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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网络购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满足口味挑剔的消费者,传统的互联网购物模式不断更新改变。其中,一种新型购物体验模式—“一元购”正借助于社交圈得到迅速发展,迅速扩大。然而,“一元购”的购物的性质受到质疑,此种购物模式已触及非法经营罪或赌博犯罪,给消费者埋下了巨大的消费隐患。
关键词:一元购;非法经营罪;赌博犯罪
一、何谓“一元购”
如幻想“天上掉馅饼”一样,人们都会幻想用极少的钱买到价值极高的商品,“一元购”恰好提供了将这种幻想变为现实的可能性。在普通消费者眼中,“一元购”,顾名思义,就是以一元,购买你想要的商品。然而当你进入“一元购”网站后,你会发现真相并非如此。“一元购”网站把商品挂在网页上,然后将其分成若干“等份”进行出售,让用户合力支付商品所需的价款,其中每一份为一元,一名用户可以多次购买,购买后的用户会得到商家提供的特定含义的号码,当一件商品所有的份额被购买完毕后,该商品的购买活动即告结束,随即“一元购”网站会以抽取特定含义号码的方式,确定一名用户,该用户即可获得该商品,而这种确定获得商品用户的决定权完全由网站经营者掌控。网站经营者在从用户的价款中抽取一部分佣金后,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商家。
传统的购物模式与“一元购”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一元购”的购买规则。传统购物强调等价交换,即商品的价值和买家所支付的价款应是等价的。而在“一元购”中,花费一元钱理论上却可以获得远远超过其价值的商品,且获得该商品是一种小概率事件,相当于获得民法上的射幸利益,类似于彩票发售,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并且确定商品的最终获得者的决定权由网站经营者掌控,其公正性也受到了严重的质疑。
二、“一元购”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
(一)网站经营者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一元购”的运营模式存在着许多争议。“一元购”类网站设立的初衷是以娱乐为主,并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用户进行小额的购买,既不损害他人以及公共利益,也不会严重损害自身的利益,还能起到娱乐作用,此时的“一元购”是具有创新性的,虽然仍然属于射幸行为,但是能够被普通大众以及法律所接受认可。此时,这种模式下的“一元购”,是不能获得巨大商业利益的,于是不良商家开始铤而走险,不惜踩着法律的红线,打法律的擦边球,将以娱乐为目的的初衷抛之脑后。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随着团购网站数量的锐减,以一元云购网站代表的云购网站异军突起,一元云购网站上线不到一年时间内,注册用回突破15万,日PV量突破20万,截至6月中旬,该官方网站显示,参加云购消费的消费者高达一亿多人次①。可以看出,“一元购”的规模已经十分巨大,该网站用户的人均投入额为666.7元。而这仅仅是一个网站的数据。“一元购”网站的运营模式是用户支付一元后将得到一个“云购码”,用户可以多次购买,在货物的份额被购买完毕后,网站将抽取一个云购码,用以确定货物的归属。这种运营模式类似于变相发行彩票。这种“云购码”虽然没有不是严格的彩票,但其本质是与赌博一样。根据《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是特许发行、依法销售,按照一定规则中奖的凭证。“一元购”中用户购买获得的云購码像极了彩票中的号码组合。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务院特许发行彩票,未经审批,禁止发行其他彩票。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应当经审核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由此可见,政府为保证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对于彩票市场的规划、彩票品种结构、彩票发行机构采取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一元购“这种与彩票极为类似的购物模式明显违背了现行的《彩票管理条例》。因此在不久的将来很有可能会因被定义为变相彩票而受到彩票发行的监管与限制。而此类网站没进行任何审核和特别程序的审批,使用博彩似的经营方式,在不久的将来也可能触及《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未经法律许可经营法律限制经营的物品,因此这类网站经营者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二)网站经营者可能触犯赌博犯罪
