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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学界关于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和实现形式等研究大量涌现,但总体呈现观点众多、共识不足的局面。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对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廓清研究贡献和不足,指明尚待研究的问题,对充分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机制落地落实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数据;数字劳动;生产要素;分配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6-0061-08
随着以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标志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持续深入,数据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数据扮演的角色从原先观察、认识、解释世界的结果和社会生产的“附加品”,通过资本与科技加持,逐渐演变为生产研究的新对象和改造世界的新引擎。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关键生产要素”“第一生产要素”,既对生产力的提高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也进一步映射、拓展、变革着社会生产关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制定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并提出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機制。其后,学界针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及其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和实现形式等进行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
自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提出以来,学者基于不同视角围绕生产要素贡献问题展开研究,特别是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引起了学界前所未有的关注。探寻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明确其贡献属性以及贡献内容,对于挖掘数据要素潜在价值,探索合理有序分配方式,进而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属性——非物质形态和物质形态之争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属性,即数据生产要素以何种性质或状态投入并作用于社会生产。由于对数据生产要素的概念和作用范畴理解不同,学界对其贡献属性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
1.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属性是非物质形态的。该观点认为数据生产要素是区别于“实物”的以信息、知识、技术等为主的非物质形态资源。数据是能够被数字化传递或处理的符号记录,本质是蕴含在背后的信息和知识。[1]42数据是互联网技术的输出结果并从技术中独立出来,具有独立的来源、作用和价值,能够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2]
数据生产要素包括数字化的信息和知识[3],数据与数据生产要素不能等同。在范围内容上,不是所有的数据都能成为数据生产要素;在生产阶段上,生产数据是一个过程,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是另一个过程,作用于社会生产则是再一个过程;在作用性质上,数据只有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才能作用于社会生产,作为社会生产最初“投入品”的数据生产要素,是基于其信息、知识、技术等“非物质形态”属性而存在的,因而贡献属性是非物质形态的。另外,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是数据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阶段数字劳动者运用数字技术的过程,其本质仍然是基于技术属性的数据生产要素。
2.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属性是物质形态的。该观点从数据生产到使用的现实角度出发,认为数据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并以数据的物质形态作用于社会生产,作用范畴覆盖农业、工业、信息、知识、技术等社会各领域。蒋永穆认为数据必须物化在生产力基本要素上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4];徐翔等则引入了“数据资本”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数据化的生产要素[5]。还有一部分学者将数据比作“新的石油”“黄金”等,实质上是把数据生产要素作为“物”的存在作用于社会生产全过程来展开分析。
以上观点没有从概念上将一般数据与数据生产要素做严格的区分,否定了数据生产要素是一般数据的特殊形式,从而否定了研究其贡献属性是非物质形态与物质形态对立存在的必要性。由于未确定其贡献属性,从而无法对数据生产要素从哪产生、由谁产生、由谁运用做出全面合理的说明,不利于下一步对数据权属和数据收益分配等方面展开全面细致的研究。
(二)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内容——使用价值贡献和价值贡献之论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内容,主要存在使用价值贡献论和价值贡献论的争议。
