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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工伤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能否得到实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工伤认定实行有利于工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倒置。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却与之不同,使得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最终由工伤劳动者承担,从而造成立法目的和实际运行的巨大偏差。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重构工伤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