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严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日益呈现低龄化、突发性、恶性化、团伙化,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家庭和社会因素的影响。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关键词: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90258021 当前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1)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年龄却越来越趋于低龄化。据统计,在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至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另据有关数据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2)青少年犯罪形式上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由于这些心理特点,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考虑的比较简单,甚至为一件小事就以残忍野蛮的手段将人杀死。如某中学15岁学生杨某,与同班同学到刘某在教室里玩耍时发生口角,刘某转身打了杨某的嘴巴,杨立即掏出裤袋中的水果刀,向刘的背部刺了一刀,腹部刺了两刀,造成刘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结果杨某被决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刘某人民币15000多元。这种突发性的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感情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不计后果,法制观念淡薄。(3)青少年犯罪类型明显增加,犯罪性质恶性化趋向明显,暴力性加重。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类型比以往明显增多,依次排列是:盗窃、抑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主要是盗窃和抢劫,约占75%左右。 除上述几种典型的犯罪外,近几年又添了新的犯罪类型,涉毒、涉枪、赌博、拐卖人口等犯罪日渐增多。同时,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4)青少年犯罪手段向团伙化、成人化方向发展,但同时又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未成年人不管身体发育多好,力量多大,胆怯和恐惧是他们首次作案的常见心态。同时,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作案时心理压力大,在实施暴力犯罪中,总担心被害人反抗,觉得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常常是同学结合,邻里结合,患难结合,校内校外结合。2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2.1 由青少年自身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造成的(1)贪图享受,不思进取,不劳而获的不良心理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如果要去贪图生活享乐,如去歌厅、酒楼、玩游戏等等都需要钱,他们就会想尽办法去骗、去偷、去抢,甚至不惜以牺牲亲情为代价。(2)逞强好胜心理。未成年人在刑法上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逞强好胜心强是头脑简单,分辨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偏离正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考虑后果如何。(3)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极模仿心理。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对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有强烈的求知要求,在认识上有好奇心理。如引导不当也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实践中,一些青少年由于对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好奇心驱使去寻求刺激,再加之自控力差,进而模仿。因好奇而模仿武侠小说、碟片中、网络的暴力情节、色情行为而违法犯罪的不计其数。目前,吸毒低龄化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和青少年盲目好奇,消极模仿心理是分不开的。(4)从众心理。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是人的一种自然向往和能动适应群体生活的社会属性——聚群性,也是人的一种社会性需要。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纠合性犯罪的特点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如某地所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单独作案的1257人中占42.9%,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1675人占总数的57.1%,三人以上团伙犯罪的731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4.9%。未成年人结伙犯罪影响大,连续作案多,危害广,成员的共同心理是:要偷大家一起偷,要打大家一起打,你吸我也吸。(5)嫉妒心理。“嫉妒是人之天敌”,一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嫉妒心理,但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控制自己的嫉妒心,不加控制的嫉妒心,如脱僵的野马,势必带来严重危害。未成年人中由于嫉妒而杀人和故意伤人的犯罪,也为数不少。某市青年张某因开歌舞厅不景气,看着别人生意红火产生嫉妒,而实施犯罪,连续三次用炸药爆炸了三家歌舞厅,当第四次伺机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问其作案动机时,回答说:“看到别人家的生意比我好,我就非常气愤,就想去炸掉这家人。”由此可见嫉妒心危害之大。(6)报仇心理和反社会心理。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关键的阶段,也是最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在当今多元思维并存,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更加不能正确看待社会腐败等问题,易对司法平等原则产生怀疑,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心理,对法律、社会信任度降低。书本教育、教师的教导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反差,使青少年觉得无所适从。未成年人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2.2 家庭教育不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半来自于问题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一定的影响。2001年10月22日,在重庆市某区职业中学就读的17岁少女小丽因为不满母亲的严厉管教,竟用“毒鼠强”毒死了自己的母亲。此案的发生让人思绪万千,发人深省,它启示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走出家庭教育的误区。时下,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意识在一些家长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他们对女子的期望十分高远,希望子女成家成龙,为自己光宗耀祖。为此,他们对子女要么骄生惯养,宠爱倍致;要么严加管教,粗暴武断。然后他们却不知,这样做的后果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适得其反,一旦女子发展不遂己愿,他们不是甩手不管,任其自流,就是恨铁不成钢,实施棍棒教育,致使子女产生逆反心理,甚至铤而走险。