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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传递,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不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