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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民监督权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之一,但由于自身权利行使的特点以及我国对公民知情权和政治表达自由权的保障力度不够,导致公民监督权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常常出现矛盾与冲突。上海高院法官因集体嫖娼而落马作为“侦探式反腐”的一个成功案例,其折射出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存在诸多困境,以及这些困境的内在原因。
关键词:公民监督权;“侦探式反腐”;行使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31-02
作者简介:陆静(1993-),女,江苏常熟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
当今社会相继出现很多反腐热潮,情人反腐、媒体反腐、房产反腐接连不断。与以上反腐手段相比,侦探式反腐在较高的成本和风险下,需要运用反腐者的智慧、凭借自身的毅力和胆识秉持着愚公移山的精神才能抓住对方的要害一击毙命。这样的做法,与公民监督殊途同归。我国宪法第41条对公民监督权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或检举权。在这样的背景下,“侦探式反腐”无疑有其实践与理论基础。然而,在坊间对该事件的一片叫好声中,这种“侦探式反腐”背后所反映出的公民监督权存在的行使困境,更值得我们反思。
一、“侦探式反腐”引发的问题
(一)案件经过
本案主人公陈某由于认为自己的案件受到不公正待遇,从2013年6月9日开始跟踪拍摄上海某法院的法官赵某。此后的一段时间,他跟踪涉案法官出入各大场所,在6月13日终于在度假村将法官请吃嫖娼的监控视频拷走,并于8月将视频在微博曝光,举报多名法官腐败。纪委随即进行调查,陈某也提交证据协助调查,纪委并于8月6日作出对涉案法官开除党籍的决定。
(二)引发思考
本案中的主人公是一个普通公民,在认为自己官司蒙冤上诉无果后并未就此罢休,而是以独特的手段完成了一场“非典型式的报复”。他跟踪了办案法官,进出各大酒店、KTV及豪华场馆,时间长达将近半年。“侦探式反腐”对于官员的跟踪和曝光,是针对部分官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法治社会,以刺探官员私生活的方式挖掘反腐线索,究竟面临哪些权利风险,又会不会将我们引向法治的歧途?[1]爆料人也经历过上访,也曾向国家信访局、政法委、最高院反应过自己的蒙冤情况,但皆未得到应有的回应。这些都是引发这次“侦探式反腐”的导火线,那么这类非典型的监督方式的行使又存在那些困境?
二、“侦探式反腐”所面临的监督权行使困境
(一)监督方式的困境
1.行使门槛太高
直观来讲,以“侦探式反腐”这种方式行使监督权对一般民众来说是有一定门槛的。一方面,现实中的民众未必都能够有本案爆料人那样的勇气,在不公的挤压下变身侦探,坚持完成从购买装备到跟踪爆料的全过程,这是一般人很难如法炮制的。另一方面,“侦探”本身就是一个技术活,从购买装备到跟踪拍摄都是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投入,并非人人都能承受。
2.证据来源不合法
“侦探式反腐”最主要的行为就是采取侦探的方式来搜集官员不法行为的证据,然而在一些官员丧失耻感的当下,只要能通过一些方式找到官员腐败的证据,则并不会有太多人去在意该证据从何而来抑或是否合法。在理论上,官员的隐私范畴看似是没有明确界定,但是在实践中也不能因为其在法理上的范畴较窄而极度扩张。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本案中当事人将其收集到的涉案法官请吃的证据进行剪辑整理进而传到网上,引来围观群众无数,当民愤聚积到足够程度时,聚积的民愤往往会盖过对主人公取证行为的合法性的思考。
(二)权利冲突的困境
1.其他公民隐私权与公民监督权之间的冲突。公共场所的监控或是私录视频中涉及其他公民私人信息也属于其私权利,对此不能片面的认为行使监督权存在公共价值而将其忽略。相反特殊的反腐手段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官员隐私权与公民监督权之间的冲突。当下法理通说认为政府官员隐私范畴较普通民众而言相对较窄。按照现代政治伦理所奉行的通行原则,官员作为政治生活的一员,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让渡给社会部分私人隐私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全部。[2]产生于法治社会的官员同样拥有隐私权这类人身权利。从这一点出发,所公开的官员隐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成为划分保护隐私权与行使监督权的界限。而网络曝光势必或多或少会触碰到官员作为一个普通民事主体享有的隐私权,但同时也刺破了其职业道德沦丧的面纱,这二者对公共利益都会产生巨大影响。
(三)事后保障的困境
本案爆料人历时一年的取证终于换来了成功,然而在招嫖案曝光后他不时能接到威胁电话让其就此罢手。爆料人一定程度上扮演的是“吹哨人”的角色,让公众注意到了法官不为人知的一面。在很多国家,对揭秘曝光社会问题的“吹哨人”都有着严格的保护措施,我国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对举报人保护也有专门的规定,但是现阶段实践中,我国对此类对政治清明、社会清廉有贡献的人保护力度并不够,甚至这些爆料人还需要靠黑道来保自己和家人平安。保护“吹哨人”,别让举报继续成为高风险事业。而且,保护也未必意味着提倡。法治要使公权力与公民个人在公域与私域中行为的正当化与非正当化能够有清晰的界限划分,并有明文的法律规定。[3]对此来说,“侦探式反腐”的背后的确存在值引人思考的系列问题。
