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规范性到法律规范性

来源 :公法评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tli198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在《规范性的来源》中通过对唯意志论和实在论的批判,指出正当性是规范性的核心,并提出新康德主义的规范性来源学说。正当性是指对于一个观点或者事物的可接受性。可接受就包括了个人的接受和社会的接受,即正当性体现在个人接受性与社会接受性两个方面。笔者认为,科氏规范性理论的不足在于其诉诸个人内心的反思性认可理论缺乏了社会性,过于强调个人的作用,正当性不足。实质的法律规范性以正当性中的社会接受性为基础,这也正是科氏把规范性限缩为道德或伦理上的规范性,而无法对实质的法律规范性进行讨论的原因。笔者基于科氏的理论提出,规范性来源于社会需求,是不同个人之间需求的交流和交融。
其他文献
1999年,马克·图施耐特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新宪法秩序与消磨的宪法雄心》。①此文是图施耐特受《哈佛法律评论》的邀请,为最高法院1998年开庭期所写的“卷首语”,而这
编者按:同伦理学一样,“规范性”也是法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作为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如何理解法律规范性直接影响到法律的运行与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理解法律中“规范性”的来
一、宪法变迁与新宪法秩序理论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社会发展与宪法变迁的浪潮,现代福利国家的重心已从“命令控制型”管制向“市场导向型”管制转移。在宪法变迁的
市政建筑暖通工程为人们提供了生活便利,并且市政建筑暖通工程设计中应用BIM技术,有利于提高空调设计的专业协,同时还可以确保暖通设计的各项信息正确.本文阐述了BIM技术的主
企业合并在企业会计和税务业务中属于非常复杂、涉及面很广的特殊业务,虽不经常发生,却影响深远.长期以来,国家政策对于企业合并采取某些鼓励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资产和股权的
科尔斯戈德师承罗尔斯,同时也是一个新康德主义者。从其思想中可以看到科氏并未继承罗尔斯的思想,而是走向内在主义的反思与自律,但是她并未提出一个有效的机制来约束和统一每个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被认为是具有“规范性”的符号、标语或行为,例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语言规范等①。但当问及何为规范性时,我们却往往难以回答,但事实是,这又是不得不去面对
我国经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规模持续稳定增长,年收益和经济价值得到了有效的巩固与翻倍.我国中小企业随着发展规模的扩大,资本得到了充实,开展向国际化进军的
在一众作为学术引进甚至是文明移植的美国宪法学译著中,马克·图施耐特( Mark Tushnet)的学术作品无疑举足轻重。自“宪法远离法院论”始,这位现任哈佛大学法学院威廉·纳尔逊
科尔斯戈德的《规范性的来源》一书对社会中的规范以及义务的生成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规范性是道德层面的,当然某种程度上可引入到法律层面。引言中作者提出:“我们需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