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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信息包含了个体大量的隐私信息,如果被泄露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给个人财产、人身带来严重的影响。2017 年《民法总则》的实施,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直接的民事法律条文。到 2021 年《民法典》的实施,进一步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有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对个人信息保护在传统民法保护模式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技术致使举证难以及赔偿责任有限的问题。剖析问题的产生原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既不能单纯依靠私法自治的手段,也要对传统私法进行必要的革新。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受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大数据技术深度应用的背景下,大数据技术使每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量被削弱,导致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都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大数据技术主要是对于个体的信息加以总结,并基本描画出某个个体的具体画像。这种情况下即不再存在隐私的概念,同时和个人信息密切相关的交易信息等均被暴露,这样也会导致之后产生的财产损失。有违法者将个人信息用于不正当的用途,对个人隐私和财产都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威肋。因此,为了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需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多种价值予以确认和保护,并保障民法救济程序完善。
2.有利于抑制个人信息泄露
企业强数据技术背景之下,企业采集个人信息之后,对个人信息的存储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门技术,近年来,各种非法收集、利用、分享等以及合法获取非法滥用的行为给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然人的日常生活。个人信息安全系数的降低,造成信息主体一定程度的恐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了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意识,遏制个人信息泄露行为也防止信息安全隐患的潜在危险,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亦是大势所趋。
3.有助于打击个人信息犯罪
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合法收集非法滥用以及不合法采集的行为,使用假的个人身份进行诈骗、违法犯罪的,市场主体之间恶意竞争,计算机非法入侵获取个人账户信息,致使自然人财产损失的,网络软件 APP 之间的数据爬取的不合法行为等。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犯罪以及侵犯计算机系统犯罪,但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只有少数严重行为才能得到刑法的规制。作为灵活的民法在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上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弥补损失,增加侵权违法成本,打击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二、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1.民法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开发之间失衡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息更新速度较快,如何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政策制定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谁能掌握有价值的大数据消息,谁就拥有绝对的指导权利。在人们意识到大数据信息重要性的时候,商家会通过买家的浏览索引来进行消费者信息的搜集,判断消费者的偏好,然后根据消费者商品需求来进行商品的推荐,进而增加成交几率; 媒体平台会利用消费者的浏览习惯来进行信息的搜集,进而进行同类内容的推送,获得较高的浏览量。总之利用大数据进行个人信息搜集带来的经济效益,获得的价值是很难估量的,但是人们的关注点只集中在获得的利益之上,而忽略了个人信息的搜集、泄露所造成的危害。
2.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具有较大争议
当前在法律范围内对个人信息权的认知存在很大的出入,首先从个人信息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应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来实现保护,产生了分歧,一些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属于个人的隐私范畴,因为涉及到个人年龄、喜好等内容,所以保护个人信息应通过隐私权来实现; 还有一部分学者承认了隐私保护的基础上,认为很多人利用个人信息获得商业收益,个人信息泄露会造成财产损失,所以认为保护的途径应该通过财产权来实现。
3.救济维权没有有效途径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处在陈旧的信息观念之下来引导社会、经济发展,是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因此捕捉信息、利用有价值的信息形成指导,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从全局利益出发,从影响事态发展的主要矛盾出发,大方向的把握非常重要,在权衡了之间的利弊之后,制定的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不利,虽然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但是从另一方面也为信息利用开启了方便之门。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1.设立统一的信息监管机构
应针对这一用户弱势群体设立统一的信息监管机构,以更好的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企业更好的履行其义务。该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还应该对企业的数据利用进行合规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审批还有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层面确认其执法地位。
2.优化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在举证责任上可通过过错推定的方式予以认定。亦即,在民法典侵权编之中,当原告合法权益被损害时,有证据能够证明确为被告行为所导致时,如果被告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对此不存在过错,此时可推定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企业经营者,损害事实的发生便意味着其已然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需要注意的义务,此时可以直接推定企业侵犯用户权益,具有过错,也能极大推动案件解决的效率,保障司法便捷。
3.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大违法成本
