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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元朝时对西藏统治的确立和维护,其中很大程度上还是以强大军事实力作为后盾,而明朝则截然不同,主要是以一系列经济措施来联系和制约西藏,并以此作为维系同西藏政治关系的基础,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点。明中央王朝对西藏地区的统治政策主要是通过朝贡、茶马互市等经济手段来实现的。经济作为支持政治这一上层建筑的有效手段,被明王朝发挥得淋漓尽致。明朝这种柔和而又看似松散的统治方式,为中央政府赢得了“西陲安然,终明世无番寇之患”的结果,更是明朝对藏区行使统治权的一种有力证明。
关键词:明朝;治藏经济措施;朝贡;茶马互市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1)04—014—03
明朝作为中央政府对西藏统治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一个朝代,与元、清二朝相比,明朝治藏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点,这与明中央政府本身军事力量的赢弱和统治者本身的治藏思想及汉藏两地特定的政治格局有关。西藏地区僧俗首领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入京朝贡及汉藏两地间茶马互市的不断蓬勃发展,促进了两地间经济互惠互利,更使汉藏民族关系和睦,使中央对西藏的政治统治不断加强。因此,有必要对明王朝的历代统治者治理西藏政策中所体现的经济措施加以系统的梳理。
一、明初治理西藏政策中的经济措施
明初始,明朝对西藏各教派首领予以分封,使其与明政府建立了直接的政治隶属关系。而对各受封首领规定的一套严密的例贡和袭职,则是以经济手段来加强对西藏各实力派首领的政治凝聚。
(一)朝贡制度的兴起和“厚赏羁縻”
明朝推行行都武卫制度和各政教势力的多封众建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把西藏纳入了中央王朝的统辖之下。朝贡成为西藏地方与明朝中央政治联系的特定形式。藏族僧俗首领向明王朝朝贡是伴随着藏族地方归附明中央王朝的过程同步产生的。早在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摄影师喃加巴藏卜遣使入贡,掀开了藏族僧侣首领进京朝贡的序幕。据《明会典》载:“西番,古吐蕃地。元时为郡县,洪武初,因其旧职。于是乌思藏番僧有阐教王、阐化王、辅教王、赞善王统化番民,又有护教王、大乘法王、大宝法王凡七王,据赐银印,令比岁或间岁朝贡。”除此之外,乌斯藏地区其它政教首领也向明中央进行朝贡,历朝不绝。
在明朝初期,中央统治者就对进贡物品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贡物需为土特产。明太祖说:“其所贡方物,不过表诚敬而已。”这说明明初统治者为朝贡加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明朝政府则以绸缎、布帛、茶、钞等回赐。为了夸耀自己的实力及达到其他一些目的,明王朝回赐物品的价值往往超过进贡物品,还给进京朝贡者提供全方位的优厚服务。朝贡者一进入内地,即由军卫拨兵护送,沿途提供马匹、车辆、船只和免费食宿。入京后入住会同馆。贡品经过验收后,按朝贡者的身份高低给予相应的赏赐。赏赐一般分正赏和贡品价赏,正赏数額在明初期没有定例,只是“如往年有例者,止照其例、斟酌高下等等,题清定夺,然后礼部官员居本奏闻,关领给赐”。另一种赏赐形式为贡品价赏,即中央政府对朝贡者所进贡的物品给予酬价。
明中央政府对待朝贡和赏赐,始终是以“厚往薄来”为原则,赏赐物品的价值远远超过进贡物品,一般在三倍以上,除了给乌思藏进贡者优厚的物质赏赐外。明初期统治者在朝贡路上并不多加限制,听其所欲,并大力进行驿站的恢复和增设,竭力保持贡道的畅通。永乐五年三月丁卯(公元1407年4月20日),永乐帝谕令灌顶国师阐化王扎巴坚赞会同护教王,必力工瓦国师等西藏僧俗首领,“复置驿站,以通西域之使”,在阐化王等西藏各地政教首领的大力协同下,乌思藏通往内地的驿站的恢复和增设得以顺利完成,“自是道路毕通,使臣往还数万里,无虞盗贼矣!”宣德九年(1434年),明朝为强化驿站的安全、保证贡道的畅通,设立毕力术江卫指挥使司于通天河流域,加强对这一出入藏要冲地区的治理,这些措施为西藏地区与中央王朝频繁的大规模的贡使往来创造了非常有利的交通条件。