“一元购”的经营模式不仅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甚至还可能已经触及到了更为严重的犯罪-网络赌博犯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开设赌场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以赌博罪论处。②
“一元购”更像一场盛大的赌局。根据调查,在“一元购”网站中商品的价格比在正常商场的价格高出百分之三十,以价值100元的花费充值卡为例,用户合力将其买下的价格为130元。网站能够从中获得30元的抽利,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网站经营者的行为类似于传统赌场中的抽头,不管是谁最终得到了商品,网站经营者都是稳赚不赔的。截至目前为止,为了提高赌注,吸引用户注意,“一元购”网站出现甚至出现了十元专区和百元专区,“一元购”从传统的一元一份提高到了十元一份甚至百元一份,商品的金额也从原来的百元小商品提高到了价值468000元的宝马汽车。这已经完全颠覆了网站设立的初衷。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以营利为目的,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以上的。某些“一元购”网站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可成立开设赌场罪。
另外,深入解剖”一元购“的经营模式,发现其与网络赌博犯罪的构成要件极为相似,包括:1、以营利为目的。“一元购”网站经营者毫无疑问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站的;2、在网络上建立明确网站。“一元购”网站拥有明确的网址。3、赌博是指对一个事件的不确定结果,用金钱或者有金钱价值的财物进行下注,以赢取得更多的金钱或有金钱价值的财物。而”一元购“正是以小博大,参与者都是目的都是抱着以小成本来博取千元手机、万元汽车等。4、下注行为,系购买云购码,多一次购买,就多一号码,就多一份中奖概率。”一元购“参与者真正消费的是那一刹那,具有刺激感与射幸的满足感,这可能导致参与者像赌徒一样上瘾,在不知不觉中投入了大量金钱没有上限,亏损之后产生继续翻本的念头,危害性犹同赌博。③在不久的将来,势必会引起政府的重视以及规制。而网站经营者也极可能会触犯网络赌博犯罪。(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注释:
① 《1元云购类网站隐性生长 律师称已涉嫌违法》,中国质量万里行,2014年8月
② 游小华,《赌博罪的“是”与“非”》,《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6期
③ 王庆,《1元促销,是实惠还是噱头》,economy 经济
关键词:一元购;非法经营罪;赌博犯罪
一、何谓“一元购”
如幻想“天上掉馅饼”一样,人们都会幻想用极少的钱买到价值极高的商品,“一元购”恰好提供了将这种幻想变为现实的可能性。在普通消费者眼中,“一元购”,顾名思义,就是以一元,购买你想要的商品。然而当你进入“一元购”网站后,你会发现真相并非如此。“一元购”网站把商品挂在网页上,然后将其分成若干“等份”进行出售,让用户合力支付商品所需的价款,其中每一份为一元,一名用户可以多次购买,购买后的用户会得到商家提供的特定含义的号码,当一件商品所有的份额被购买完毕后,该商品的购买活动即告结束,随即“一元购”网站会以抽取特定含义号码的方式,确定一名用户,该用户即可获得该商品,而这种确定获得商品用户的决定权完全由网站经营者掌控。网站经营者在从用户的价款中抽取一部分佣金后,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商家。
传统的购物模式与“一元购”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一元购”的购买规则。传统购物强调等价交换,即商品的价值和买家所支付的价款应是等价的。而在“一元购”中,花费一元钱理论上却可以获得远远超过其价值的商品,且获得该商品是一种小概率事件,相当于获得民法上的射幸利益,类似于彩票发售,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并且确定商品的最终获得者的决定权由网站经营者掌控,其公正性也受到了严重的质疑。
二、“一元购”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
