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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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制度,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从我国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迫切性出发。对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论述,论述的角度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和适用范围,适用要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适用范围主要为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规避合同及法律义务以及股东与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三个方面,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仍存在不完善或不足的地方,亟待修改和补充。
  关键词:公司法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058-03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由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的制度。学者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美国公司法上将其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美国“揭开公司面纱”的概念最早见于美国银行诉Deveaux一案,其后这一概念被美国法院采用并逐渐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后被英、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继受,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该制度有时又被称为直索制度,如德国。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须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可见,公司面纱实为基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而产生的,阻却债权人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限定股东投资风险的法律屏障。而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即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在我国,“刺穿公司面纱规则”对其解释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揭开公司面纱”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取缔其法人资格;此说为少数学者所提倡。二是将公司的独立人格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加以否认。狭义说,仅指上述第二层含义,这种说法是多数学者的观点。而我本人也赞同狭义说
  2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2.1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或根本目的是什么?日本学者森本滋认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本质,是指按照公司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平衡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认为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源于公司法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其实质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排除,即通过对那些滥用公司团体人格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直接追索,以阻却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司在社会中发挥其有效的机能,但当公司不具备法人的实质要件,而机械地坚持公司人格和责任的独立,就会使法人制度失去本来的意义,就会违背正义理念,因而当出现股东与公司无法分离之情形时,通过对特定的法律关系,个别地相对地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和倾斜的公司法人制度的天平,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这是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及制度的本质和根本目的所在。
  2.2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
  (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该制度的适用虽然具有否认公司人格的功能,但它是针对已经合法取得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且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又被滥用的公司而设置。
  (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其他的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正如英美学者所描绘的那样,公司法人格被否认只是于特定情况下,在“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的墙上钻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其他内容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
  (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制。它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对因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的合法权益者的一种救济,是对股东只负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在特定情形下的否定,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
  3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鉴于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国外主要研究情况和国内学者主要理论观点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具体适用要件。
  3.1 前提要件
  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前提要件。只有通过合法设立与登记的公司,股东和公司才得以分离,股东才会承担责任,公司法人人格也才有被滥用的可能。如果公司尚未成立或成立无效,公司则无法人资格可言,因而谈不上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
  3.2 主体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二是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1)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主要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在一人公司(包括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或母子公司的场合中最为明显。需要指出的是,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为不法行为者不一定局限于公司股东,实践中,不具有股東身份的董事、经理也可能滥用公司的人格,但因董事、经理只是公司的雇员,根据雇主对雇员负责的原则,董事、经理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他们的不法行为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一人公司、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场合下,容易判断控制股东,但在普通公司中,对于如何界定控制股东,各国、各学说标准不一,有的认为应以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依据,有的认为应以公司与股东的财产、业务是否混同为依据。我认为判断是否为控制股东,应着重考虑该股东对公司组织和运营中的重大问题是否拥有实质性的决策权。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设定的一项严格责任制度,其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通过事后的方式给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法人人格否认,即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和公司股东不能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主张者,即禁止所谓的“反向揭开”或“反向刺破”。就公司而言,公司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请求,意味着公司主张自己不是“人”,这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逻辑上都难以说得通。就股东而言,他们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最大受益者,股东既然选择了以公司形式进行经营,依公平、正义的原则,股东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一切法律后果。
  3.3 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强调的是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行为。关于滥用又分为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主观滥用说认为法人形态如果被社员故意滥用于不正当的目的,则可不理会法人独立人格,对社员进行直索;客观滥用说认为,社员将法人作违反客观目的而滥用时,即发生直索。基于举证:角度考虑,所有公司的决策、运作和经营都是相对保密的,这就为债权人的举证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此外,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有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表现形式必然是多种多样的,这也加大了债权人举证的难度。如若再采用主观滥用说,则还要考究是否有利用法人人格而加害于他人之故意,这就越发加大了举证的难度。因此,“客观滥用说”占了主导地位,即只关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3.4 结果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结果要件是指,公司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给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社会群体造成客观上的实际损害,并且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说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结果要件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造成损害;二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若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宗旨,但没有造成任何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没有影响到平衡的利益体系,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体系。
