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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的交通方式打破了人员流动的地域限制,为精神病人的流动提供了可能。但流动造成精神病人疏于监管,进而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安全风险。究其原因,首先是法律尚未明确精神病人的特殊地位,未对精神病和其他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权利做出区分。其次,法律尚未对精神病人的自由流动做出限制性规定。再次,法律上监护人责任多从保护主义角度出发,法律责任单一。另外,监护能力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最后,国家治理能力薄弱,跨地域、跨部门合作不顺畅,导致公共监管作用低下。针对上述问题,国家需要在立法、司法以及国家治理层面进行改进,要建立起规范精神病人流动的专门规范体系,引导精神病人在可控范围内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