1.使用价值贡献论。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贡献内容是使用价值即财富。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生产资料这种物的因素只转移自己的价值而不创造价值,劳动力这种人的因素则会在投入到生产资料的过程中不断创造出新价值”[6]56,因此数据的贡献内容只能是使用价值。为此,部分学者立足于促进财富增加从不同视角展开研究。戚聿东等认为数据流通和分享带来社会分工和分工机制的变革促进了物质财富增长,数据通过强化处理信息、积累知识、配置资源的综合能力,能够有效满足人类个性化需求,从而带来精神财富增长[7];王颂吉从有助于实现规模和范围经济、降低交易和管理成本等方面展开分析,认为数据要素通过促进技术进步和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全要素生产率[3]。还有少数学者运用模型、贡献评估等方法进行研究。崔俊富等采用间接测算方法,通过建立模型讨论数据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8];方元欣等按照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数据要素价值评估进行可行性分析[9];戴双兴则分析了数据要素在微观、中观、宏观上对企业生产、产业升级以及经济调控的影响[10]。
综上可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对社会生产特别是经济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数据生产要素能够创造使用价值是其参与分配的逻辑前提,但仅强调数据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贡献,导致学者在研究时往往以企业为视角展开,其创造的财富在此逻辑下极易完全归企业所有,从而忽视或降低数据原始提供者和数字劳动者的贡献。 2.价值贡献论。少数学者认为数据与其他要素一起为经济社会创造价值。[11]但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观点,劳动力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价值贡献,不是价值创造的贡献,而是价值形成、价值实现或价值量的贡献。为此,李晓华提出了数据价值链的概念,考察数据价值链在研发、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价值创造机制[12];梁平汉则认为数據要素的价值派生于决策的价值,数据要素通过其他生产要素作用于全要素生产率,通过数据产品和服务实现价值[13]。还有学者认为数据生产要素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使用价值量增加,从而实现更多价值,通过缩短生产和流通时间、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加速再生产循环过程,在相同成本下创造和实现更多价值。数据生产要素直接创造价值的观点实质是“三位一体”公式和“边际生产力”理论的翻版。[14]部分学者在肯定数据要素使用价值贡献的基础上,将视角倾向于生产过程中的主体——数字劳动者的贡献,以此揭示数据要素的价值贡献主体。黄再胜从数字劳动参与价值创造、助推价值实现等方面阐述了数字劳动的价值贡献研究进路[15],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数据作为数据产品“原料”、数字机器制造、数据商品产销中的数字劳动,揭示了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创造的新源泉[16]。少数学者还对数据生产要素对剩余价值的贡献展开研究,但对其范畴界定上有所不同。乔晓楠、郗艳萍认为信息交流、线上交往等非工作时间的无酬劳动,有助于平台转移剩余价值获取利润,数据要素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必要劳动时间缩短而剩余劳动时间延长,有利于榨取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17]陆茸认为原始数据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因而也不具有价值,数据工程师贡献了数据商品的价值,平台通过对其剩余劳动的占有实现剥削。[18]
综上所述,使用价值贡献论实质上是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数据生产要素如何作用于社会生产,以此展开其创造财富的研究。这种分析往往以企业为单位,把数据生产要素看作“物质形态”的,研究其如何作用于社会生产,忽略或降低了数据生产阶段的数据提供者即用户的贡献和数据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以及数据生产要素作用于社会生产阶段的关键力量即数字劳动者的贡献,无疑不利于公平合理分配格局的形成。价值贡献论则在充分肯定数据生产要素创造财富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数据生产阶段、数据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以及数据生产要素作用于社会生产不同阶段中价值形成、价值实现或价值量的贡献,进而为探究其贡献主体找到了对象。
马克思主义认为,商品具有二因素,即价值和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数据具有价值,是因为数字劳动形成的数据凝结了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数据具有使用价值,是因为数据被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的过程体现了数据的有用性,“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19]48,数据的使用价值随着科技的发展将不断被发现。数据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统一于数据的商品属性中。因此,研究数据生产要素的价值贡献,进而在此基础上研究价值贡献主体,为其创造的使用价值探索出应当分配的对象,要求不断完善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促进数据生产力持续释放。数据要素的使用价值贡献为价值贡献主体提供了分配的内容,只有持续释放数据生产力,才能确保价值贡献的主体充分享受数字经济的红利。
二、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
学界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存在较大争议,总体上,主要有按所有权分配论、按贡献分配论以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论三大类。
