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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品自身损害产生的产品自己责任,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有关立法中都界定为合同责任,因而在缺陷产品造成多重损害时,受害人依法只享有一种赔偿请求权,从而造成受害人被侵犯的各种权益得不到完全赔偿.因此,本文以我国相关立法为基础,借鉴外国有关立法对产品自己责任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