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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6月,龙昆湖因与曾丽红房屋买卖发生纠纷。龙昆湖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曾丽红在判决生效后10内返还龙昆湖现金783600元。该判决生效后,曾丽红没有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9月,龙昆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曾丽红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该783600元未能执行到位。2009年12月,曾丽红母亲张红去世,其名下留下两套房产。2010年3月,曾丽红和其父亲曾涛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张红的遗产继承公证,曾丽红放弃继承张红的遗产,张红留下的两套房产全部由曾丽红父亲曾涛继承。随后,曾涛到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将张红两套房产更名到自己名下。2010年4月,龙昆湖得知曾丽红放弃继承其母的遗产,遂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曾丽红放弃继承张红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2、确认曾丽红对张红名下两套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的房屋产权。后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曾丽红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评析]本案是一起基于撤销权而提起的诉讼。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的不能实现,因而撤销权的标的应为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的民事行为。在本案中,曾丽红能够取得法定继承人的资格,虽是基于其特定的身份关系,但继承发生时,其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财产权利,倘若因此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规定,曾丽红应履行该生效判决,偿付龙昆湖现金783600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曾丽红放弃继承其母的遗产的行为无效。
点评律师:张立君
责编/昕莉
[评析]本案是一起基于撤销权而提起的诉讼。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的不能实现,因而撤销权的标的应为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的民事行为。在本案中,曾丽红能够取得法定继承人的资格,虽是基于其特定的身份关系,但继承发生时,其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财产权利,倘若因此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规定,曾丽红应履行该生效判决,偿付龙昆湖现金783600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曾丽红放弃继承其母的遗产的行为无效。
点评律师:张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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