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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习惯将开滦的前身之一“滦州煤矿”称为“滦矿”或“滦州公司”。《开滦煤矿志》第一卷出现了“滦矿、滦州矿、滦州煤矿有限公司、滦州矿务有限公司”等多种称谓。事实上,它们所指的是同一家公司——创办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的“滦州公司”。“滦州公司”只是后人的习惯称呼,其确切称谓究竟为何在卷中并未叙述。经过考证,笔者发现“滦州公司”自创办后曾经两次更改公司名称,而《开滦煤矿志》第一卷对于“滦矿”称谓的记载有失准确。
1906年12月17日(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初二日),袁世凯札饬直隶臬司、长芦盐运使周学熙,在开平煤田筹办滦州煤矿。1907年5月9日(清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周学熙等人将拟订的滦州煤矿创始办法和招股章程呈报清直隶总督袁世凯。滦矿档案42-2号卷收录了煤矿创始办法和招股章程,其中“谨拟北洋滦州煤矿有限公司办法”一文有如下记载:“……在滦州地方拟集股次第开办名为北洋滦州煤矿有限公司……”,这是能够查到的关于“滦矿”的第一个称谓。
1907年6月21日(清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袁世凯批准滦州煤矿立案。1908年5月8日(清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九日),继任直隶总督杨士骧札饬在天津(玉皇阁)正式成立 “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简称“滦州官矿有限公司”)。
通过对相关滦矿历史档案资料的核查,笔者认定:关于“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的由来,《开滦煤矿志》第一卷在记述时遗漏了“滦矿”两次更名这一事实。第一次更名是在清朝灭亡的前夕,第二次是在1935年1月(中华民国二十四年)。
首次更名
“滦州煤矿”自成立之日起,一直沿用“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的名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清朝的专制统治。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滦州煤矿”的第一次更名就发生在清朝覆灭的前夕。滦矿(1-3)-15号卷记载:“……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办理更名为滦州矿务有限公司一切遵照商律有限公司定例呈由直隶都督咨 部注册立案……”。笔者在滦矿4-26号卷第205页找到了另一佐证(见附图)。本页收录的“滦州矿务股分有限公司章程”记载如下:“……本公司原名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嗣于辛亥年十二月禀准更名为滦州矿务有限公司……”。据此可以断定:“滦州煤矿”自1911年12月起改称“滦州矿务有限公司”。
二次更名
1929年(中华民国十八年)12月26日,当时的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公司法》,此法于1931年7月1日开始执行。依据这一法规,“滦州矿务有限公司”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这就是上文提到的“滦州矿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第一条规定:“兹遵照公司法股分(注:应为‘份’)有限公司之规定改名滦州矿务股分(注:应为‘份’)有限公司呈请 实业部登记……”。此次更名的时间为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一月十七日(1935年1月17日),当时的国民政府实业部于同年五月九日批准变更登记。至此“滦州煤矿”最后确定的公司名称为“滦州矿务股份有限公司”,此后一直沿用。
以上披露了关于“滦州煤矿”更名的相关档案资料,其他关于更名的具体缘由、详细记载等内容尚无从查询。
1906年12月17日(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初二日),袁世凯札饬直隶臬司、长芦盐运使周学熙,在开平煤田筹办滦州煤矿。1907年5月9日(清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周学熙等人将拟订的滦州煤矿创始办法和招股章程呈报清直隶总督袁世凯。滦矿档案42-2号卷收录了煤矿创始办法和招股章程,其中“谨拟北洋滦州煤矿有限公司办法”一文有如下记载:“……在滦州地方拟集股次第开办名为北洋滦州煤矿有限公司……”,这是能够查到的关于“滦矿”的第一个称谓。
1907年6月21日(清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袁世凯批准滦州煤矿立案。1908年5月8日(清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九日),继任直隶总督杨士骧札饬在天津(玉皇阁)正式成立 “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简称“滦州官矿有限公司”)。
通过对相关滦矿历史档案资料的核查,笔者认定:关于“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的由来,《开滦煤矿志》第一卷在记述时遗漏了“滦矿”两次更名这一事实。第一次更名是在清朝灭亡的前夕,第二次是在1935年1月(中华民国二十四年)。
首次更名
“滦州煤矿”自成立之日起,一直沿用“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的名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清朝的专制统治。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滦州煤矿”的第一次更名就发生在清朝覆灭的前夕。滦矿(1-3)-15号卷记载:“……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办理更名为滦州矿务有限公司一切遵照商律有限公司定例呈由直隶都督咨 部注册立案……”。笔者在滦矿4-26号卷第205页找到了另一佐证(见附图)。本页收录的“滦州矿务股分有限公司章程”记载如下:“……本公司原名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嗣于辛亥年十二月禀准更名为滦州矿务有限公司……”。据此可以断定:“滦州煤矿”自1911年12月起改称“滦州矿务有限公司”。
二次更名
1929年(中华民国十八年)12月26日,当时的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公司法》,此法于1931年7月1日开始执行。依据这一法规,“滦州矿务有限公司”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这就是上文提到的“滦州矿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第一条规定:“兹遵照公司法股分(注:应为‘份’)有限公司之规定改名滦州矿务股分(注:应为‘份’)有限公司呈请 实业部登记……”。此次更名的时间为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一月十七日(1935年1月17日),当时的国民政府实业部于同年五月九日批准变更登记。至此“滦州煤矿”最后确定的公司名称为“滦州矿务股份有限公司”,此后一直沿用。
以上披露了关于“滦州煤矿”更名的相关档案资料,其他关于更名的具体缘由、详细记载等内容尚无从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