(一)按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论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数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或占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其分配依据不是贡献多少,而是数据所有权。[14]即使按要素贡献分配仍然需要确权,核心问题是要素归谁所有或收益权归谁所有。[20]在分析所有权归属和表现形式上,黄立芳提出“数据产权”的概念,即数据开发者对通过智力劳动获得的数据或数据集所拥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21];操奇、孟子硕进一步指出数据产权包括数据产权内容和主体,认为数据产生阶段数据所有权归来源用户,包括占有权、使用权、销毁权,数据筛选、分析和应用阶段数据所有权归数字平台或者企业,肯定其数据管理权和收益权[22];黄奇帆则认为数据信息是一种资源,产权是客户的,平台公司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客户数据资源进行交易[23]197。
以上学者均主张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的确定是其参与分配的理论前提,核心是数据生产要素收益归谁所有,而对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所有权的主体和表现形式需要围绕用户、企业和数字劳动者作以区分。
(二)按数据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论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是按照其贡献参与分配的,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按创造使用价值的贡献分配论,即根据其在生产活动中的贡献进行相应的财富分配[7],分配的多少与创造的财富相关,分配的前提是数据所有权被不同的主体占有[4]。二是按创造价值的贡献分配论,即根据生产使用数据生产要素的主体在价值创造上的贡献进行分配。有学者认为数据生产要素本身就是劳动的凝结,其价值由同行企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在融入生产劳动过程中作为生产成本实现旧价值的转移,构成新产品价值的一部分。[24]庄子银认为数据分析师投入的教育比普通劳动者高,所创造的价值比一般劳动力高,应该获得更高的工资。[25]该观点肯定了数字劳动者的价值创造贡献,认为由此应分配更多的收益。三是按创造剩余价值的贡献分配论,即把数据生产要素作为一种物化劳动,将数据要素和劳动力相结合形成的生产力作为创造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的重要源泉,根据其创造剩余价值的贡献参与分配。有学者认为,数据要素对剩余价值的增加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因而数据所有者可以凭借数据所有权将数据要素按贡献折算成资本份额,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26]四是按贡献率的贡献分配论,即数据生产要素由于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其分配额度应该与数据要素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贡献率相符合,按数据分配表现为数据要素贡献与经济价值的趋同特征,即数据的利用程度愈高,其创造的价值愈大。[25] 此类观点虽然主张按贡献分配,但在分析贡献主体时,又把数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作为分配的前提和先决条件。需要指出的是,价值创造与财富分配不是取决与被取决的关系,价值创造关注的是在生产领域价值的唯一源泉问题,即活劳动;财富分配解决的是在分配领域按什么原则在经济主体之间进行财富分配的问题。“产品一经完成,生产者对产品的关系就是一种外在的关系,产品回到主体,取决于主体对其他个人的关系”[27]694,“生产者对产品的关系”就是“分配关系”,“产品回到主体”就是分配的主体,取决于“主体与其他个人的关系”就是人与人的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所以价值创造不能决定财富分配。
(三)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论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具有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含义,把数据生产和加工看作生产性劳动,属于按劳分配范畴,而数据生产要素服务于社会生产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范畴。[10][26]此类观点将数据和数据生产要素区分开来,有助于厘清数据与数据生产要素的不同作用,但数据生产要素有着不同于传统生产要素的独特属性,数据的生产要素的生成即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等工作主要由数字劳动者完成,把这一生产过程仅仅归属按劳分配范畴,不利于激发数据生产要素生成的关键力量即数字劳动者的积极性。
基于以上分析,研究讨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首先,应当确定数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所有权。只有清晰明确的产权主体和产权内容,产生的收益才有分配的主体。其次,数据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是其参与分配的关键。必须根据数据生产要素的独特属性,打通数据生产要素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分配)等环节,从而通过市场决定各利益方应当获取的报酬,以合理有序的分配达到促进数据生产要素发展的目的。最后,更好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保障。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相关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维护、监管市场以及发挥再分配调节机制的作用,能够为充分释放数据生产力,推动形成公平合理有序的分配格局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收入分配涉及两个过程:一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在劳动者收入和剩余价值之间的分配;二是非劳动要素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目前,学界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大致有四种观点。
(一)基于数据要素贡献主体的实现形式论
