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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善饮,天下皆知。据说现在国内的酒民仍有三亿多,这才促使酒厂城乡林立,酒广告铺天盖地,酒税收逐年创益。酒既是入口之物,就会关系到人的保健养生,关系到人的生存、发展与安危。依此联想到如下三题。
酒规
今人喝酒还含有不少的寓意或寄托,比如婚庆酒、寿宴酒、社交酒、礼仪酒、答谢酒、接风酒、送别酒、团圆酒、节令酒、悠闲酒、祭扫酒等,此外还有赛酒、赌酒、闷酒、愁酒……多得很,现在还添了个“公事酒”。看来像是没什么章法和约束,其实约定成的“酒规”,却也显示了丰富内涵。
史传,西周时代就已经建立了规范的“酒礼”制,包括:时、序、效、令。礼仪饮酒适时进饮,有所规定;遵循饮酒适时进饮,有所规定;遵循天地鬼神、长幼尊卑之序;酌量而饮,三爵即止;酒宴遵从酒官意志,随心所欲,视为违礼。战国时设有酒吏、酒令官。延续清代,文人张晋寿撰《酒德》,称:“量小随意,客各尽饮,宽严相济,各适其意。”谈到三爵饮酒礼仪,已故近代学者、美食家唐鲁孙曾释为:“一爵而色温和,二爵而言言斯,三爵则冲然以退。”
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酒规流传千载,迄今难成方圆。在于酒规不具有约束性,没有量的界定。《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第七条记载“饮酒应限量,少量饮低度酒并不一定有害,但过量饮高度酒甚至酗酒肯定是有百害而无一益。”那么,究竟可以饮什么酒?又如何限制饮酒量?并没有说清。况且个人的饮酒量差异甚大,更难于区分。饮酒过急、过量或饮劣质酒会导致头晕、头痛或伴有恶心及心跳加速等感觉。因为乙醇对神经有刺激和麻痹作用,饮酒量超过了饮酒者对乙醇的代谢能力,这种作用明显增强;另外,酒中的杂醇油和醛类成分也会引起交感神经兴奋和心悸而损害心肌,并使血压增高;倘使服用某些药品后饮酒,药物对乙醇的氧化有阻碍作用从而使身体感到不适。
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全球80%~95%的肝病都是由于乙醇中毒引起的,全世界酒精性神经损害的患者估计在1亿以上。我国流行病学调查证实,现时酒精性肝病患者约2 500万人。回到生活中,“指南归指南”,“饮酒归饮酒”,毕竟是一种“劝说”。而“酒规”也限制不了酒民的嗜好。
酒法
“酒法”,历来都是对“酿酒”而言。公元前1750年的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王曾颁布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其中有4条是关于酒的买卖以及饮酒的规定。后来学者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涉及葡萄酒的法典。我国东汉末年,因战祸饥荒严重,曹操曾实行“酒禁”法。后唐立有“酒法”,是允许民间自酿自饮,不得买卖。宋代“酒法”主要是税收,等等。
现今的酒法,或可以说是“酒质”的标准,如酒度、糖度、纯度、水分、杂质等。而盛行的莫过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饮酒驾车的国家标准,交警可以通过呼气乙醇含量检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人体平衡试验三种方法检查汽车驾驶员是否有饮酒驾车行为,对于违章者予以罚款等处置。驾驶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 mg/100 ml,小于80 mg/100 ml属于“饮酒驾驶”;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 mg/100 ml就是“醉酒驾驶”。
有些单位或地方,明文规定当班、在岗或午间休息的工作人员不得饮酒,违规会予以惩罚,这还是可以做到的。尚有“学生不得饮酒”规定,这就如同“未成年人不得去网吧”一样,显得贫乏无力,现在学生饮酒已是屡见不鲜,无疑会损害其健康成长。
需知,乙醇是摄入人体后惟一不受消化道作用的饮品,通过胃肠很少有变化,从酒入口到达脑部这个全过程只需85秒钟,经分析,1 g乙醇在人体内由肝脏某些酶的作用完全氧化,可产生29.7 KJ的热量,其中有30%以上要补偿于肝脏的消耗。极少部分乙醇将随尿和汗液排出体外。
那么,饮酒的这些遗患,法规性条文大概没有,酒广告是见不到的,讲保健也很少提及,原因可能是酒的诱惑力太强大了。至于宣传,各取所需,含混不清。欲求酒不伤身,只有明智自律。
酒官司