三、公民监督权行使困境的原因
(一)公民监督权法律保障机制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初步形成了公民监督权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都局限于公民享有此种权利的基础性规定。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交流方式的增多和法治逐渐健全,促使许多新型公民监督方式产生。包括网络监督、媒体监督、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等方式,对这些新型监督方式法律并没有做详细规定,促使了“侦探式反腐”这种极端监督方式的产生。相对权力来说,权利的行使是制约权力的必不可少的手段,而当下我国仍未制定相关明确立法来保障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如果国家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与自我批评制度,对权力腐败现状的控制很可能将得不到很大的改善。 (二)公民监督权运行渠道的不通畅
1.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力量悬殊。公民监督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抗,被监督者不论是从地位、能力还是人力、物力来说,都要比监督主体来的强势。而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来看,当遇到“民告官”的情况时,“官”往往本能地就会想到动用公权力来抑制私权利,并非以一个正面的态度来解决相关情况。
2.相关部门的不重视。虽然民众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但实际生活中,由于政治体系等相关渠道不畅,监督效果往往不佳。[4]再次回到本案中,主人公也不是没有通过正常途径进行维权,然而都没有得到回应,无奈之下才采取这种特殊方式维权,而涉案法官与爆料人存在这样那样的利害关系,爆料人在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采取此种方式维权也是可以理解的。此前爆料人上诉过,申诉过,也上访过,而这些途径都没能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目的,甚至在跟踪法官发现其有失职行为时以报警的方式举报,但都毫无结果,这些都是监督权运行的渠道不通畅的表现。
(三)公民监督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完整
法律权利不能仅仅流于纸面,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现实中得到体现和落实,从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通常反映在权利的救济机制上,没有一套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就不可能实现权利。[5]在国家权力遍布各处的当下,公民如何与政府抗衡,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6]虽然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事后的救济制度——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7]但是在实践中当公民监督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时,法律又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来救济,所以公民常常只能借助媒体舆论的力量造势或自己私人的力量来维权。本案中,爆料人在遭遇不公、申诉无果的情况下,缺乏权利救济的机制,便引发了其在无奈之下采取“侦探式反腐”这样一种非典型性的维权方式。
四、结语
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权利观念包含着对国家权力实施制约,制约的根据在于权力自身的本性。[8]从“侦探式反腐”本身来看,其行使的权利本质并无异议,但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效仿、复制“侦探式维权”,这样的成功也不可持续。同时,从“侦探式反腐”也不难看出我国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存在诸多现实困境。法律的真谛在于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法治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法治的精髓。[9]由此可见,要让公权力健康的生长需要营造相对公平的法治氛围,使得普通公民能相对容易地通过普通的法治手段来伸张正义。
[ 参 考 文 献 ]
[1]傅达林.“揭私”反腐是否会将法治引向歧途[J].政府法制,2013(28).
[2]姚彬.网络“揭私”反腐的喜与忧[J].检察风云,2013(18).
[3]沈费伟,徐珣.“侦探式维权”的法治困境[J].浙江人大,2013(10).
[4]程竹汝.完善和创新公民监督权行使的条件和机制[J].政治与法律,2007(3).
[5]廖哲韬.论权利的实现[J].河北法学,2009(3).