小丽之所以杀死亲母,成为阶下囚,就是由于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这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2.3 社会不良环境的负面影响社会不良因素对学生心灵的冲击、腐蚀是在校学生犯罪的社会原因。由于经济与文化在发展与规范管理之间的落差,再加上密集的信息爆炸,使得孩子们每天都有可能接触到不健康的元素,这些对于辨别和自控能力不强的孩子来说,无疑是极具诱惑力的。学校周围边环境也不容乐观,遍布中小学校周围的网吧、台球厅、美容院等更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此外,有关调查还发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半都是不爱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成绩好坏与违法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要小的多。因为,学习成绩不是天生的,需要后天持久不懈的刻苦学习,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也不可能取得好成绩。3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罗大华先生说:“中国少年刑事犯罪的增多,家庭、学校、社会都难辞其咎”。这也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初衷: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家庭防线、学校放线、社会防线。家庭是青少年生活的主要环境,它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人自出生到少年时代的社会,也是人的可塑性最大时期的生活环境,也是人在最佳年龄塑造性格的最佳场所,无论从心理科学或教育科学的规律来说,我们都可以断定,家庭对人的个性的形成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因而它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产生也有基础性的意义。所以许多心理学家、社会学家都把家庭教育放在很重要地位。这是有道理的,我们在通过家长教育时还应对家庭的文化、家庭职业情况有所了解,家长切不可把学校当成托儿所,必要时给家长指导,配合学校,共同管好学生。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老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由于学校教育体现了一定的社会、阶级的要求,总是把本阶级的思想有目的、 有计划的传授给学生,并指导他们运用于实际。所以,一般地说学校教育在学生思想品质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而且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提高,这种主导作用将日益增强。所以,在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整个体系中,学校处于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特别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给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班主任老师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要学、要懂,并通过学习提高认识以便更好地引导学生。社会教育随着青少年年龄的增长,所起的作用在诸因素中所占比例将越来越大,尤其到青少年走出家庭、学校,踏上社会以后,这种作用对青少年个性品质的定型及发展方向起主导性的作用,由此看来,社会教育同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三道防线,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连成一体的防御体系。参考文献[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S].1999.[2]刘福民.让罪恶远离稚嫩的生命[J].少年与法,2001,(2).[3]马伟炜,庄瑾瑜.堵漏洞 防患于未然——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思考[J].人民之声,200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90258021 当前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1)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年龄却越来越趋于低龄化。据统计,在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至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另据有关数据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2)青少年犯罪形式上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由于这些心理特点,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考虑的比较简单,甚至为一件小事就以残忍野蛮的手段将人杀死。如某中学15岁学生杨某,与同班同学到刘某在教室里玩耍时发生口角,刘某转身打了杨某的嘴巴,杨立即掏出裤袋中的水果刀,向刘的背部刺了一刀,腹部刺了两刀,造成刘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结果杨某被决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刘某人民币15000多元。这种突发性的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感情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不计后果,法制观念淡薄。(3)青少年犯罪类型明显增加,犯罪性质恶性化趋向明显,暴力性加重。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类型比以往明显增多,依次排列是:盗窃、抑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主要是盗窃和抢劫,约占75%左右。 除上述几种典型的犯罪外,近几年又添了新的犯罪类型,涉毒、涉枪、赌博、拐卖人口等犯罪日渐增多。同时,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4)青少年犯罪手段向团伙化、成人化方向发展,但同时又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未成年人不管身体发育多好,力量多大,胆怯和恐惧是他们首次作案的常见心态。同时,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作案时心理压力大,在实施暴力犯罪中,总担心被害人反抗,觉得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常常是同学结合,邻里结合,患难结合,校内校外结合。2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2.1 由青少年自身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造成的(1)贪图享受,不思进取,不劳而获的不良心理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如果要去贪图生活享乐,如去歌厅、酒楼、玩游戏等等都需要钱,他们就会想尽办法去骗、去偷、去抢,甚至不惜以牺牲亲情为代价。(2)逞强好胜心理。未成年人在刑法上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逞强好胜心强是头脑简单,分辨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偏离正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考虑后果如何。(3)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极模仿心理。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对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有强烈的求知要求,在认识上有好奇心理。