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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是我国重要的林木资源产区,国家生态安全的天然屏障。林业用地面积占陆地总面积比例分别为:黑龙江68.9%、吉林51.37%、辽宁42.8%。2003年我国实施振兴东北战略以来,经济发展虽成效显著,但整体仍未摆脱困境。从资源分布看,东北地区林业用地独占半壁江山、森工产业是东北经济发展主要产业,可以说,林业振兴则东北振兴。笔者认为东北地区税收政策应将调节重点放在林业末端产品的生态价值转换上,实施适应资源禀赋特征的区域性税收制度。
一、税收制度创新决定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区域性税收制度创新是我国经济实践的成功经验,也是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它符合东北未来生态经济发展方向。
(一)东北区域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支持
在1600~1850年间,世界海洋运输业没有发生技术进步,效率却大大提高。诺斯发现:制度和组织方式的变化是生产率提高的根本原因,证明在技术不变条件下,制度创新对经济发展具有决定作用。现代公共税收理论认为,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应是公共税收本质所在。按照现代资源理论,制度配置上的差异也属于公共资源配置范畴。可见,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通过税收制度创新将能够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东北区域税收制度创新的可行性
首先,区域税收制度创新符合国家非均衡经济战略方向。我国改革开放奉行的是一条区域有别的经济战略。上世纪80年代,深圳在物质资源没有任何增加的情况下,实现了20年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0倍、工业总产值增长280倍、财政收入增长620倍的经济奇迹。深圳奇迹肇始于税收制度创新,是税收影响区域经济方向的典型例证。其次,林业税制创新与现行税收实践能够有效承接。2004年7月1日,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在8个行业展开。当年试点范围的工业企业占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的62%。2005年上半年,抵减欠税和退税14.71亿元。这是东北区域税收制度创新的良好开局。下一步税收制度创新,应将重点从行业转向区域、从国家重点产业转向区域重点资源产业。再次,林业税制创新中可利用的基础研究进展较快。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价值核算是税收制度创新的必要条件。绿色GDP核算体系初步建立、生态效益测算成果不断涌现,为税收制度创新提供了价值核算方面的现实支持。
(三)东北区域税收制度创新的方向
东北(含内蒙古)森林绵延数千公里,有林地面积5.5亿亩,活立木蓄积量33.4亿立方米,分别占全国的23%和26.7%。东北林区农民收入的40%1.2上来自林业,大量城镇社会经济活动以林业为中心开展。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李文华院士提出:作为东北地区的优势资源和传统产业,林业和森工应该放到重要地位,为新东北打造良好的生态基础。原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与林业发展座谈会上也提出,东北要振兴,林草须先行。2006年2月21日,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在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指出:目前我国“生态状况进入了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这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原理相吻合。东北地区长白山和小兴安岭的森林有林地面积占该区域面积35%,虽有一定破坏仍可恢复。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也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税制确定为工作重点。
二、传统税收理论的职能定位误导森林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税收制度一直由政府主导,带有强烈行政性特征这决定了政府在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活动时,较少在政府与市场资源配置的互相补充关系方面考量税收政策的运用,常常对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误导。
(一)税收收入优先的职能定位导致林业税收政策取向失误
现行税收制度框架,没有发挥税收张扬林业生态效益的政策取向。具体体现在:一是按所有制性质实施的税收优惠,限制了社会其他经济成分投资林业的积极性。直到20世纪90年代,还没有私人投资林业。二是税制要素设计缺陷,扭曲了增值税的良税属性。林业加工产品增值税征税率17%,扣税率13%。实行增值税后,税负反而成倍增加,由原来的3%增加到了7.8%。三是自主收费渠道混乱。据调查,江西省在新世纪之初的林业收费项目中,除国家批准以外还有省级收费4项、省级以下收费项目17项,征收部门涉及11个,税费比1:3。2000年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的33种税费合计为销售收入的22.98%,是利润的13.29倍,其中税收占24.89%,收费占75.11%。