持有该觀点的学者主张根据不同数据要素的贡献主体进行分配。庄子银认为应通过中介机构参与或者数据拍卖形式对个人数据进行收益分配,按其在生产活动中的贡献对企业所有者进行分配,通过数据项目提成、利润分享、年薪制、特殊津贴、一次性奖励等方式对数据从业人员进行分配,通过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管理要素入股、福利计划等方式对数据决策制定者或管理者进行分配。[25]
以上观点对数据要素参与分配实现形式的划分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但个人数据涉及隐私保护问题,无法完全通过拍卖进行收益分配,而数据决策制定者的贡献往往与数据生产要素反映的信息程度成反比,容易造成数据决策制定者与数字劳动者之间分配不公的问题。
(二)基于数据要素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论
即通过明确所有权归属,按照数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实现数据生产要素的分配。李政、周希禛认为数据要素所有权的收益可以体现在按股权结构分配剩余价值上,将数据要素按贡献折算成资本份额[26],但在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却无法做出明确的安排。王颂吉认为在初次分配中,数据生产要素的产权归企业,所获的收益应当归企业所有,而在再分配中,主要通过在不同生产阶段对企业征收数据收益所得税、原始数据信息税、数据收益附加税等方式进行调节,促进数据要素收益分配领域的相对公平。[3]通过引入分配与再分配的分析框架,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但在初次分配中将数据要素产生的收益归企业所有,不利于调动用户特别是数字劳动者生产积极性。
(三)参照技术要素分配方式的实现形式论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技术参与分配在逻辑上的延续,可以参照技术要素分配方式。李卫东认为可采取工资、人才津贴、奖励、技术成果交易、人才持股计划、期股期权制等形式对数据要素进行分配,在此基础上提出短期分配方式和中长期分配方式,中长期分配将单位利益与数据人员利益挂钩,通过工资、利润提成、技术入股、期股期权制等方式激励与数据生产活动相关人员。[28]此类观点主要是针对数据技术人员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
(四)基于数据独特属性的实现形式论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根据数据生产要素的独特属性创新其分配形式。杨涛提出区块链上共享新权益的“共票”理论,包括红利分享、消费流通、权益证明等[1]196;戚聿东等提出基于数据体验品的属性探索突破单一价格体系的机制,以及基于其创造价值的不确定性,通过共享价格体系设计等创新数据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7];戴双兴提出建立全国数据要素统一登记确权制度,对数据权属界定和流转分层分类进行管理,探索成本定价和收益定价、一次定价与长期定价相结合机制[10]。
综上分析,学界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的争议,主要还是集中在分配的理论依据、分配标准、分配主体,全面正确理解按劳动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不同于一般传统生产要素的独特属性等问题,相关研究有待系统和深入。“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7]695,因此,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要结合数据生产要素独特属性,区分不同生产阶段,基于其在再生产中的目的和作用,采取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展开研究,进而对相关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即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做进一步研究。 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的问题
数据要素释放红利的同时,数据泄露和数据滥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平衡数据开发共享与个人权益保障的关系,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根据研究现状,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产权难定
数据产权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不清晰。数据产权主体方面,一部分学者认为“谁提供谁拥有”,数据原始提供者是用户,主体应是用户;有的学者则认为原始数据既不是有目的的生产,也不能在用户手中产生价值,数据的采集和处理是由企业完成的,主体应是企业;有的学者认为数字劳动者是数据生产要素创造财富的力量,主体应是数字劳动者;有的学者则认为应在数据价值创造链上寻求答案。数据产权内容方面,一方面,我国法律在相关方面还处于空白,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虽然值得借鉴,但其规定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拥有访问权、更正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特别是可携带权(能够以结构化、通用化和机器可读的格式获取提供给某个数据控制者的自身数据,并且可以自由将这些数据传输给另一个数据控制者的权利),无疑大幅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对释放数据生产力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数据价值的低密度性、产权主体间的复杂性、数据要素的高渗透性等,导致数据的产权内容界定十分困难,在事实上其收益权、处置权等往往由企业决定。此外,部分数据涉及用户隐私,甚至涉及最基本的人格权,不应被企业所获取。数据产权责任方面,数据易复制性等特点使得其一经生成可以被不同主体占有使用,数据生产使用的隐蔽性使得对数据的真实性考察难度也较大,导致产权责任难以界定。
(二)交易难展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键是实现其市场化配置,防止出现“数据壁垒”“数据孤岛”“数据垄断”等问题。但实际上,从企业的角度看,数据生产要素不仅能够创造商业价值,还可以有效规避商业风险,在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产生的收益没有达到其创造的商业利润的情况下,企业不可能有交易的意愿。有的数据生产要素涉及商业秘密和用户隐私,“清洗加工”也需要耗费大量成本,还有可能因侵犯用户隐私触犯法律法规增加违规成本,在多种原因影响下,企业对数据生产要素的市场交易主观意愿不大。从政府的角度看,虽然各地陆续开展了相关探索,如贵州省政府大数据综合治理体系、厦门大数据开放的生态产业链UCloud安全屋、上海数据交易中心CRP金融征信数据产品等,但各数据交易市场比较独立,也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交易体系,政府在对企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数据安全评估、交易事后跟踪等方面也没有形成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三)公平难保
