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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15年中,我国对于网络转载的许可制度规定经历了3次大的转变:2000~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网络转载适用法定许可;2006~2012年,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从此进入了无法律依赖的模糊处理阶段;2012~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转载要经过授权许可。笔者重点分析了每个历史阶段采用不同的许可制度的理由,以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否要纳入网络转载的许可制度提供参考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