[6]徐显明,齐延平.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J].中国法学,2007(1).
[7]唐杏湘.论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实现[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8]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J].中国法学,2001(1).
[9]张文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J].社会科学家,2014(1).
关键词:公民监督权;“侦探式反腐”;行使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31-02
作者简介:陆静(1993-),女,江苏常熟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
当今社会相继出现很多反腐热潮,情人反腐、媒体反腐、房产反腐接连不断。与以上反腐手段相比,侦探式反腐在较高的成本和风险下,需要运用反腐者的智慧、凭借自身的毅力和胆识秉持着愚公移山的精神才能抓住对方的要害一击毙命。这样的做法,与公民监督殊途同归。我国宪法第41条对公民监督权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或检举权。在这样的背景下,“侦探式反腐”无疑有其实践与理论基础。然而,在坊间对该事件的一片叫好声中,这种“侦探式反腐”背后所反映出的公民监督权存在的行使困境,更值得我们反思。
一、“侦探式反腐”引发的问题
(一)案件经过
本案主人公陈某由于认为自己的案件受到不公正待遇,从2013年6月9日开始跟踪拍摄上海某法院的法官赵某。此后的一段时间,他跟踪涉案法官出入各大场所,在6月13日终于在度假村将法官请吃嫖娼的监控视频拷走,并于8月将视频在微博曝光,举报多名法官腐败。纪委随即进行调查,陈某也提交证据协助调查,纪委并于8月6日作出对涉案法官开除党籍的决定。
(二)引发思考
本案中的主人公是一个普通公民,在认为自己官司蒙冤上诉无果后并未就此罢休,而是以独特的手段完成了一场“非典型式的报复”。他跟踪了办案法官,进出各大酒店、KTV及豪华场馆,时间长达将近半年。“侦探式反腐”对于官员的跟踪和曝光,是针对部分官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法治社会,以刺探官员私生活的方式挖掘反腐线索,究竟面临哪些权利风险,又会不会将我们引向法治的歧途?[1]爆料人也经历过上访,也曾向国家信访局、政法委、最高院反应过自己的蒙冤情况,但皆未得到应有的回应。这些都是引发这次“侦探式反腐”的导火线,那么这类非典型的监督方式的行使又存在那些困境?
二、“侦探式反腐”所面临的监督权行使困境
(一)监督方式的困境
1.行使门槛太高
直观来讲,以“侦探式反腐”这种方式行使监督权对一般民众来说是有一定门槛的。一方面,现实中的民众未必都能够有本案爆料人那样的勇气,在不公的挤压下变身侦探,坚持完成从购买装备到跟踪爆料的全过程,这是一般人很难如法炮制的。另一方面,“侦探”本身就是一个技术活,从购买装备到跟踪拍摄都是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投入,并非人人都能承受。
2.证据来源不合法
“侦探式反腐”最主要的行为就是采取侦探的方式来搜集官员不法行为的证据,然而在一些官员丧失耻感的当下,只要能通过一些方式找到官员腐败的证据,则并不会有太多人去在意该证据从何而来抑或是否合法。在理论上,官员的隐私范畴看似是没有明确界定,但是在实践中也不能因为其在法理上的范畴较窄而极度扩张。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本案中当事人将其收集到的涉案法官请吃的证据进行剪辑整理进而传到网上,引来围观群众无数,当民愤聚积到足够程度时,聚积的民愤往往会盖过对主人公取证行为的合法性的思考。
(二)权利冲突的困境
1.其他公民隐私权与公民监督权之间的冲突。公共场所的监控或是私录视频中涉及其他公民私人信息也属于其私权利,对此不能片面的认为行使监督权存在公共价值而将其忽略。相反特殊的反腐手段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官员隐私权与公民监督权之间的冲突。当下法理通说认为政府官员隐私范畴较普通民众而言相对较窄。按照现代政治伦理所奉行的通行原则,官员作为政治生活的一员,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让渡给社会部分私人隐私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全部。[2]产生于法治社会的官员同样拥有隐私权这类人身权利。从这一点出发,所公开的官员隐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成为划分保护隐私权与行使监督权的界限。而网络曝光势必或多或少会触碰到官员作为一个普通民事主体享有的隐私权,但同时也刺破了其职业道德沦丧的面纱,这二者对公共利益都会产生巨大影响。
(三)事后保障的困境
本案爆料人历时一年的取证终于换来了成功,然而在招嫖案曝光后他不时能接到威胁电话让其就此罢手。爆料人一定程度上扮演的是“吹哨人”的角色,让公众注意到了法官不为人知的一面。在很多国家,对揭秘曝光社会问题的“吹哨人”都有着严格的保护措施,我国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对举报人保护也有专门的规定,但是现阶段实践中,我国对此类对政治清明、社会清廉有贡献的人保护力度并不够,甚至这些爆料人还需要靠黑道来保自己和家人平安。保护“吹哨人”,别让举报继续成为高风险事业。而且,保护也未必意味着提倡。法治要使公权力与公民个人在公域与私域中行为的正当化与非正当化能够有清晰的界限划分,并有明文的法律规定。[3]对此来说,“侦探式反腐”的背后的确存在值引人思考的系列问题。
三、公民监督权行使困境的原因