分配主体的不确定性,导致无法有效平衡用戶、数字劳动者、企业之间的利益,特别是数据生产者——用户,对自身数据的使用及其创造的财富缺乏基本知情权,且几乎完全由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决定。生成数据产品的关键力量——数字劳动者,由于无法享有数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只能获取自身劳动带来的报酬。在相关法律出台和市场体系完善之前,无法兼顾用户、数字劳动者和企业三方利益。
(四)安全难护
数据安全主要存在数据泄露和数据滥用两个方面问题。随着5G时代来临和物联网的普及,企业可以在用户毫无察觉下轻松获取用户全方位数据用以加工处理,更容易造成数据泄露。在用户与平台的网络协议中,冗长且专业的术语无法有效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用户的使用权限往往与个人信息相捆绑,使得用户不得不提供个人信息以获取使用权限,用户很难知悉个人数据收集、分析和使用情况,更容易造成数据滥用。另外,具有高流动性、易复制性的数据在存储、传输、处理及销毁等全生命周期中,涉及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使用者以及政府等多方主体的参与,责任认定难度较大。原先孤立化、片面化、碎片化的数据,通过多方面多渠道整合,在算力和算法的加持下,更加系统化、可视化、精准化,但难以确保数据的“去身份化”和“不可识别性”,使得数据泄露和数据滥用成为可能。
五、简要评价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不仅深刻改变着社会生产活动,也引发了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虽然学界对其理论依据、实现形式等尚未形成共识,但各利益方获取正当合理的报酬,以此取得正向激励,从而改善社会生产关系、充分释放数据生产力,已成为普遍共识。政治经济学视角下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和拓展。
(一)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不明确
在贡献属性上,部分学者忽视了不同类型数据生产要素的贡献属性问题。一方面,造成与其他领域劳动和要素对社会生产贡献之间的混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拥有数据生产要素实际占有权,贡献属性的不确定性降低了生产数据过程和数据生产要素作用于社会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贡献。虽然有的学者指出了一般数据与数据生产要素的不同,但在具体分析时,没有对不同数据要素贡献的属性以及相互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系统梳理,不利于对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及其实现形式等展开研究。在贡献内容上,数据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贡献为其价值贡献者提供了分配的内容,数据生产要素的价值贡献研究为其使用价值贡献提供了应当分配的主体。虽然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其对使用价值的贡献、对价值形成或价值实现等问题的贡献,但对数据生产要素的交换价值等研究不够清晰全面。
(二)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尚未形成共识
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形式,决定了数据生产要素权属的确定并不是其参与分配的唯一的因素;另一方面,不同属性的数据生产要素有着不同主体,学界对此研究还不够系统深入,导致数据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主体与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还不够清晰。“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29]473,这种“表现方式”就是对资源进行合理有效配置的方式或手段,在对贡献“量”的大小无法做出说明以及数据生产要素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把贡献交给市场衡量,虽然短期无法精准快速解决“量”的问题,但长期看,通过竞争机制、供求机制等市场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主观性。因此,必须根据数据生产要素独特属性,研究数据生产要素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分配)各环节,强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通过市场决定各方应当获取的报酬,以合理有序的分配达到促进数据生产要素发展的目的。 (三)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待实践探索
数据具有不同于传统生产要素的独特属性,目前其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还没有形成实践模式。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一方面,要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明晰数据与数据生产要素的概念内容、联系与区别,从而厘清数据生产、数据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数据生产要素作用于社会生产的不同阶段的特性,进而通过考察不同阶段的不同贡献内容,找寻和详细阐述数据生产要素的贡献主体,从而对数据或数据生产要素的权属以及实现形式做出合理的说明。另一方面,要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科学研判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的问题,在相关法律和数据市场健全完善之前,找出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实现数据要素收益合理分配的可行性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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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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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
