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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被告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该怎么办?
某旅新兵小蘇的父亲去乡里赶集,被骑摩托车疾驰的李某从身后撞倒,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抢救治疗期间共计支出各项费用9万余元。后小苏家人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系酒后超速驾驶,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余元。官司虽然打赢了,但小苏仍然闷闷不乐。原来春节后家里打来电话,法院只帮助执行了2万元,因李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剩余11万元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法院让小苏家人提供被告财产线索,否则可能中止执行。
“什么是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不是过一段时间就不再执行了呢?”小苏拿着家中寄来的判决书复印件,带着满脑子疑问向该旅律师王鹏进行咨询。王律师热心地给予了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包括被执行人所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或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等财产性权利;以及其他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的;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属于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但是,当该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王律师提醒小苏,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动产登记过户、动产或资金转移给第三人等方式恶意处置个人财产,逃避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后经该旅协调小苏入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涉军维权部门提供支持,通过共同努力,发现被告李某在当地一家木材加工厂存有隐匿的投资份额,该线索很快引起执行法院重视。今年4月初,李某欠缴的11万元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某旅新兵小蘇的父亲去乡里赶集,被骑摩托车疾驰的李某从身后撞倒,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抢救治疗期间共计支出各项费用9万余元。后小苏家人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系酒后超速驾驶,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余元。官司虽然打赢了,但小苏仍然闷闷不乐。原来春节后家里打来电话,法院只帮助执行了2万元,因李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剩余11万元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法院让小苏家人提供被告财产线索,否则可能中止执行。
“什么是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不是过一段时间就不再执行了呢?”小苏拿着家中寄来的判决书复印件,带着满脑子疑问向该旅律师王鹏进行咨询。王律师热心地给予了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包括被执行人所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或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等财产性权利;以及其他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的;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属于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但是,当该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王律师提醒小苏,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动产登记过户、动产或资金转移给第三人等方式恶意处置个人财产,逃避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后经该旅协调小苏入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涉军维权部门提供支持,通过共同努力,发现被告李某在当地一家木材加工厂存有隐匿的投资份额,该线索很快引起执行法院重视。今年4月初,李某欠缴的11万元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