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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在《规范性的来源》中通过对唯意志论和实在论的批判,指出正当性是规范性的核心,并提出新康德主义的规范性来源学说。正当性是指对于一个观点或者事物的可接受性。可接受就包括了个人的接受和社会的接受,即正当性体现在个人接受性与社会接受性两个方面。笔者认为,科氏规范性理论的不足在于其诉诸个人内心的反思性认可理论缺乏了社会性,过于强调个人的作用,正当性不足。实质的法律规范性以正当性中的社会接受性为基础,这也正是科氏把规范性限缩为道德或伦理上的规范性,而无法对实质的法律规范性进行讨论的原因。笔者基于科氏的理论提出,规范性来源于社会需求,是不同个人之间需求的交流和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