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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对于如何界定“不正当利益”,长期以来理论界争论不定,实践中也标准不一。司法实践在办理行贿案件中趋向于保守,往往只对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才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行贿罪的打击,从整体上也对受贿罪的遏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