自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提出以来,学者基于不同视角围绕生产要素贡献问题展开研究,特别是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引起了学界前所未有的关注。探寻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明确其贡献属性以及贡献内容,对于挖掘数据要素潜在价值,探索合理有序分配方式,进而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属性——非物质形态和物质形态之争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属性,即数据生产要素以何种性质或状态投入并作用于社会生产。由于对数据生产要素的概念和作用范畴理解不同,学界对其贡献属性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
1.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属性是非物质形态的。该观点认为数据生产要素是区别于“实物”的以信息、知识、技术等为主的非物质形态资源。数据是能够被数字化传递或处理的符号记录,本质是蕴含在背后的信息和知识。[1]42数据是互联网技术的输出结果并从技术中独立出来,具有独立的来源、作用和价值,能够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2]
数据生产要素包括数字化的信息和知识[3],数据与数据生产要素不能等同。在范围内容上,不是所有的数据都能成为数据生产要素;在生产阶段上,生产数据是一个过程,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是另一个过程,作用于社会生产则是再一个过程;在作用性质上,数据只有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才能作用于社会生产,作为社会生产最初“投入品”的数据生产要素,是基于其信息、知识、技术等“非物质形态”属性而存在的,因而贡献属性是非物质形态的。另外,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是数据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阶段数字劳动者运用数字技术的过程,其本质仍然是基于技术属性的数据生产要素。
2.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属性是物质形态的。该观点从数据生产到使用的现实角度出发,认为数据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并以数据的物质形态作用于社会生产,作用范畴覆盖农业、工业、信息、知识、技术等社会各领域。蒋永穆认为数据必须物化在生产力基本要素上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4];徐翔等则引入了“数据资本”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数据化的生产要素[5]。还有一部分学者将数据比作“新的石油”“黄金”等,实质上是把数据生产要素作为“物”的存在作用于社会生产全过程来展开分析。
以上观点没有从概念上将一般数据与数据生产要素做严格的区分,否定了数据生产要素是一般数据的特殊形式,从而否定了研究其贡献属性是非物质形态与物质形态对立存在的必要性。由于未确定其贡献属性,从而无法对数据生产要素从哪产生、由谁产生、由谁运用做出全面合理的说明,不利于下一步对数据权属和数据收益分配等方面展开全面细致的研究。
(二)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内容——使用价值贡献和价值贡献之论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内容,主要存在使用价值贡献论和价值贡献论的争议。
1.使用价值贡献论。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贡献内容是使用价值即财富。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生产资料这种物的因素只转移自己的价值而不创造价值,劳动力这种人的因素则会在投入到生产资料的过程中不断创造出新价值”[6]56,因此数据的贡献内容只能是使用价值。为此,部分学者立足于促进财富增加从不同视角展开研究。戚聿东等认为数据流通和分享带来社会分工和分工机制的变革促进了物质财富增长,数据通过强化处理信息、积累知识、配置资源的综合能力,能够有效满足人类个性化需求,从而带来精神财富增长[7];王颂吉从有助于实现规模和范围经济、降低交易和管理成本等方面展开分析,认为数据要素通过促进技术进步和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全要素生产率[3]。还有少数学者运用模型、贡献评估等方法进行研究。崔俊富等采用间接测算方法,通过建立模型讨论数据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8];方元欣等按照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数据要素价值评估进行可行性分析[9];戴双兴则分析了数据要素在微观、中观、宏观上对企业生产、产业升级以及经济调控的影响[10]。
综上可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对社会生产特别是经济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数据生产要素能够创造使用价值是其参与分配的逻辑前提,但仅强调数据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贡献,导致学者在研究时往往以企业为视角展开,其创造的财富在此逻辑下极易完全归企业所有,从而忽视或降低数据原始提供者和数字劳动者的贡献。 2.价值贡献论。少数学者认为数据与其他要素一起为经济社会创造价值。[11]但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观点,劳动力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价值贡献,不是价值创造的贡献,而是价值形成、价值实现或价值量的贡献。