  我们应该注意,这种滥用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方可,即不能清偿债权人全部或大部分债务,我认为,若僅为轻微损害则不应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否则有可能造成债权人对公司随意起诉,提出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这极不利于公司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4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后果
  4.1 对公司的适用后果
  实行公司法人格否认对公司产生的后果主要是该公司人格是否因此而消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学者均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不是从根本上彻底、永久地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而是在认定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对其法人特性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加以否认,使公司背后的控制操纵者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而一旦被否认的公司“空壳”恢复法律要求的实在性,以及在其他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的独立人格依然受到法律的承认。
  4.2 对股东的适用后果
  公司法人格否认所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应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对于人格否认时股东应承担哪种类型的责任,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无限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人格否认是无视公司法的人格,而将公司与其背后股东的人格视为一体,因而,追究公司和其背后股东的共同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强调公司控制股东的第二次的资本填补义务。上述第三种观点所称的资本填补义务与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实现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的原则不相符。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均强调无限责任,区别在于第二种观点强调的是支配股东和公司的连带责任,即支配股东和公司共同对债务负责。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首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直接含义就是当公司人格被用于不法目的,并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无视该公司的独立人格,而将该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其次,追究公司与其背后滥用者股东的共同责任,将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切实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欠缺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体现在该法的第20条和第64条的规定。新《公司法》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力的保护,使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趋于平衡,维护了交易安全。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仍存在不完善或不足的地方,亟待修改和补充,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其一,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确立具体统一的适用标准和要件。如《公司法》对其他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诸如规避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等都没有做出规定。而且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因此,此条法律的具体适用还有待通过司法解释给予细化,如列举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若干具体情形及相应的可予考量的标准等。再如《公司法》第20条中规定的“逃避债务”,就文义而言,既可理解为股东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滥用人格,也可理解为滥用行为实际造成了逃避债务的结果。但基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设置之目的,似乎是将“逃避债务”作为结果要件,而非主观要件。
  其二,对股东权利滥用的范围和责任的承担规定笼统。《公司法》只强调了滥用股东对因滥用行为遭受损害的债权人的利益承担连带责任,但对滥用行为给社会乃至国家造成的利益损害的赔偿问题却未提及。而在现实生活中,滥用行为既造成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又造成对社会利益甚至国家利益损害的情形也不在少数。此时,若不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则会陷人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这无疑缩小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使此项制度的价值大大降低。
  6 配套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完善
  6.1 制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属于衡平性规范,体现出原则性、模糊性和补充性的品质,未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适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理论,相关的研究比较薄弱,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在《公司法》中对这一制度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原则,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概念、构成要件,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作出司法解释,从而有效地发挥地方法院的审判职能,为公司的有序运作提供司法保障。
  6.2 建议在税收法、破产法、环境法、竞争法等领域引入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目前其适用范围还十分有限。从美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司法人格否认在税收法、破产法、环境法、竞争法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适用。”我国在上述域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司、企业负有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和社会义务。如果环境污染是加害公司在受制于控制股东的情况下造成的,而加害公司本身财力有限,这时,为实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需要追究加害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的责任;在竞争法领域引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保护竞争、反不正当竞争为目标的首要原则,规制关联公司(尤其是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对我国营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随着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应当不断调整《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逐渐引入税收、环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以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使得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要承担正常风险之外的更多风险,这对公司债权人显然不公平。尤其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控制下,使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平衡关系被打破,在各种事先控制措旌已经被严重削弱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种事后控制手段便显得特别重要,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明文形式写进《公司法》,这充分展现了我国立法者的创新精神和睿智,我们肯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制止和预防滥用法人人格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上具有特殊作用的同时,仍应对该制度审慎适用,否则将可能造成公司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笔者相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公司法实践中必将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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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