保险业务责任范围过窄等原因而进展缓慢。建议以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为起点;着力完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政府引导,科学设置承保机构,鼓励保险公司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障程度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