如引导不当也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实践中,一些青少年由于对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好奇心驱使去寻求刺激,再加之自控力差,进而模仿。因好奇而模仿武侠小说、碟片中、网络的暴力情节、色情行为而违法犯罪的不计其数。目前,吸毒低龄化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和青少年盲目好奇,消极模仿心理是分不开的。(4)从众心理。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是人的一种自然向往和能动适应群体生活的社会属性——聚群性,也是人的一种社会性需要。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纠合性犯罪的特点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如某地所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单独作案的1257人中占42.9%,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1675人占总数的57.1%,三人以上团伙犯罪的731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4.9%。未成年人结伙犯罪影响大,连续作案多,危害广,成员的共同心理是:要偷大家一起偷,要打大家一起打,你吸我也吸。(5)嫉妒心理。“嫉妒是人之天敌”,一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嫉妒心理,但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控制自己的嫉妒心,不加控制的嫉妒心,如脱僵的野马,势必带来严重危害。未成年人中由于嫉妒而杀人和故意伤人的犯罪,也为数不少。某市青年张某因开歌舞厅不景气,看着别人生意红火产生嫉妒,而实施犯罪,连续三次用炸药爆炸了三家歌舞厅,当第四次伺机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问其作案动机时,回答说:“看到别人家的生意比我好,我就非常气愤,就想去炸掉这家人。”由此可见嫉妒心危害之大。(6)报仇心理和反社会心理。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关键的阶段,也是最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在当今多元思维并存,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更加不能正确看待社会腐败等问题,易对司法平等原则产生怀疑,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心理,对法律、社会信任度降低。书本教育、教师的教导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反差,使青少年觉得无所适从。未成年人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2.2 家庭教育不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半来自于问题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一定的影响。2001年10月22日,在重庆市某区职业中学就读的17岁少女小丽因为不满母亲的严厉管教,竟用“毒鼠强”毒死了自己的母亲。此案的发生让人思绪万千,发人深省,它启示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走出家庭教育的误区。时下,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意识在一些家长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他们对女子的期望十分高远,希望子女成家成龙,为自己光宗耀祖。为此,他们对子女要么骄生惯养,宠爱倍致;要么严加管教,粗暴武断。然后他们却不知,这样做的后果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适得其反,一旦女子发展不遂己愿,他们不是甩手不管,任其自流,就是恨铁不成钢,实施棍棒教育,致使子女产生逆反心理,甚至铤而走险。小丽之所以杀死亲母,成为阶下囚,就是由于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这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2.3 社会不良环境的负面影响社会不良因素对学生心灵的冲击、腐蚀是在校学生犯罪的社会原因。由于经济与文化在发展与规范管理之间的落差,再加上密集的信息爆炸,使得孩子们每天都有可能接触到不健康的元素,这些对于辨别和自控能力不强的孩子来说,无疑是极具诱惑力的。学校周围边环境也不容乐观,遍布中小学校周围的网吧、台球厅、美容院等更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此外,有关调查还发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半都是不爱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成绩好坏与违法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要小的多。因为,学习成绩不是天生的,需要后天持久不懈的刻苦学习,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也不可能取得好成绩。3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罗大华先生说:“中国少年刑事犯罪的增多,家庭、学校、社会都难辞其咎”。这也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初衷: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家庭防线、学校放线、社会防线。家庭是青少年生活的主要环境,它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人自出生到少年时代的社会,也是人的可塑性最大时期的生活环境,也是人在最佳年龄塑造性格的最佳场所,无论从心理科学或教育科学的规律来说,我们都可以断定,家庭对人的个性的形成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因而它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产生也有基础性的意义。所以许多心理学家、社会学家都把家庭教育放在很重要地位。这是有道理的,我们在通过家长教育时还应对家庭的文化、家庭职业情况有所了解,家长切不可把学校当成托儿所,必要时给家长指导,配合学校,共同管好学生。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老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由于学校教育体现了一定的社会、阶级的要求,总是把本阶级的思想有目的、 有计划的传授给学生,并指导他们运用于实际。所以,一般地说学校教育在学生思想品质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而且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提高,这种主导作用将日益增强。所以,在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整个体系中,学校处于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特别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给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班主任老师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要学、要懂,并通过学习提高认识以便更好地引导学生。社会教育随着青少年年龄的增长,所起的作用在诸因素中所占比例将越来越大,尤其到青少年走出家庭、学校,踏上社会以后,这种作用对青少年个性品质的定型及发展方向起主导性的作用,由此看来,社会教育同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三道防线,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连成一体的防御体系。参考文献[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S].1999.[2]刘福民.让罪恶远离稚嫩的生命[J].少年与法,2001,(2).[3]马伟炜,庄瑾瑜.堵漏洞 防患于未然——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思考[J].人民之声,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