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职员制度建设概况

来源 :教书育人·校长参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s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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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职员是指学校专职或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管理和工会、共青团工作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职员只包括学校专职或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管理和工会、共青团工作的人员,而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类的人员。因此在学校中,学校工作人员又称作“教职员工”。随着人事制度的深化,工人系列的人员也开始推行技术职务认定评审制度,包括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职次。
  2000年1月,为探索高校管理队伍建设的新思路和新机制,教育部正式启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试点工作。这也是我国教育职员制度正式开始进行探索与改革。实施高校职员制度是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通过试点工作,将建立适应高校管理工作特点的规范合理的新的职员制度和运行机制,并促进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规范化。
  2000年6月,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确定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五所高校作为试行职员制度的试点高校。试点学校将根据本校不同管理、服务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岗位职责进一步明确界定职员制度实施范围。职员制度的核心是推行符合高校特点的聘任制,建立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为主要特点的用人制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服务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高校管理人员也实行职员聘任制,实行竞聘上岗与合同化管理。试点工作于2000年10月完成。在试点基础上,高校职员制度将在全国范围逐步展开试行职员制改革,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方向。到2002年,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基本建立和落实了教育职员制度。
  自1995年以来,中小学校教育职员制度还是一个空白点。到目前,还没有一个县级政府(含以上)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教育职员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1.关于教育职员的国家立法还是一个空白。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失去了法律支撑,需要立法机关推动、操作,形成法律体系。在社会上,这样的经验教训不胜枚举。比如:许多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或办法。某省在全省开展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为民工讨工资;某市决定从12月中旬起在全市开展专项清欠活动;某县出台规范性文件解决民师转正问题,诸如此类的行政命令和行政行为受到了如潮的好评,但是也给自己惹来了好多的麻烦。但仔细想想,这样的举措未必真能解决问题,解决了的欢欢喜喜,解决不了的群体上访。并且,可能还会混淆了行政命令和法律之间的界限。以政府令形式解决欠薪问题,这一思路本身就存在问题。违反法律的政令和失去法律支撑的政令最终需要法律的援助和检验。因此,立法还是长久之计,也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法宝。
  2.中小学教育职员制度的实践与研究还是一个空白。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改革从1987年开始,取得了显著成绩,鼓舞了教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兑现了教师工资待遇。但是职员制度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学校在对“学校实行教育职员制度”不作为的前提下,进行所谓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这种改革是缺乏宏观指导和法律依据的改革,同样也会触及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也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最终导致改革失败或成效不佳。比如:中层以上教育干部或一般职员,不管是否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学科教学,还是会计、出纳、图书、档案管理等等,都按照教师系列进行职务评审,这是对教师专业化的践踏和否定,同时也会阻碍学校管理专业化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专业化的发展。专业化的学校行政管理制度首先要求行政负责人具有专门的业务所长,要求他们有充足的时间投入以便于能够钻研管理业务,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以上原因是中小学教育职员制度至今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的根本症结。中小学干部管理素养问题还是制度缺失的内在动力。
  
  中小学教育职员制度建设的基本规定
  
  根据教育职员制度的内涵,中小学教育职员制度建设应该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加快教育职员制度的立法步伐。教育法制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教育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没有法制保障的改革将会走入“死胡同”,不仅伤害到弱势群体,触及到“权力阶层”的利益,同时也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践踏。因此,宏观上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要加快立法步伐,授权或指定有关部门对教育职员制度进行规划和调研,争取早日纳入立法日程。教育部2006年计划指出:“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力推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尽快颁布实施,加快《教育法》《学位法》修订进程,做好《考试法》和《学校法》起草工作。”《学校法》的立法内容就应该对学校教育职员制度做可操作性的规定,有必要对教育职员进行分节规定。积极推动各地建立健全配套性的教育法规,加大教育执法工作力度,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推进区域性中小学教育职员制度的建立与落实。从高等院校教育职员制度建设取得的经验来看,区域性政府应该负主要责任,从宏观上建立职员制度体系,从法理上推动制度的建立。
  搞好学校内部制度特别是教育职员制度的实践与研究。条件具备的中小学校要搞好教育管理改革。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需要教师、家庭、社会与学生的共同协作,教育科研和管理科研应该同等重要,不要“舍本求末”,不然,教学改革与科研取得的成果不会转化为“生产力”和“内在动力”。因为学校管理力量毕竟是有限教育资源的配置和调节者。高素质的管理专业化队伍是学校中心工作的组织保障。在教育职员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寻找切入点,不可违反法律法规,更不能因为改革造成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教育职员制度的配套制度也要充分考虑周全。
  (作者单位:广东广饶县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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