(二)林产品税收政策违背林业资源禀赋特性
现行林业税收制度与税收课税对象的特点不能相互衔接。林业资源管理方式、林业资源价值双重特征、林木资源结构多样性特性等,均无法在税收政策中得到差别对待。具体表现在:一是与我国林业资源分类管理规律不相吻合。我国森林资源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税收制度没有对不同来源的林产品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以示奖惩。二是与林业资源的有形与无形兼备特征不相吻合。林业资源价值由有形物价值与无形物价值两部分构成。但仅就东北地区而言,一直在用低价的林业物质产品负担着本应由包含生态价值在内的全部价格负担的税费支出。林业一方面要在低产品价格、低劳动工资状态下,背负着维持林区人口生存的重负;另一方面还要完成低价提供林木资源的国家指令、无偿生产生态产品的社会责任。三是与林种稀缺性差异特征不相吻合。我国树种丰富,现有木本植物8000余种,约占世界54%。不同林种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生态功能也不同,但税收制度采取“一刀切”政策,不利于林业资源质量的提高。
三、东北地区税收制度创新的建议
对林业而言,保护森林生态系统是发展生态经济的核心。东北地区应借鉴东部经验,借国家战略调整机遇,以税收制度创新为接口,深化振兴东北的进程。
(一)将森林生态价值纳入税制调节范围
2006年9月7日,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标志中国的绿色GDP核算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研究结果表明,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虚拟治理成本为2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0%。2002年大兴安岭被纳入研究试点单位,曾汇集11部委、15院所、30多位专家对大兴安岭森林资源价值评估及纳入绿色核算体系进行研究。2005年该项目的成果显示,其生态效益年约780亿元。区域性资源生态价值核算的数学方法研究目前也有所涉及,为创新税收计税基础提供了现实准备。
(二)将税收制度结构向森林资源禀赋结构收敛
相对于其他物质产品,林业资源产品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如功能分类差异:有公益林与商品林差异;树种功能差异:有适宜防火的低树脂林种、适于城市绿化的景观树种等。差异的存在使林产品种类繁多、价值各异,税收制度应顺应这些差异,制定由不同条款组成的税收制度体系,以与资源禀赋结构相适应。
(三)将东北税收制度创新纳入全国财政一盘棋
振兴东北是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区域制度创新不能脱离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税收制度收入功能的由强转弱,将可能出现短期地方收入下降,从而需要中央财政以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支持。同时,制度创新的示范效应也要全面分析,防止出现负面影响。
一、税收制度创新决定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区域性税收制度创新是我国经济实践的成功经验,也是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它符合东北未来生态经济发展方向。
(一)东北区域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支持
在1600~1850年间,世界海洋运输业没有发生技术进步,效率却大大提高。诺斯发现:制度和组织方式的变化是生产率提高的根本原因,证明在技术不变条件下,制度创新对经济发展具有决定作用。现代公共税收理论认为,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应是公共税收本质所在。按照现代资源理论,制度配置上的差异也属于公共资源配置范畴。可见,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通过税收制度创新将能够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东北区域税收制度创新的可行性
首先,区域税收制度创新符合国家非均衡经济战略方向。我国改革开放奉行的是一条区域有别的经济战略。上世纪80年代,深圳在物质资源没有任何增加的情况下,实现了20年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0倍、工业总产值增长280倍、财政收入增长620倍的经济奇迹。深圳奇迹肇始于税收制度创新,是税收影响区域经济方向的典型例证。其次,林业税制创新与现行税收实践能够有效承接。2004年7月1日,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在8个行业展开。当年试点范围的工业企业占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的62%。2005年上半年,抵减欠税和退税14.71亿元。这是东北区域税收制度创新的良好开局。下一步税收制度创新,应将重点从行业转向区域、从国家重点产业转向区域重点资源产业。再次,林业税制创新中可利用的基础研究进展较快。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价值核算是税收制度创新的必要条件。绿色GDP核算体系初步建立、生态效益测算成果不断涌现,为税收制度创新提供了价值核算方面的现实支持。
(三)东北区域税收制度创新的方向
