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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以及传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两者之间的相关关系,结合我国的国情,正确的思路应该是采取以替代的模式作为原则,同时以改良的选择模式作为相对的辅助和补充,这一思路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体现的精神和要求。对于两者关系的这一模式处理不仅体现了衡平保护及效率原则,在实践的案件检阅中,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更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