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虚假诉讼罪的研究进入了制度性瓶颈,法益关系辨析、“部分篡改”行为的处理及“提起民事诉讼”的界定是本罪规范化适用的三大拦路虎,必须对本罪展开针对性探析,如此方能打破瓶颈、扫清拦路虎。首先,应明确“司法秩序”与“他人合法权益”的递进关系,并以此调整《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实现虚假诉讼罪的内外部协调;其次,“部分篡改”行为需区分“质”的篡改和“量”的篡改,前者应按“无中生有”行为处理,后者还需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虚假诉讼罪的研究进入了制度性瓶颈,法益关系辨析、“部分篡改”行为的处理及“提起民事诉讼”的界定是本罪规范化适用的三大拦路虎,必须对本罪展开针对性探析,如此方能打破瓶颈、扫清拦路虎。首先,应明确“司法秩序”与“他人合法权益”的递进关系,并以此调整《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实现虚假诉讼罪的内外部协调;其次,“部分篡改”行为需区分“质”的篡改和“量”的篡改,前者应按“无中生有”行为处理,后者还需按可分之诉和不可分之诉,进行类型化处理;最后,“提起民事诉讼”,需结合《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进行法教义学解读,合理界定范围。
其他文献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开启了我国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新阶段。增设虚假诉讼罪,颁布配套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实现了我国对虚假诉讼犯罪惩治手段的从无到有,从民事惩戒无力、刑事规制空白到规范化法律规制体系的形成。刑事立法和司法规范的出台,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办惩处,强化了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整治力度。但立法文本自身的粗疏和司法规范性文件的不完善导致本罪在司法适用中仍有部分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同
为应对严重的虚假诉讼态势,刑法将虚假诉讼行为入罪,并将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作为该罪的法益,但为该罪设置双法益的方式并无意义。虚假诉讼罪应为抽象危险犯,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为既遂,不应要求捏造的事实可能对裁判产生实质影响。司法解释将虚高债权的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而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处理,难免造成罪刑失衡和处罚漏洞。虽然立法和司法解释划定了虚假诉讼罪的
虚假诉讼行为自刑法规定为犯罪以来,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并有回落趋势。在发生的民事领域方面,虚构借款合同类案件频发,多以拒绝履行判决或阻碍法院执行为目的;在程序上,民事案件通常经过开庭审理,并取得事实认定有误的裁判结果;在民刑衔接方面,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比例小且定罪率低。司法适用中,存在“部分篡改”行为的定性不统一、犯罪形态认定模糊、适用加重刑的标准过高、案件流程管理有待完善等问题。这与立法可操作性欠缺
<正>《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2022年版)》中提出:“数的运算重点在于理解算理、掌握算法,数与运算之间有密切的关联。”学生在计算的学习过程中不仅要掌握算法,明晰算理,还要感悟计算的本质,建立计算知识体系,从而实现深度学习。刘月霞教授在《深度学习:走向核心素养(理论普及读本)》中指出:“在深度学习中,学生掌握学科的核心知识,
文章旨在通过对苏州高新区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全面介绍,着重解析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中的关键难点和要点。苏州高新区污水处理厂为老厂异地迁址重建的一座非常有特色的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土建规模为10万m~3/d,近期设备规模为8万m~3/d,出水达到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项目占地较小,仅为3.1×10~4m~2,且位于主城区核心地段,周边商业设施林立。箱体上部没有采用常规的绿化覆盖,而是对其进行立体开发
南昌市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设计规模为20 000 m~3/d,工程设计出水水质执行地表水准Ⅳ类标准(TN除外)。为确保稳定达标,结合以往工程经验和进水水质情况,确定采用“粗格栅+细格栅曝气沉砂池+初沉池+水解酸化池+BBR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紫外消毒”工艺。介绍了主要工艺流程和运行参数,并结合稳定运行结果,得到该工艺对COD、BOD5、SS、TN、NH4+-N、TP等具有明显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为规制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罪的罪状做出了细化的规定,明确了司法适用的标准。但是否能平息理论上的争议,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仍需要结合案例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虚假诉讼罪的争议案例表明,其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不同的法院对本罪的客体认识不同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的认定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论,特别是在“捏造事实”中“事实”的认定、“部分篡改”行为的认定以及“隐瞒真相”行为的认定三个方面分歧明显。“捏造事实”中的“事实”,必须从实质上判断,即必须足以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且“事实”不仅包括行为人自行捏造的事实,也包括由他人捏造而被行为人利用的事实;“部分篡改”行为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捏造事实”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