(一)网站经营者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一元购”的运营模式存在着许多争议。“一元购”类网站设立的初衷是以娱乐为主,并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用户进行小额的购买,既不损害他人以及公共利益,也不会严重损害自身的利益,还能起到娱乐作用,此时的“一元购”是具有创新性的,虽然仍然属于射幸行为,但是能够被普通大众以及法律所接受认可。此时,这种模式下的“一元购”,是不能获得巨大商业利益的,于是不良商家开始铤而走险,不惜踩着法律的红线,打法律的擦边球,将以娱乐为目的的初衷抛之脑后。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随着团购网站数量的锐减,以一元云购网站代表的云购网站异军突起,一元云购网站上线不到一年时间内,注册用回突破15万,日PV量突破20万,截至6月中旬,该官方网站显示,参加云购消费的消费者高达一亿多人次①。可以看出,“一元购”的规模已经十分巨大,该网站用户的人均投入额为666.7元。而这仅仅是一个网站的数据。“一元购”网站的运营模式是用户支付一元后将得到一个“云购码”,用户可以多次购买,在货物的份额被购买完毕后,网站将抽取一个云购码,用以确定货物的归属。这种运营模式类似于变相发行彩票。这种“云购码”虽然没有不是严格的彩票,但其本质是与赌博一样。根据《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是特许发行、依法销售,按照一定规则中奖的凭证。“一元购”中用户购买获得的云購码像极了彩票中的号码组合。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务院特许发行彩票,未经审批,禁止发行其他彩票。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应当经审核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由此可见,政府为保证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对于彩票市场的规划、彩票品种结构、彩票发行机构采取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一元购“这种与彩票极为类似的购物模式明显违背了现行的《彩票管理条例》。因此在不久的将来很有可能会因被定义为变相彩票而受到彩票发行的监管与限制。而此类网站没进行任何审核和特别程序的审批,使用博彩似的经营方式,在不久的将来也可能触及《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未经法律许可经营法律限制经营的物品,因此这类网站经营者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二)网站经营者可能触犯赌博犯罪
“一元购”的经营模式不仅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甚至还可能已经触及到了更为严重的犯罪-网络赌博犯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开设赌场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以赌博罪论处。②
“一元购”更像一场盛大的赌局。根据调查,在“一元购”网站中商品的价格比在正常商场的价格高出百分之三十,以价值100元的花费充值卡为例,用户合力将其买下的价格为130元。网站能够从中获得30元的抽利,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网站经营者的行为类似于传统赌场中的抽头,不管是谁最终得到了商品,网站经营者都是稳赚不赔的。截至目前为止,为了提高赌注,吸引用户注意,“一元购”网站出现甚至出现了十元专区和百元专区,“一元购”从传统的一元一份提高到了十元一份甚至百元一份,商品的金额也从原来的百元小商品提高到了价值468000元的宝马汽车。这已经完全颠覆了网站设立的初衷。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以营利为目的,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以上的。某些“一元购”网站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可成立开设赌场罪。
另外,深入解剖”一元购“的经营模式,发现其与网络赌博犯罪的构成要件极为相似,包括:1、以营利为目的。“一元购”网站经营者毫无疑问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站的;2、在网络上建立明确网站。“一元购”网站拥有明确的网址。3、赌博是指对一个事件的不确定结果,用金钱或者有金钱价值的财物进行下注,以赢取得更多的金钱或有金钱价值的财物。而”一元购“正是以小博大,参与者都是目的都是抱着以小成本来博取千元手机、万元汽车等。4、下注行为,系购买云购码,多一次购买,就多一号码,就多一份中奖概率。”一元购“参与者真正消费的是那一刹那,具有刺激感与射幸的满足感,这可能导致参与者像赌徒一样上瘾,在不知不觉中投入了大量金钱没有上限,亏损之后产生继续翻本的念头,危害性犹同赌博。③在不久的将来,势必会引起政府的重视以及规制。而网站经营者也极可能会触犯网络赌博犯罪。(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注释:
① 《1元云购类网站隐性生长 律师称已涉嫌违法》,中国质量万里行,2014年8月
② 游小华,《赌博罪的“是”与“非”》,《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6期
③ 王庆,《1元促销,是实惠还是噱头》,economy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