(一)公民监督权法律保障机制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初步形成了公民监督权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都局限于公民享有此种权利的基础性规定。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交流方式的增多和法治逐渐健全,促使许多新型公民监督方式产生。包括网络监督、媒体监督、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等方式,对这些新型监督方式法律并没有做详细规定,促使了“侦探式反腐”这种极端监督方式的产生。相对权力来说,权利的行使是制约权力的必不可少的手段,而当下我国仍未制定相关明确立法来保障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如果国家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与自我批评制度,对权力腐败现状的控制很可能将得不到很大的改善。 (二)公民监督权运行渠道的不通畅
1.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力量悬殊。公民监督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抗,被监督者不论是从地位、能力还是人力、物力来说,都要比监督主体来的强势。而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来看,当遇到“民告官”的情况时,“官”往往本能地就会想到动用公权力来抑制私权利,并非以一个正面的态度来解决相关情况。
2.相关部门的不重视。虽然民众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但实际生活中,由于政治体系等相关渠道不畅,监督效果往往不佳。[4]再次回到本案中,主人公也不是没有通过正常途径进行维权,然而都没有得到回应,无奈之下才采取这种特殊方式维权,而涉案法官与爆料人存在这样那样的利害关系,爆料人在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采取此种方式维权也是可以理解的。此前爆料人上诉过,申诉过,也上访过,而这些途径都没能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目的,甚至在跟踪法官发现其有失职行为时以报警的方式举报,但都毫无结果,这些都是监督权运行的渠道不通畅的表现。
(三)公民监督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完整
法律权利不能仅仅流于纸面,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现实中得到体现和落实,从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通常反映在权利的救济机制上,没有一套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就不可能实现权利。[5]在国家权力遍布各处的当下,公民如何与政府抗衡,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6]虽然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事后的救济制度——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7]但是在实践中当公民监督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时,法律又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来救济,所以公民常常只能借助媒体舆论的力量造势或自己私人的力量来维权。本案中,爆料人在遭遇不公、申诉无果的情况下,缺乏权利救济的机制,便引发了其在无奈之下采取“侦探式反腐”这样一种非典型性的维权方式。
四、结语
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权利观念包含着对国家权力实施制约,制约的根据在于权力自身的本性。[8]从“侦探式反腐”本身来看,其行使的权利本质并无异议,但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效仿、复制“侦探式维权”,这样的成功也不可持续。同时,从“侦探式反腐”也不难看出我国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存在诸多现实困境。法律的真谛在于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法治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法治的精髓。[9]由此可见,要让公权力健康的生长需要营造相对公平的法治氛围,使得普通公民能相对容易地通过普通的法治手段来伸张正义。
[ 参 考 文 献 ]
[1]傅达林.“揭私”反腐是否会将法治引向歧途[J].政府法制,2013(28).
[2]姚彬.网络“揭私”反腐的喜与忧[J].检察风云,2013(18).
[3]沈费伟,徐珣.“侦探式维权”的法治困境[J].浙江人大,2013(10).
[4]程竹汝.完善和创新公民监督权行使的条件和机制[J].政治与法律,2007(3).
[5]廖哲韬.论权利的实现[J].河北法学,2009(3).
[6]徐显明,齐延平.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J].中国法学,2007(1).
[7]唐杏湘.论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实现[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8]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J].中国法学,2001(1).
[9]张文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J].社会科学家,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