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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四起食品領域2020年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为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汾酒”等白酒知名品牌案,一起为假冒“旺旺”食品案。
案例一: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办王某、唐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大白酒案
2020年1月13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掌握的线索,会同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和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法人员连夜对庐阳区清河路某大厦住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其中标称“贵州茅台”牌白酒2281瓶、标称“五粮液”牌白酒1113瓶、标称“剑南春”牌白酒742瓶、标称“杜康”牌白酒564瓶。经上述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人鉴定,上述4700瓶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案商品货值1108万元。当事人王某、唐某未能提供涉案商标持有人的许可证明,也未能提供被扣押商品为其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0年1月7日至8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下塘镇朱双路某公司、某仓库进行检查,陆续查获涉嫌侵犯台企“旺旺”公司商标权的食品300余箱。后查明上述食品均由李某进行销售,经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李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作出没收涉案侵权食品、罚款11.15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融邦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19年12月12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安徽融邦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自热方便食品箱体及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融邦自嗨锅”与重庆某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经查明,该公司未获得商标持有人许可,共生产标注“融邦自嗨锅”系列自热方便食品1205箱,至案发前已销售1005箱,上述食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安徽融邦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3月,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食品及标签、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案例四:阜阳市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沈丘县钧达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0年6月4日,根据举报线索,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部分白酒经销店进行现场检查,共查获涉嫌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汾酒”系列白酒406瓶。经核查上述白酒均由沈丘县钧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该公司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违法经营额3.2万元。沈丘县钧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涉案侵权白酒、罚款8万元的处罚。(孙志云 王换)
案例一: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办王某、唐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大白酒案
2020年1月13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掌握的线索,会同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和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法人员连夜对庐阳区清河路某大厦住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其中标称“贵州茅台”牌白酒2281瓶、标称“五粮液”牌白酒1113瓶、标称“剑南春”牌白酒742瓶、标称“杜康”牌白酒564瓶。经上述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人鉴定,上述4700瓶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案商品货值1108万元。当事人王某、唐某未能提供涉案商标持有人的许可证明,也未能提供被扣押商品为其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0年1月7日至8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下塘镇朱双路某公司、某仓库进行检查,陆续查获涉嫌侵犯台企“旺旺”公司商标权的食品300余箱。后查明上述食品均由李某进行销售,经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李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作出没收涉案侵权食品、罚款11.15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融邦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19年12月12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安徽融邦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自热方便食品箱体及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融邦自嗨锅”与重庆某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经查明,该公司未获得商标持有人许可,共生产标注“融邦自嗨锅”系列自热方便食品1205箱,至案发前已销售1005箱,上述食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安徽融邦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3月,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食品及标签、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案例四:阜阳市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沈丘县钧达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0年6月4日,根据举报线索,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部分白酒经销店进行现场检查,共查获涉嫌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汾酒”系列白酒406瓶。经核查上述白酒均由沈丘县钧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该公司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违法经营额3.2万元。沈丘县钧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涉案侵权白酒、罚款8万元的处罚。(孙志云 王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