为此,李晓华提出了数据价值链的概念,考察数据价值链在研发、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价值创造机制[12];梁平汉则认为数據要素的价值派生于决策的价值,数据要素通过其他生产要素作用于全要素生产率,通过数据产品和服务实现价值[13]。还有学者认为数据生产要素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使用价值量增加,从而实现更多价值,通过缩短生产和流通时间、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加速再生产循环过程,在相同成本下创造和实现更多价值。数据生产要素直接创造价值的观点实质是“三位一体”公式和“边际生产力”理论的翻版。[14]部分学者在肯定数据要素使用价值贡献的基础上,将视角倾向于生产过程中的主体——数字劳动者的贡献,以此揭示数据要素的价值贡献主体。黄再胜从数字劳动参与价值创造、助推价值实现等方面阐述了数字劳动的价值贡献研究进路[15],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数据作为数据产品“原料”、数字机器制造、数据商品产销中的数字劳动,揭示了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创造的新源泉[16]。少数学者还对数据生产要素对剩余价值的贡献展开研究,但对其范畴界定上有所不同。乔晓楠、郗艳萍认为信息交流、线上交往等非工作时间的无酬劳动,有助于平台转移剩余价值获取利润,数据要素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必要劳动时间缩短而剩余劳动时间延长,有利于榨取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17]陆茸认为原始数据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因而也不具有价值,数据工程师贡献了数据商品的价值,平台通过对其剩余劳动的占有实现剥削。[18]
综上所述,使用价值贡献论实质上是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数据生产要素如何作用于社会生产,以此展开其创造财富的研究。这种分析往往以企业为单位,把数据生产要素看作“物质形态”的,研究其如何作用于社会生产,忽略或降低了数据生产阶段的数据提供者即用户的贡献和数据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以及数据生产要素作用于社会生产阶段的关键力量即数字劳动者的贡献,无疑不利于公平合理分配格局的形成。价值贡献论则在充分肯定数据生产要素创造财富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数据生产阶段、数据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以及数据生产要素作用于社会生产不同阶段中价值形成、价值实现或价值量的贡献,进而为探究其贡献主体找到了对象。
马克思主义认为,商品具有二因素,即价值和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数据具有价值,是因为数字劳动形成的数据凝结了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数据具有使用价值,是因为数据被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的过程体现了数据的有用性,“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19]48,数据的使用价值随着科技的发展将不断被发现。数据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统一于数据的商品属性中。因此,研究数据生产要素的价值贡献,进而在此基础上研究价值贡献主体,为其创造的使用价值探索出应当分配的对象,要求不断完善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促进数据生产力持续释放。数据要素的使用价值贡献为价值贡献主体提供了分配的内容,只有持续释放数据生产力,才能确保价值贡献的主体充分享受数字经济的红利。
二、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
学界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存在较大争议,总体上,主要有按所有权分配论、按贡献分配论以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论三大类。
(一)按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论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数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或占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其分配依据不是贡献多少,而是数据所有权。[14]即使按要素贡献分配仍然需要确权,核心问题是要素归谁所有或收益权归谁所有。[20]在分析所有权归属和表现形式上,黄立芳提出“数据产权”的概念,即数据开发者对通过智力劳动获得的数据或数据集所拥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21];操奇、孟子硕进一步指出数据产权包括数据产权内容和主体,认为数据产生阶段数据所有权归来源用户,包括占有权、使用权、销毁权,数据筛选、分析和应用阶段数据所有权归数字平台或者企业,肯定其数据管理权和收益权[22];黄奇帆则认为数据信息是一种资源,产权是客户的,平台公司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客户数据资源进行交易[23]197。
以上学者均主张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的确定是其参与分配的理论前提,核心是数据生产要素收益归谁所有,而对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所有权的主体和表现形式需要围绕用户、企业和数字劳动者作以区分。