另外,在明初期对贡期的宽松式管理也为朝贡的迅速兴起提供了可能。洪武年间为三年一次乌思藏例贡,明太祖说:“古者中国诸侯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九州之外,番邦远国,则每世一朝。”明中央政府把西藏地区的朝贡看成政治意义上的臣属通过经济上的内向来促进政治上的内向。认为来往越频繁,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管辖就会越有利,因而并不限制多贡,有两年一贡或一年一贡者,也有一年两贡者。
明朝这种以经济手段作为对西藏施政基础的政策,使得朝贡在明朝初期一经兴起,就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为明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进行政治上的统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茶马互市”初见规模
追溯“茶马互市”的渊源其实早在唐代就已与吐蕃开茶马互市之端。宋代进一步发展,到明初时就有了繁荣之势。
茶马互市之所以会空前繁荣,与明初统治者的重视是分不开的。元朝灭亡后,蒙古人虽已退居塞北,但在很长时期里仍对明廷虎视眈眈,迫于战争的压力,马匹就成为了明初统治者的武备急需,明初,“太祖著令,以蜀茶易番与资军中用。”
明初之所以对茶马互市如此重视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历史上,饮茶已成为广大藏族人民生活中的必需品·以茶易马,“实以系番夷归向之心”。但茶叶更多的还是被赋予了政治用意,大乘法王南渴扎失坚参巴藏卜贡马奏请赏给食茶堪合;辅教王派遣使臣沙加星吉上奏:“臣乌思藏地方,僧众数多,食茶甚少,今来进贡,专讨食茶。望朝廷……给予食茶堪合,前去湖广等处支茶应用。”这些记载从侧面反映朝廷推动茶马互市发展,对茶叶实行专卖的真正用意。
明朝初期,中央政府对茶马互市建立起一系列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专门设置官营茶马互市的机构。在产茶区设置茶课司,在临近藏区设置茶马司,以茶换马,实行食茶专卖,马匹统购。在甘肃地方,据《国榷》记载,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二月先“置秦州(今甘肃省天水市)茶马司”,不久又置洮州(今甘肃省临潭县)茶马司;次年十月“置河州(今甘肃省临夏市)茶马司,以河州茶马司总之”。其次,是制定茶法,严禁私茶。明初,为保证官办茶马交易,严禁私茶进入藏区。《大明律例》规定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凌迟处死,禁约甚严。由于明初对茶马互市制定的一系列有效措施,保证了茶马互市的繁荣发展,为茶马互市在整个明代成为汉藏两地间交流的重要平台奠定了基础。
由于明初朝贡的频繁及茶马互市的互通有无,使得汉藏间交流不断加深,但随着明中央王朝自身力量的衰弱,使其对西藏政策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二、明中期治理西藏政策中的经济措施
(一)朝贡的继续发展与整顿
明朝中期以来,虽国力日渐衰退,但朝贡依然络绎不绝。从朝贡人数来看,15世纪中期,朝贡人数居增,这些人中除了例贡不满年限,多次频繁往复之外,入贡队伍的无限制扩大,每贡人数甚至会达到千人,也是朝贡人数俱增的一个主要因素。其次,甘 青、四川藏区的人开始伪作印信,给明中央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财政负担。
因而明中央开始针对这一现象采取一系列措施,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重申洪武朝乌思藏三年一贡旧制,特敕谕阐化王:“今后仍照洪武旧例,三年一贡,自成化三年为始。所遣之人必须本类,不许过多,所给文书,钤以王印,其余国师,禅师等印,皆不许行。帷袭替,谢恩者不在三年之限。仍戒来人,毋得夹带投托之人。……如此,则事有定规,人无冒滥,庶不失尔敬事朝廷之意。”但明中央政府往往出自政治意义上的考虑,对其上述规定并没有完全的遵守。朝贡队伍还是不断壮大,而越来越多的回赠品也加重了本来已经内忧外患的中央政府的负担。朝贡在明中期成为一把双刃剑。
(二)茶马互市重心的转移
