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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了福建林改中投融资体制现状和问题,指出目前的投融资体制存在缺乏政策配套支持、贷款模式单一、放贷面不广、贷款利息成本较高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配套措施。
关键词:林权改革 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福建林权改革和林权投融资体制现状
福建省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80 %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为促进集体林业经济的增长,福建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通过稳定山权林权、规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实施“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等,使得集体林业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集体林产权存在着的一些固有的弊端并没有消除。集体林权弊端主要体现为产权模糊、产权不稳、产权残缺、产权分散。这些弊端的存在造成集体林权的权属没有安全性,容易产生变动。也造成集体林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局面,林农作为集体林业经营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从而影响了其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既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也使得林农无法从林业经营中实现收入的增长。为了增强林业活力、加快林业发展,进一步调动林农耕山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福建省于2003年在全国率先进行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而其中投融资体制是否顺畅是关系到林权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为解决林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福建积极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本着“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稳步推进,逐步规范;互利互惠,实现共赢”的原则,与金融部门签订了协作备忘录和合作协议,并在南平市、三明市等地开展了林业投融资改革试点,探索森林资源资产及林权证抵押贷款办法和农民职工林业小额贷款扶持政策等,放宽对林业的贷款条件,解决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效益兑现慢、生产风险大和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构建林业投融资信用平台,以满足林农发展林业对资金的需要。还积极与保险部门协调,积极开展森林认证和森林保险业务,为金融资金更方便快捷地流向林业创造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利用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资金规模已超过7 亿元,有效拓宽了林业投融资渠道。
二、福建林权改革中投融资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主管部门没有出台具体的业务办法或操作细则,基层金融部门缺少创新动力。各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金融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台具体办法或操作细则,而严格的授权、责任追究等制度使基层行缺少了业务创新的动力,也就形成了基层行必须有上级行的支持办法或操作细则才能够、或者说才敢于开展新业务的 “惯性”。同样,农信社也需要省级联社出台新业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才敢于尝试。目前, 除信用联社在乡镇设有贷款网点外, 其余商业银行在乡镇都没有贷款网点, 给农户贷款带来诸多不便。
2、缺少林权抵押业务相关配套机构或措施,基层金融部门开展新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需要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权抵押贷款的首要问题是林权价值评估,目前很多地县市仍没有成立相关的机构,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也没有森林资源评估师,没有开展这项业务的资质。其次,需要明确《林权证》抵押登记机构。目前,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程序和流程不是很明确,影响了抵押贷款的发放。再次,需要完善的林权交易机制。国内仍缺少统一的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和法律法规,缺乏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林权交易中心,缺少了解交易信息、市场行情的渠道,限制了森林资源的流转。此外,需要规范的森林资源评估登记的收费管理、机构管理、工作流程等制度办法。
3、林权抵押贷款保险发展滞后,金融部门缺少分散风险的渠道。林业风险的不确定性使林权资产难以控制,需要贷款保险的支持。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在生长过程中不可预测影响因素较多,例如火灾、病虫害、特大雪灾、冰雹、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还受到人为砍伐、偷盗等灾害威胁,其中任何一项灾害都会造成森林资源的抵押贷款形成呆账。林业保险范围为狭窄、费率较高制约了林农投保意愿。目前,森林保险费率约达千分之七,高额的保险费用使林农望而却步。而且,保险种类也只有火险,限制了农民投保范围。此外,林农投保率低、赔付风险大,保险公司更不愿开展森林资源保险,因此,需要再保险等财政补贴机制的建立。
4、林业贷款缺乏财政政策的配套支持。事实上,林业贷款除了林权抵押贷款、仓储质押贷款,还有林权反担保贷款、小额贴息贷款等形式。而林权反担保贷款和小额贴息贷款都需要财政配套措施支持:林权反担保贷款的担保公司一般都是由财政出资组建,向林农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将林权证提供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小额贴息贷款需要林业主管部门从支持林业发展的有关基金中,安排资金支持林业小额贷款贴息。目前,很多地县市的具体的财政配套措施并没有到位,资金无法落实,林权反担保贷款及小额贴息贷款也就无法开展,因此,金融部门以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主。但是,由于受林权价值评估、林权登记、市场交易、风险防范、信贷管理等因素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进展也比较缓慢、贷款规模很小,仍处于摸索试验阶段。从目前情况来看,很少有少数金融机构开办了此项业务,很多金融机构均未能开办此项业务。
5、林权抵押贷款的放贷面不广。目前, 抵押人基本上是木材加工企业主、林木经营大户和个别造林大户,而作为林业生产主体的大部分林农还未享受到林木抵押贷款带来的融资便利。因此, 下一阶段应大力引导林农成立规范的股份合作林场、家庭林场, 落实经营实体,拓宽放贷面。
6、林业贷款模式单一。目前,除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和林权证抵押贷款两种模式外, 缺少适应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的信贷品种, 特别是缺乏满足小户林农资金需求的贷款品种, 贷款对象大部分为企业和林业大户, 不利于林改后林权分散到千家万户的形势。
