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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构建尚处在探索阶段,存在着谈判价格机制设定缺乏客观依据、谈判流程尚不成熟等问题。通过对比德、法、澳等国药品价格谈判模式,本文作者提出保障机制运作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是今后一段时间内价格谈判机制的完善方向,对此建议我国医保药品价格谈判应充分考虑药品价值与创新性,做好谈判后的对接工作,建立专业评价机构,确保谈判机制的协调高效可持续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