经过明初中央政府和乌思藏地方的共同努力,茶马互市已经逐步成为西藏地方及其他藏区与祖国内地经济文化交流的最重要的渠道和最基本的内容。但进入明中期以来,“私茶”贸易开始逐步取代官营互市贸易。1502年(弘治十五年)杨一清总理执政后,制定招商运茶例,凡招商茶输茶马司,每千斤给运费50金。从此,明朝茶运事务正式由官办改为商营,标志着官办茶马互市向民营转变的过渡。商人运茶的制度推行以后,以商人为中心的民营贸易迅速发展,大为盛行。成为明代中后期内地与乌思藏贸易的基本形式。茶马互市由官办转为民营。早在朱霉璋时期,就明确下了贱马贵茶的基调。认为这样就可以制服藏民之心。但适得其反,正是因為贵茶贱马造成官营茶马互市在明中期开始衰落。
三、明末治理西藏政策所体现的经济措施
历代王朝在步入夕阳时期,都会内忧外患,四面楚歌。大明王朝也不例外。进入神宗统治以后,朋党之争愈演愈烈,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统治者已经无暇顾及对边疆的管理,更无法涉及对经济的治理,只是顺其自然地令其发展。而与格鲁派之间联系的加强则成为明后期统治的重要内容。
(一)朝贡的受限和格鲁派朝贡的频繁
万历年间,明朝国势衰颓,从财政着眼对乌思藏的朝贡又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但从政治角度考虑,“毋失祖宗羁縻之意,而十番不至于阻化”。有些措施就一直未出台。由于政府对朝贡的“不作为”。导致了终明之世,贡和赐一直是西藏地方和明朝中央密切联系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到明后期,格鲁派竭力争取朝廷的支持,通过淹答汗向朝廷代贡方物,请求与明朝中央建立“贡赐关系”,神宗皇帝,允许张居正接受索南嘉措的馈赠,封授索南嘉措为“禅师”和给予赏赐。按照朝贡制度,国师以上方可入贡,明廷接受索南嘉措朝贡,是一种破格优待,它表明了中央对格鲁派的支持。
(二)茶马互市的民间化发展
明末,“私茶”民间贸易已经取代官办贸易成为茶马互市的主要形式。剔除了“官营”贸易中重要政治手段的干涉、茶马互市完全纳入市场调节机制。反而蓬勃发展,成为明朝后期汉藏间交往中的一个亮点。
有明一代,西藏对明朝的朝贡及两地间的互市促进了政治凝聚,为了保持与明朝的经济联系。西藏各首领忠实履行明朝对他们规定的一切政治义务,他们深知只有保持住政府所封职位,乃是从明朝获取经济之利的必要前提。由此可见,明朝以经济措施为基础的对藏政策是行之有效的,促进了汉藏问交流的不断加深,从经济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出中央与地方唇亡齿寒、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经济是各民族交流的基础,是政治这一上层建筑的航标。明政府这种以经济作为对西藏施政基础的政策,很好地维系和加强了西藏对明朝的政治隶属关系,也正是明政府对西藏政治统治一个最好的证明。
关键词:明朝;治藏经济措施;朝贡;茶马互市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1)04—014—03
明朝作为中央政府对西藏统治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一个朝代,与元、清二朝相比,明朝治藏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点,这与明中央政府本身军事力量的赢弱和统治者本身的治藏思想及汉藏两地特定的政治格局有关。西藏地区僧俗首领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入京朝贡及汉藏两地间茶马互市的不断蓬勃发展,促进了两地间经济互惠互利,更使汉藏民族关系和睦,使中央对西藏的政治统治不断加强。因此,有必要对明王朝的历代统治者治理西藏政策中所体现的经济措施加以系统的梳理。
一、明初治理西藏政策中的经济措施
明初始,明朝对西藏各教派首领予以分封,使其与明政府建立了直接的政治隶属关系。而对各受封首领规定的一套严密的例贡和袭职,则是以经济手段来加强对西藏各实力派首领的政治凝聚。
(一)朝贡制度的兴起和“厚赏羁縻”
明朝推行行都武卫制度和各政教势力的多封众建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把西藏纳入了中央王朝的统辖之下。朝贡成为西藏地方与明朝中央政治联系的特定形式。藏族僧俗首领向明王朝朝贡是伴随着藏族地方归附明中央王朝的过程同步产生的。早在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摄影师喃加巴藏卜遣使入贡,掀开了藏族僧侣首领进京朝贡的序幕。据《明会典》载:“西番,古吐蕃地。元时为郡县,洪武初,因其旧职。于是乌思藏番僧有阐教王、阐化王、辅教王、赞善王统化番民,又有护教王、大乘法王、大宝法王凡七王,据赐银印,令比岁或间岁朝贡。”除此之外,乌斯藏地区其它政教首领也向明中央进行朝贡,历朝不绝。