这一制度在对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是域外法还是国内都应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更好保护个人信息。在企业发生侵害用户信息时,对其处以相应严格的惩罚赔偿手段,虽然可能会影响企业资金链条,但必然能对其发挥出有效的警示作用,提高企业管理者信息安全以及合法利用个人信息的意识,并赔偿信息主体的损害,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个人信息关乎着公民的声誉和财产,因此在大数据互联网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应该得到充分的落实,进而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确保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社會能够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国家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确保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本文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隐患进行了阐释,并且探讨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希望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作者简介:郭锐(1999.10-),男,汉族,山东威海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为法学。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受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大数据技术深度应用的背景下,大数据技术使每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量被削弱,导致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都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大数据技术主要是对于个体的信息加以总结,并基本描画出某个个体的具体画像。这种情况下即不再存在隐私的概念,同时和个人信息密切相关的交易信息等均被暴露,这样也会导致之后产生的财产损失。有违法者将个人信息用于不正当的用途,对个人隐私和财产都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威肋。因此,为了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需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多种价值予以确认和保护,并保障民法救济程序完善。
2.有利于抑制个人信息泄露
企业强数据技术背景之下,企业采集个人信息之后,对个人信息的存储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门技术,近年来,各种非法收集、利用、分享等以及合法获取非法滥用的行为给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然人的日常生活。个人信息安全系数的降低,造成信息主体一定程度的恐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了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意识,遏制个人信息泄露行为也防止信息安全隐患的潜在危险,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亦是大势所趋。
3.有助于打击个人信息犯罪
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合法收集非法滥用以及不合法采集的行为,使用假的个人身份进行诈骗、违法犯罪的,市场主体之间恶意竞争,计算机非法入侵获取个人账户信息,致使自然人财产损失的,网络软件 APP 之间的数据爬取的不合法行为等。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犯罪以及侵犯计算机系统犯罪,但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只有少数严重行为才能得到刑法的规制。作为灵活的民法在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上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弥补损失,增加侵权违法成本,打击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二、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1.民法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开发之间失衡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息更新速度较快,如何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政策制定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谁能掌握有价值的大数据消息,谁就拥有绝对的指导权利。在人们意识到大数据信息重要性的时候,商家会通过买家的浏览索引来进行消费者信息的搜集,判断消费者的偏好,然后根据消费者商品需求来进行商品的推荐,进而增加成交几率; 媒体平台会利用消费者的浏览习惯来进行信息的搜集,进而进行同类内容的推送,获得较高的浏览量。总之利用大数据进行个人信息搜集带来的经济效益,获得的价值是很难估量的,但是人们的关注点只集中在获得的利益之上,而忽略了个人信息的搜集、泄露所造成的危害。
2.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具有较大争议
当前在法律范围内对个人信息权的认知存在很大的出入,首先从个人信息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应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来实现保护,产生了分歧,一些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属于个人的隐私范畴,因为涉及到个人年龄、喜好等内容,所以保护个人信息应通过隐私权来实现; 还有一部分学者承认了隐私保护的基础上,认为很多人利用个人信息获得商业收益,个人信息泄露会造成财产损失,所以认为保护的途径应该通过财产权来实现。
3.救济维权没有有效途径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处在陈旧的信息观念之下来引导社会、经济发展,是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因此捕捉信息、利用有价值的信息形成指导,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从全局利益出发,从影响事态发展的主要矛盾出发,大方向的把握非常重要,在权衡了之间的利弊之后,制定的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不利,虽然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但是从另一方面也为信息利用开启了方便之门。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1.设立统一的信息监管机构
应针对这一用户弱势群体设立统一的信息监管机构,以更好的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企业更好的履行其义务。该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还应该对企业的数据利用进行合规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审批还有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层面确认其执法地位。
2.优化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在举证责任上可通过过错推定的方式予以认定。亦即,在民法典侵权编之中,当原告合法权益被损害时,有证据能够证明确为被告行为所导致时,如果被告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对此不存在过错,此时可推定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企业经营者,损害事实的发生便意味着其已然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需要注意的义务,此时可以直接推定企业侵犯用户权益,具有过错,也能极大推动案件解决的效率,保障司法便捷。
3.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大违法成本
这一制度在对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是域外法还是国内都应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更好保护个人信息。在企业发生侵害用户信息时,对其处以相应严格的惩罚赔偿手段,虽然可能会影响企业资金链条,但必然能对其发挥出有效的警示作用,提高企业管理者信息安全以及合法利用个人信息的意识,并赔偿信息主体的损害,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个人信息关乎着公民的声誉和财产,因此在大数据互联网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应该得到充分的落实,进而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确保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社會能够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国家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确保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本文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隐患进行了阐释,并且探讨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希望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作者简介:郭锐(1999.10-),男,汉族,山东威海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