东北(含内蒙古)森林绵延数千公里,有林地面积5.5亿亩,活立木蓄积量33.4亿立方米,分别占全国的23%和26.7%。东北林区农民收入的40%1.2上来自林业,大量城镇社会经济活动以林业为中心开展。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李文华院士提出:作为东北地区的优势资源和传统产业,林业和森工应该放到重要地位,为新东北打造良好的生态基础。原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与林业发展座谈会上也提出,东北要振兴,林草须先行。2006年2月21日,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在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指出:目前我国“生态状况进入了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这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原理相吻合。东北地区长白山和小兴安岭的森林有林地面积占该区域面积35%,虽有一定破坏仍可恢复。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也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税制确定为工作重点。
二、传统税收理论的职能定位误导森林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税收制度一直由政府主导,带有强烈行政性特征这决定了政府在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活动时,较少在政府与市场资源配置的互相补充关系方面考量税收政策的运用,常常对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误导。
(一)税收收入优先的职能定位导致林业税收政策取向失误
现行税收制度框架,没有发挥税收张扬林业生态效益的政策取向。具体体现在:一是按所有制性质实施的税收优惠,限制了社会其他经济成分投资林业的积极性。直到20世纪90年代,还没有私人投资林业。二是税制要素设计缺陷,扭曲了增值税的良税属性。林业加工产品增值税征税率17%,扣税率13%。实行增值税后,税负反而成倍增加,由原来的3%增加到了7.8%。三是自主收费渠道混乱。据调查,江西省在新世纪之初的林业收费项目中,除国家批准以外还有省级收费4项、省级以下收费项目17项,征收部门涉及11个,税费比1:3。2000年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的33种税费合计为销售收入的22.98%,是利润的13.29倍,其中税收占24.89%,收费占75.11%。
(二)林产品税收政策违背林业资源禀赋特性
现行林业税收制度与税收课税对象的特点不能相互衔接。林业资源管理方式、林业资源价值双重特征、林木资源结构多样性特性等,均无法在税收政策中得到差别对待。具体表现在:一是与我国林业资源分类管理规律不相吻合。我国森林资源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税收制度没有对不同来源的林产品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以示奖惩。二是与林业资源的有形与无形兼备特征不相吻合。林业资源价值由有形物价值与无形物价值两部分构成。但仅就东北地区而言,一直在用低价的林业物质产品负担着本应由包含生态价值在内的全部价格负担的税费支出。林业一方面要在低产品价格、低劳动工资状态下,背负着维持林区人口生存的重负;另一方面还要完成低价提供林木资源的国家指令、无偿生产生态产品的社会责任。三是与林种稀缺性差异特征不相吻合。我国树种丰富,现有木本植物8000余种,约占世界54%。不同林种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生态功能也不同,但税收制度采取“一刀切”政策,不利于林业资源质量的提高。
三、东北地区税收制度创新的建议
对林业而言,保护森林生态系统是发展生态经济的核心。东北地区应借鉴东部经验,借国家战略调整机遇,以税收制度创新为接口,深化振兴东北的进程。
(一)将森林生态价值纳入税制调节范围
2006年9月7日,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标志中国的绿色GDP核算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研究结果表明,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虚拟治理成本为2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0%。2002年大兴安岭被纳入研究试点单位,曾汇集11部委、15院所、30多位专家对大兴安岭森林资源价值评估及纳入绿色核算体系进行研究。2005年该项目的成果显示,其生态效益年约780亿元。区域性资源生态价值核算的数学方法研究目前也有所涉及,为创新税收计税基础提供了现实准备。
(二)将税收制度结构向森林资源禀赋结构收敛
相对于其他物质产品,林业资源产品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如功能分类差异:有公益林与商品林差异;树种功能差异:有适宜防火的低树脂林种、适于城市绿化的景观树种等。差异的存在使林产品种类繁多、价值各异,税收制度应顺应这些差异,制定由不同条款组成的税收制度体系,以与资源禀赋结构相适应。
(三)将东北税收制度创新纳入全国财政一盘棋
振兴东北是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区域制度创新不能脱离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税收制度收入功能的由强转弱,将可能出现短期地方收入下降,从而需要中央财政以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支持。同时,制度创新的示范效应也要全面分析,防止出现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