有媒体称,将酒厂、酒商、酒广告、酒侵权等引发的诉讼除外,因陪酒、劝酒、豪饮、畅饮而引发的酒后滋事,酿成命案,最后形成的“酒官司”,已从“时有发生”演绎成“不断出现”。令司法部门困扰的是“无法可依”,只能与相关的法律条款等量论处。
以往人们常说:“喝酒交情越喝越厚,耍钱交情越耍越薄”,这是先辈讲给后人的遗教。然而今天的“后人”,却将这古训给“异化”了,喝酒把人的交情喝薄了,甚至喝没了,还喝出了纠纷。通过喝“例酒”“酗酒”发泄积郁、愤懑,形成祸端而必伤身。
如今,因工作关系参加应酬,陪领导、客商、关系单位喝酒,由此便引出后事处理问题,既然陪酒全是为了工作和事业,那么,因酒送命是否该算成工伤?这在酒官司中为常见的诉求之一。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类诉讼进行明确的界定。据报道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认定工伤的基本因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但是在工作中,难免会有招标、谈判、签约等应酬的任务,因公应酬是一种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抢机遇、揽工程是出于单位的工作需要,而不是出于职员私人的社交活动,应当看作是工作的顺延。由此可见,因公应酬具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要素,应视为工作的一部分。从立法本意来看,职员发生猝死酒桌的情况应属于工伤。那么,“陪酒殉职”到底能给个什么“名分”呢,可能说不清。
至于劝酒、罚酒者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劝酒罚酒的具体情节,如果对方明确表示确实不能喝酒或确实酒量不大,仍劝说对方喝,或劝酒者明知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继续罚酒甚至灌酒,就超出了善意界限,就可以认定为侵权,从而承担一定的责任。
话说回来,无论是因公还是因私,都要倡导饮酒文明,摒弃“一醉方休”“不醉不休”的饮酒陋习,在酒规难成方圆,酒法难依难循,酒官司难于明断的社会状态下,尽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唯有警觉了如上三题的利害关系,才能谈饮酒与健康。或者说是“饮适量酒有益健康”。酒,不会因祸而废;酒,还会因福而兴,这是酒文化发展史早已阐明的,故饮酒者当自警。
酒规
今人喝酒还含有不少的寓意或寄托,比如婚庆酒、寿宴酒、社交酒、礼仪酒、答谢酒、接风酒、送别酒、团圆酒、节令酒、悠闲酒、祭扫酒等,此外还有赛酒、赌酒、闷酒、愁酒……多得很,现在还添了个“公事酒”。看来像是没什么章法和约束,其实约定成的“酒规”,却也显示了丰富内涵。
史传,西周时代就已经建立了规范的“酒礼”制,包括:时、序、效、令。礼仪饮酒适时进饮,有所规定;遵循饮酒适时进饮,有所规定;遵循天地鬼神、长幼尊卑之序;酌量而饮,三爵即止;酒宴遵从酒官意志,随心所欲,视为违礼。战国时设有酒吏、酒令官。延续清代,文人张晋寿撰《酒德》,称:“量小随意,客各尽饮,宽严相济,各适其意。”谈到三爵饮酒礼仪,已故近代学者、美食家唐鲁孙曾释为:“一爵而色温和,二爵而言言斯,三爵则冲然以退。”
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酒规流传千载,迄今难成方圆。在于酒规不具有约束性,没有量的界定。《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第七条记载“饮酒应限量,少量饮低度酒并不一定有害,但过量饮高度酒甚至酗酒肯定是有百害而无一益。”那么,究竟可以饮什么酒?又如何限制饮酒量?并没有说清。况且个人的饮酒量差异甚大,更难于区分。饮酒过急、过量或饮劣质酒会导致头晕、头痛或伴有恶心及心跳加速等感觉。因为乙醇对神经有刺激和麻痹作用,饮酒量超过了饮酒者对乙醇的代谢能力,这种作用明显增强;另外,酒中的杂醇油和醛类成分也会引起交感神经兴奋和心悸而损害心肌,并使血压增高;倘使服用某些药品后饮酒,药物对乙醇的氧化有阻碍作用从而使身体感到不适。
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全球80%~95%的肝病都是由于乙醇中毒引起的,全世界酒精性神经损害的患者估计在1亿以上。我国流行病学调查证实,现时酒精性肝病患者约2 500万人。回到生活中,“指南归指南”,“饮酒归饮酒”,毕竟是一种“劝说”。而“酒规”也限制不了酒民的嗜好。
酒法
