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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意识是李贺诗歌的一个重要主题,诗人在表达这一主题时,采用了多种表达范式,“睹木兴叹”就是其中的一种。前人由于对李诗生命意识及其这一表达范式缺乏足够了解,在注疏李贺诗歌时往往违背了诗人本意。文章以“睹木兴叹”这一表达范式为议论角度,对姚文燮《昌谷集注》、王琦《李贺诗歌集注》、叶葱奇《李贺诗集》三家注疏中的不妥之处作举例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