在明朝初期,中央统治者就对进贡物品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贡物需为土特产。明太祖说:“其所贡方物,不过表诚敬而已。”这说明明初统治者为朝贡加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明朝政府则以绸缎、布帛、茶、钞等回赐。为了夸耀自己的实力及达到其他一些目的,明王朝回赐物品的价值往往超过进贡物品,还给进京朝贡者提供全方位的优厚服务。朝贡者一进入内地,即由军卫拨兵护送,沿途提供马匹、车辆、船只和免费食宿。入京后入住会同馆。贡品经过验收后,按朝贡者的身份高低给予相应的赏赐。赏赐一般分正赏和贡品价赏,正赏数額在明初期没有定例,只是“如往年有例者,止照其例、斟酌高下等等,题清定夺,然后礼部官员居本奏闻,关领给赐”。另一种赏赐形式为贡品价赏,即中央政府对朝贡者所进贡的物品给予酬价。
明中央政府对待朝贡和赏赐,始终是以“厚往薄来”为原则,赏赐物品的价值远远超过进贡物品,一般在三倍以上,除了给乌思藏进贡者优厚的物质赏赐外。明初期统治者在朝贡路上并不多加限制,听其所欲,并大力进行驿站的恢复和增设,竭力保持贡道的畅通。永乐五年三月丁卯(公元1407年4月20日),永乐帝谕令灌顶国师阐化王扎巴坚赞会同护教王,必力工瓦国师等西藏僧俗首领,“复置驿站,以通西域之使”,在阐化王等西藏各地政教首领的大力协同下,乌思藏通往内地的驿站的恢复和增设得以顺利完成,“自是道路毕通,使臣往还数万里,无虞盗贼矣!”宣德九年(1434年),明朝为强化驿站的安全、保证贡道的畅通,设立毕力术江卫指挥使司于通天河流域,加强对这一出入藏要冲地区的治理,这些措施为西藏地区与中央王朝频繁的大规模的贡使往来创造了非常有利的交通条件。
另外,在明初期对贡期的宽松式管理也为朝贡的迅速兴起提供了可能。洪武年间为三年一次乌思藏例贡,明太祖说:“古者中国诸侯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九州之外,番邦远国,则每世一朝。”明中央政府把西藏地区的朝贡看成政治意义上的臣属通过经济上的内向来促进政治上的内向。认为来往越频繁,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管辖就会越有利,因而并不限制多贡,有两年一贡或一年一贡者,也有一年两贡者。
明朝这种以经济手段作为对西藏施政基础的政策,使得朝贡在明朝初期一经兴起,就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为明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进行政治上的统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茶马互市”初见规模
追溯“茶马互市”的渊源其实早在唐代就已与吐蕃开茶马互市之端。宋代进一步发展,到明初时就有了繁荣之势。
茶马互市之所以会空前繁荣,与明初统治者的重视是分不开的。元朝灭亡后,蒙古人虽已退居塞北,但在很长时期里仍对明廷虎视眈眈,迫于战争的压力,马匹就成为了明初统治者的武备急需,明初,“太祖著令,以蜀茶易番与资军中用。”
明初之所以对茶马互市如此重视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历史上,饮茶已成为广大藏族人民生活中的必需品·以茶易马,“实以系番夷归向之心”。但茶叶更多的还是被赋予了政治用意,大乘法王南渴扎失坚参巴藏卜贡马奏请赏给食茶堪合;辅教王派遣使臣沙加星吉上奏:“臣乌思藏地方,僧众数多,食茶甚少,今来进贡,专讨食茶。望朝廷……给予食茶堪合,前去湖广等处支茶应用。”这些记载从侧面反映朝廷推动茶马互市发展,对茶叶实行专卖的真正用意。
明朝初期,中央政府对茶马互市建立起一系列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专门设置官营茶马互市的机构。在产茶区设置茶课司,在临近藏区设置茶马司,以茶换马,实行食茶专卖,马匹统购。在甘肃地方,据《国榷》记载,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二月先“置秦州(今甘肃省天水市)茶马司”,不久又置洮州(今甘肃省临潭县)茶马司;次年十月“置河州(今甘肃省临夏市)茶马司,以河州茶马司总之”。其次,是制定茶法,严禁私茶。明初,为保证官办茶马交易,严禁私茶进入藏区。《大明律例》规定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凌迟处死,禁约甚严。由于明初对茶马互市制定的一系列有效措施,保证了茶马互市的繁荣发展,为茶马互市在整个明代成为汉藏两地间交流的重要平台奠定了基础。