7、林业贷款贷种没解决。目前,除农行和信用联社视林权证为资产, 可以直接进行抵押贷款外, 其它商业银行都没有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有些地方虽然开展了这项业务, 但也明确告知担保公司, 只用担保公司的现金和信誉进行担保, 办理贷款。而有的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 目前也因为贷种问题没解决, 无法开展此项业务。
8、林权抵押贷款利息成本较高、期限短。从利率看,信用联社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对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普遍实行利率上浮政策,执行基准利率的较少;由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银行利率加上担保公司担保费用,贷款利息约12%,接近民间借贷利息水平。从贷款期限看,森林资源抵押贷款90%以上为一年期的短期贷款,一年期以上的较少,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一般的速生树种都要6- 8年后才能采伐,现行的短期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要求不相适应。
三、建立健全福建林权改革投融资体制的对策措施
1、加快出台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的办法或操作细则。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主管部门、农信社省级联社要积极研究出台具体支持办法和业务操作细则等,并结合林业贷款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在贷款期限设计上,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要保证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可根据情况展期一次;根据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原则,合理进行贷款定价;由于林业资源贷款的政策性强,贷款上浮不能高于基准利率的一倍以上;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贷款手续;对于5万元以下、5亩以上的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可以只登记、不需要评估和加入保险,并授权基层金融部门直接办理。
2、开办林权抵押贷款。
过去,农民发展生产没有资金来源,想贷款又找不到抵押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拥有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农民拥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破解了长期存在的农村信贷无抵押物的难题。要明确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条件。规定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并没有权属纠纷的人工林、自然林(树龄为10年以上)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同意。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基本流程。以“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估价→审议与审批→办理登记→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流程为主。其中,“审查”为最重要的环节。贷前审查以审查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为重点,并包括借款人是否具有按期清偿债务的能力、借款用途及金额是否合理、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要等等;审查抵押物的真实性,重点考虑《林权证》登记的内容包括林权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林种、林地面积、批准使用终止日期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必须对林权抵押物权属到林业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确保《林权证》登记的内容与实际完全相符;要审查林权抵押的有效性,即根据抵押林长势情况实地考察、了解评估抵押林权的市场价值,根据抵押物年限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 明确责任、规避贷款风险。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制度、林权流转变更登记制度、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与林业登记部门协定加强林权登记和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责任,达成“一个确认、四个承诺”共识,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进行以木材生产和发展林下产业为目的的经营,未经办理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意,林业部门不得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对多个宗地合办一个《林权证》的根据需要、分册发证。
3、林业部门需配合支持金融服务所需的相关机构设置和配套服务措施。
成立合法的林业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每个县至少应先设立一家经林业管理部门认可、合法的林业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以便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建议以有“地缘”优势的乡镇林站为依托成立林权抵押登记机构,并建立现代化的计算机登记网络;推动建立以林权流转为主的林产品交易市场、森林资源收储机构等配套的林木市场体系建设;出台森林资源登记、评估的收费管理制度和办法,尽可能地降低收费费率,根据林木生长期限长的特点延长评估期限;出台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改进采伐管理办法,优先保证贷款抵押林木的采伐需要,确保银行抵押权的顺利“变现”。
4、改变森林保险滞后的现状,建立补贴政策。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补贴范围,确定补贴标准,建议保险费的50%由财政补贴;要扩大保险范围,增加保险品种;建立财政专项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议对森林保险当年赔付率超过80%的部分,由补偿基金和保险公司按1/1的比例分摊;财政注资建立林业贷款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担保工作反担保工作,降低林农贷款担保难问题;尽快出台林农贷款贴息办法,开展林农贴息贷款,切实减轻林农负担,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吕月良,施季森,张志才. 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 5 (3)
[2]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实证研究. 福建金融 2006 (10)
[3]王文烂. 福建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公平与效率. 林业科学2008(8)
[4]陈锡仙,黎锦祥. 农村信用社支持林权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 福建金融, 2005 (2).