“酒法”,历来都是对“酿酒”而言。公元前1750年的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王曾颁布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其中有4条是关于酒的买卖以及饮酒的规定。后来学者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涉及葡萄酒的法典。我国东汉末年,因战祸饥荒严重,曹操曾实行“酒禁”法。后唐立有“酒法”,是允许民间自酿自饮,不得买卖。宋代“酒法”主要是税收,等等。
现今的酒法,或可以说是“酒质”的标准,如酒度、糖度、纯度、水分、杂质等。而盛行的莫过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饮酒驾车的国家标准,交警可以通过呼气乙醇含量检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人体平衡试验三种方法检查汽车驾驶员是否有饮酒驾车行为,对于违章者予以罚款等处置。驾驶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 mg/100 ml,小于80 mg/100 ml属于“饮酒驾驶”;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 mg/100 ml就是“醉酒驾驶”。
有些单位或地方,明文规定当班、在岗或午间休息的工作人员不得饮酒,违规会予以惩罚,这还是可以做到的。尚有“学生不得饮酒”规定,这就如同“未成年人不得去网吧”一样,显得贫乏无力,现在学生饮酒已是屡见不鲜,无疑会损害其健康成长。
需知,乙醇是摄入人体后惟一不受消化道作用的饮品,通过胃肠很少有变化,从酒入口到达脑部这个全过程只需85秒钟,经分析,1 g乙醇在人体内由肝脏某些酶的作用完全氧化,可产生29.7 KJ的热量,其中有30%以上要补偿于肝脏的消耗。极少部分乙醇将随尿和汗液排出体外。
那么,饮酒的这些遗患,法规性条文大概没有,酒广告是见不到的,讲保健也很少提及,原因可能是酒的诱惑力太强大了。至于宣传,各取所需,含混不清。欲求酒不伤身,只有明智自律。
酒官司
有媒体称,将酒厂、酒商、酒广告、酒侵权等引发的诉讼除外,因陪酒、劝酒、豪饮、畅饮而引发的酒后滋事,酿成命案,最后形成的“酒官司”,已从“时有发生”演绎成“不断出现”。令司法部门困扰的是“无法可依”,只能与相关的法律条款等量论处。
以往人们常说:“喝酒交情越喝越厚,耍钱交情越耍越薄”,这是先辈讲给后人的遗教。然而今天的“后人”,却将这古训给“异化”了,喝酒把人的交情喝薄了,甚至喝没了,还喝出了纠纷。通过喝“例酒”“酗酒”发泄积郁、愤懑,形成祸端而必伤身。
如今,因工作关系参加应酬,陪领导、客商、关系单位喝酒,由此便引出后事处理问题,既然陪酒全是为了工作和事业,那么,因酒送命是否该算成工伤?这在酒官司中为常见的诉求之一。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类诉讼进行明确的界定。据报道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认定工伤的基本因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但是在工作中,难免会有招标、谈判、签约等应酬的任务,因公应酬是一种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抢机遇、揽工程是出于单位的工作需要,而不是出于职员私人的社交活动,应当看作是工作的顺延。由此可见,因公应酬具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要素,应视为工作的一部分。从立法本意来看,职员发生猝死酒桌的情况应属于工伤。那么,“陪酒殉职”到底能给个什么“名分”呢,可能说不清。
至于劝酒、罚酒者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劝酒罚酒的具体情节,如果对方明确表示确实不能喝酒或确实酒量不大,仍劝说对方喝,或劝酒者明知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继续罚酒甚至灌酒,就超出了善意界限,就可以认定为侵权,从而承担一定的责任。
话说回来,无论是因公还是因私,都要倡导饮酒文明,摒弃“一醉方休”“不醉不休”的饮酒陋习,在酒规难成方圆,酒法难依难循,酒官司难于明断的社会状态下,尽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唯有警觉了如上三题的利害关系,才能谈饮酒与健康。或者说是“饮适量酒有益健康”。酒,不会因祸而废;酒,还会因福而兴,这是酒文化发展史早已阐明的,故饮酒者当自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