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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受益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积极给付义务的能力。它与受益权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是各种公民权利都具有的一项基本权能。借鉴德国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可以揭示出诸多权利的受益权能的成立,需要国家承担两种积极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其中,对应权利受益权能的国家积极给付义务,不同于国家积极保护义务,它作为后者的主要目的和派生物,是更高层次的国家法律义务。从权利的受益权能充分化的角度,系统分析国家公权主体应承担的积极给付义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