[5]贾卫国,俞小平,潘家坪,姚萍,沈文星 福建集体林权改革中的金融创新与对策.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8(3)
[6]俞小平,聂影. 福建省林业小额抵押贷款的障碍与对策.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7, 31 (5)
[7]陈永源,谢德海. 福建省南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建议. 林业经济问题, 2005 (5)
[8]王新清.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与配套改革问题. 林业经济, 2006 (6)
(作者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
关键词:林权改革 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福建林权改革和林权投融资体制现状
福建省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80 %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为促进集体林业经济的增长,福建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通过稳定山权林权、规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实施“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等,使得集体林业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集体林产权存在着的一些固有的弊端并没有消除。集体林权弊端主要体现为产权模糊、产权不稳、产权残缺、产权分散。这些弊端的存在造成集体林权的权属没有安全性,容易产生变动。也造成集体林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局面,林农作为集体林业经营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从而影响了其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既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也使得林农无法从林业经营中实现收入的增长。为了增强林业活力、加快林业发展,进一步调动林农耕山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福建省于2003年在全国率先进行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而其中投融资体制是否顺畅是关系到林权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为解决林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福建积极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本着“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稳步推进,逐步规范;互利互惠,实现共赢”的原则,与金融部门签订了协作备忘录和合作协议,并在南平市、三明市等地开展了林业投融资改革试点,探索森林资源资产及林权证抵押贷款办法和农民职工林业小额贷款扶持政策等,放宽对林业的贷款条件,解决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效益兑现慢、生产风险大和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构建林业投融资信用平台,以满足林农发展林业对资金的需要。还积极与保险部门协调,积极开展森林认证和森林保险业务,为金融资金更方便快捷地流向林业创造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利用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资金规模已超过7 亿元,有效拓宽了林业投融资渠道。
二、福建林权改革中投融资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主管部门没有出台具体的业务办法或操作细则,基层金融部门缺少创新动力。各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金融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台具体办法或操作细则,而严格的授权、责任追究等制度使基层行缺少了业务创新的动力,也就形成了基层行必须有上级行的支持办法或操作细则才能够、或者说才敢于开展新业务的 “惯性”。同样,农信社也需要省级联社出台新业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才敢于尝试。目前, 除信用联社在乡镇设有贷款网点外, 其余商业银行在乡镇都没有贷款网点, 给农户贷款带来诸多不便。
2、缺少林权抵押业务相关配套机构或措施,基层金融部门开展新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需要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权抵押贷款的首要问题是林权价值评估,目前很多地县市仍没有成立相关的机构,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也没有森林资源评估师,没有开展这项业务的资质。其次,需要明确《林权证》抵押登记机构。目前,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程序和流程不是很明确,影响了抵押贷款的发放。再次,需要完善的林权交易机制。国内仍缺少统一的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和法律法规,缺乏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林权交易中心,缺少了解交易信息、市场行情的渠道,限制了森林资源的流转。此外,需要规范的森林资源评估登记的收费管理、机构管理、工作流程等制度办法。
3、林权抵押贷款保险发展滞后,金融部门缺少分散风险的渠道。林业风险的不确定性使林权资产难以控制,需要贷款保险的支持。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在生长过程中不可预测影响因素较多,例如火灾、病虫害、特大雪灾、冰雹、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还受到人为砍伐、偷盗等灾害威胁,其中任何一项灾害都会造成森林资源的抵押贷款形成呆账。林业保险范围为狭窄、费率较高制约了林农投保意愿。目前,森林保险费率约达千分之七,高额的保险费用使林农望而却步。而且,保险种类也只有火险,限制了农民投保范围。此外,林农投保率低、赔付风险大,保险公司更不愿开展森林资源保险,因此,需要再保险等财政补贴机制的建立。
4、林业贷款缺乏财政政策的配套支持。事实上,林业贷款除了林权抵押贷款、仓储质押贷款,还有林权反担保贷款、小额贴息贷款等形式。而林权反担保贷款和小额贴息贷款都需要财政配套措施支持:林权反担保贷款的担保公司一般都是由财政出资组建,向林农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将林权证提供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小额贴息贷款需要林业主管部门从支持林业发展的有关基金中,安排资金支持林业小额贷款贴息。目前,很多地县市的具体的财政配套措施并没有到位,资金无法落实,林权反担保贷款及小额贴息贷款也就无法开展,因此,金融部门以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主。但是,由于受林权价值评估、林权登记、市场交易、风险防范、信贷管理等因素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进展也比较缓慢、贷款规模很小,仍处于摸索试验阶段。从目前情况来看,很少有少数金融机构开办了此项业务,很多金融机构均未能开办此项业务。
5、林权抵押贷款的放贷面不广。目前, 抵押人基本上是木材加工企业主、林木经营大户和个别造林大户,而作为林业生产主体的大部分林农还未享受到林木抵押贷款带来的融资便利。因此, 下一阶段应大力引导林农成立规范的股份合作林场、家庭林场, 落实经营实体,拓宽放贷面。
6、林业贷款模式单一。目前,除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和林权证抵押贷款两种模式外, 缺少适应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的信贷品种, 特别是缺乏满足小户林农资金需求的贷款品种, 贷款对象大部分为企业和林业大户, 不利于林改后林权分散到千家万户的形势。