由于明初朝贡的频繁及茶马互市的互通有无,使得汉藏间交流不断加深,但随着明中央王朝自身力量的衰弱,使其对西藏政策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二、明中期治理西藏政策中的经济措施
(一)朝贡的继续发展与整顿
明朝中期以来,虽国力日渐衰退,但朝贡依然络绎不绝。从朝贡人数来看,15世纪中期,朝贡人数居增,这些人中除了例贡不满年限,多次频繁往复之外,入贡队伍的无限制扩大,每贡人数甚至会达到千人,也是朝贡人数俱增的一个主要因素。其次,甘 青、四川藏区的人开始伪作印信,给明中央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财政负担。
因而明中央开始针对这一现象采取一系列措施,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重申洪武朝乌思藏三年一贡旧制,特敕谕阐化王:“今后仍照洪武旧例,三年一贡,自成化三年为始。所遣之人必须本类,不许过多,所给文书,钤以王印,其余国师,禅师等印,皆不许行。帷袭替,谢恩者不在三年之限。仍戒来人,毋得夹带投托之人。……如此,则事有定规,人无冒滥,庶不失尔敬事朝廷之意。”但明中央政府往往出自政治意义上的考虑,对其上述规定并没有完全的遵守。朝贡队伍还是不断壮大,而越来越多的回赠品也加重了本来已经内忧外患的中央政府的负担。朝贡在明中期成为一把双刃剑。
(二)茶马互市重心的转移
经过明初中央政府和乌思藏地方的共同努力,茶马互市已经逐步成为西藏地方及其他藏区与祖国内地经济文化交流的最重要的渠道和最基本的内容。但进入明中期以来,“私茶”贸易开始逐步取代官营互市贸易。1502年(弘治十五年)杨一清总理执政后,制定招商运茶例,凡招商茶输茶马司,每千斤给运费50金。从此,明朝茶运事务正式由官办改为商营,标志着官办茶马互市向民营转变的过渡。商人运茶的制度推行以后,以商人为中心的民营贸易迅速发展,大为盛行。成为明代中后期内地与乌思藏贸易的基本形式。茶马互市由官办转为民营。早在朱霉璋时期,就明确下了贱马贵茶的基调。认为这样就可以制服藏民之心。但适得其反,正是因為贵茶贱马造成官营茶马互市在明中期开始衰落。
三、明末治理西藏政策所体现的经济措施
历代王朝在步入夕阳时期,都会内忧外患,四面楚歌。大明王朝也不例外。进入神宗统治以后,朋党之争愈演愈烈,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统治者已经无暇顾及对边疆的管理,更无法涉及对经济的治理,只是顺其自然地令其发展。而与格鲁派之间联系的加强则成为明后期统治的重要内容。
(一)朝贡的受限和格鲁派朝贡的频繁
万历年间,明朝国势衰颓,从财政着眼对乌思藏的朝贡又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但从政治角度考虑,“毋失祖宗羁縻之意,而十番不至于阻化”。有些措施就一直未出台。由于政府对朝贡的“不作为”。导致了终明之世,贡和赐一直是西藏地方和明朝中央密切联系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到明后期,格鲁派竭力争取朝廷的支持,通过淹答汗向朝廷代贡方物,请求与明朝中央建立“贡赐关系”,神宗皇帝,允许张居正接受索南嘉措的馈赠,封授索南嘉措为“禅师”和给予赏赐。按照朝贡制度,国师以上方可入贡,明廷接受索南嘉措朝贡,是一种破格优待,它表明了中央对格鲁派的支持。
(二)茶马互市的民间化发展
明末,“私茶”民间贸易已经取代官办贸易成为茶马互市的主要形式。剔除了“官营”贸易中重要政治手段的干涉、茶马互市完全纳入市场调节机制。反而蓬勃发展,成为明朝后期汉藏间交往中的一个亮点。
有明一代,西藏对明朝的朝贡及两地间的互市促进了政治凝聚,为了保持与明朝的经济联系。西藏各首领忠实履行明朝对他们规定的一切政治义务,他们深知只有保持住政府所封职位,乃是从明朝获取经济之利的必要前提。由此可见,明朝以经济措施为基础的对藏政策是行之有效的,促进了汉藏问交流的不断加深,从经济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出中央与地方唇亡齿寒、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经济是各民族交流的基础,是政治这一上层建筑的航标。明政府这种以经济作为对西藏施政基础的政策,很好地维系和加强了西藏对明朝的政治隶属关系,也正是明政府对西藏政治统治一个最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