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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目的物的规定已经明显地滞后,无法适应贿赂犯罪的变化,而且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也不相符。社会民意调查显示,权色交易犯罪化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因此,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的内涵需要修改,将包括"权色交易"在内的以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行为归入为犯罪。这既是《公约》的要求,也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现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