7、林业贷款贷种没解决。目前,除农行和信用联社视林权证为资产, 可以直接进行抵押贷款外, 其它商业银行都没有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有些地方虽然开展了这项业务, 但也明确告知担保公司, 只用担保公司的现金和信誉进行担保, 办理贷款。而有的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 目前也因为贷种问题没解决, 无法开展此项业务。
8、林权抵押贷款利息成本较高、期限短。从利率看,信用联社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对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普遍实行利率上浮政策,执行基准利率的较少;由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银行利率加上担保公司担保费用,贷款利息约12%,接近民间借贷利息水平。从贷款期限看,森林资源抵押贷款90%以上为一年期的短期贷款,一年期以上的较少,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一般的速生树种都要6- 8年后才能采伐,现行的短期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要求不相适应。
三、建立健全福建林权改革投融资体制的对策措施
1、加快出台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的办法或操作细则。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主管部门、农信社省级联社要积极研究出台具体支持办法和业务操作细则等,并结合林业贷款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在贷款期限设计上,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要保证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可根据情况展期一次;根据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原则,合理进行贷款定价;由于林业资源贷款的政策性强,贷款上浮不能高于基准利率的一倍以上;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贷款手续;对于5万元以下、5亩以上的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可以只登记、不需要评估和加入保险,并授权基层金融部门直接办理。
2、开办林权抵押贷款。
过去,农民发展生产没有资金来源,想贷款又找不到抵押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拥有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农民拥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破解了长期存在的农村信贷无抵押物的难题。要明确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条件。规定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并没有权属纠纷的人工林、自然林(树龄为10年以上)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同意。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基本流程。以“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估价→审议与审批→办理登记→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流程为主。其中,“审查”为最重要的环节。贷前审查以审查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为重点,并包括借款人是否具有按期清偿债务的能力、借款用途及金额是否合理、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要等等;审查抵押物的真实性,重点考虑《林权证》登记的内容包括林权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林种、林地面积、批准使用终止日期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必须对林权抵押物权属到林业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确保《林权证》登记的内容与实际完全相符;要审查林权抵押的有效性,即根据抵押林长势情况实地考察、了解评估抵押林权的市场价值,根据抵押物年限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 明确责任、规避贷款风险。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制度、林权流转变更登记制度、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与林业登记部门协定加强林权登记和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责任,达成“一个确认、四个承诺”共识,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进行以木材生产和发展林下产业为目的的经营,未经办理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意,林业部门不得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对多个宗地合办一个《林权证》的根据需要、分册发证。
3、林业部门需配合支持金融服务所需的相关机构设置和配套服务措施。
成立合法的林业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每个县至少应先设立一家经林业管理部门认可、合法的林业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以便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建议以有“地缘”优势的乡镇林站为依托成立林权抵押登记机构,并建立现代化的计算机登记网络;推动建立以林权流转为主的林产品交易市场、森林资源收储机构等配套的林木市场体系建设;出台森林资源登记、评估的收费管理制度和办法,尽可能地降低收费费率,根据林木生长期限长的特点延长评估期限;出台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改进采伐管理办法,优先保证贷款抵押林木的采伐需要,确保银行抵押权的顺利“变现”。
4、改变森林保险滞后的现状,建立补贴政策。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补贴范围,确定补贴标准,建议保险费的50%由财政补贴;要扩大保险范围,增加保险品种;建立财政专项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议对森林保险当年赔付率超过80%的部分,由补偿基金和保险公司按1/1的比例分摊;财政注资建立林业贷款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担保工作反担保工作,降低林农贷款担保难问题;尽快出台林农贷款贴息办法,开展林农贴息贷款,切实减轻林农负担,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吕月良,施季森,张志才. 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 5 (3)
[2]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实证研究. 福建金融 2006 (10)
[3]王文烂. 福建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公平与效率. 林业科学2008(8)
[4]陈锡仙,黎锦祥. 农村信用社支持林权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 福建金融, 2005 (2).
[5]贾卫国,俞小平,潘家坪,姚萍,沈文星 福建集体林权改革中的金融创新与对策.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8(3)
[6]俞小平,聂影. 福建省林业小额抵押贷款的障碍与对策.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7, 31 (5)
[7]陈永源,谢德海. 福建省南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建议. 林业经济问题, 2005 (5)
[8]王新清.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与配套改革问题. 林业经济, 2006 (6)
(作者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