(二)按数据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论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是按照其贡献参与分配的,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按创造使用价值的贡献分配论,即根据其在生产活动中的贡献进行相应的财富分配[7],分配的多少与创造的财富相关,分配的前提是数据所有权被不同的主体占有[4]。二是按创造价值的贡献分配论,即根据生产使用数据生产要素的主体在价值创造上的贡献进行分配。有学者认为数据生产要素本身就是劳动的凝结,其价值由同行企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在融入生产劳动过程中作为生产成本实现旧价值的转移,构成新产品价值的一部分。[24]庄子银认为数据分析师投入的教育比普通劳动者高,所创造的价值比一般劳动力高,应该获得更高的工资。[25]该观点肯定了数字劳动者的价值创造贡献,认为由此应分配更多的收益。三是按创造剩余价值的贡献分配论,即把数据生产要素作为一种物化劳动,将数据要素和劳动力相结合形成的生产力作为创造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的重要源泉,根据其创造剩余价值的贡献参与分配。有学者认为,数据要素对剩余价值的增加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因而数据所有者可以凭借数据所有权将数据要素按贡献折算成资本份额,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26]四是按贡献率的贡献分配论,即数据生产要素由于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其分配额度应该与数据要素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贡献率相符合,按数据分配表现为数据要素贡献与经济价值的趋同特征,即数据的利用程度愈高,其创造的价值愈大。[25] 此类观点虽然主张按贡献分配,但在分析贡献主体时,又把数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作为分配的前提和先决条件。需要指出的是,价值创造与财富分配不是取决与被取决的关系,价值创造关注的是在生产领域价值的唯一源泉问题,即活劳动;财富分配解决的是在分配领域按什么原则在经济主体之间进行财富分配的问题。“产品一经完成,生产者对产品的关系就是一种外在的关系,产品回到主体,取决于主体对其他个人的关系”[27]694,“生产者对产品的关系”就是“分配关系”,“产品回到主体”就是分配的主体,取决于“主体与其他个人的关系”就是人与人的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所以价值创造不能决定财富分配。
(三)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论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具有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含义,把数据生产和加工看作生产性劳动,属于按劳分配范畴,而数据生产要素服务于社会生产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范畴。[10][26]此类观点将数据和数据生产要素区分开来,有助于厘清数据与数据生产要素的不同作用,但数据生产要素有着不同于传统生产要素的独特属性,数据的生产要素的生成即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等工作主要由数字劳动者完成,把这一生产过程仅仅归属按劳分配范畴,不利于激发数据生产要素生成的关键力量即数字劳动者的积极性。
基于以上分析,研究讨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首先,应当确定数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所有权。只有清晰明确的产权主体和产权内容,产生的收益才有分配的主体。其次,数据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是其参与分配的关键。必须根据数据生产要素的独特属性,打通数据生产要素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分配)等环节,从而通过市场决定各利益方应当获取的报酬,以合理有序的分配达到促进数据生产要素发展的目的。最后,更好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保障。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相关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维护、监管市场以及发挥再分配调节机制的作用,能够为充分释放数据生产力,推动形成公平合理有序的分配格局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收入分配涉及两个过程:一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在劳动者收入和剩余价值之间的分配;二是非劳动要素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目前,学界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大致有四种观点。
(一)基于数据要素贡献主体的实现形式论
持有该觀点的学者主张根据不同数据要素的贡献主体进行分配。庄子银认为应通过中介机构参与或者数据拍卖形式对个人数据进行收益分配,按其在生产活动中的贡献对企业所有者进行分配,通过数据项目提成、利润分享、年薪制、特殊津贴、一次性奖励等方式对数据从业人员进行分配,通过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管理要素入股、福利计划等方式对数据决策制定者或管理者进行分配。[25]
以上观点对数据要素参与分配实现形式的划分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但个人数据涉及隐私保护问题,无法完全通过拍卖进行收益分配,而数据决策制定者的贡献往往与数据生产要素反映的信息程度成反比,容易造成数据决策制定者与数字劳动者之间分配不公的问题。
(二)基于数据要素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论
即通过明确所有权归属,按照数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实现数据生产要素的分配。李政、周希禛认为数据要素所有权的收益可以体现在按股权结构分配剩余价值上,将数据要素按贡献折算成资本份额[26],但在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却无法做出明确的安排。王颂吉认为在初次分配中,数据生产要素的产权归企业,所获的收益应当归企业所有,而在再分配中,主要通过在不同生产阶段对企业征收数据收益所得税、原始数据信息税、数据收益附加税等方式进行调节,促进数据要素收益分配领域的相对公平。[3]通过引入分配与再分配的分析框架,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但在初次分配中将数据要素产生的收益归企业所有,不利于调动用户特别是数字劳动者生产积极性。
(三)参照技术要素分配方式的实现形式论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技术参与分配在逻辑上的延续,可以参照技术要素分配方式。李卫东认为可采取工资、人才津贴、奖励、技术成果交易、人才持股计划、期股期权制等形式对数据要素进行分配,在此基础上提出短期分配方式和中长期分配方式,中长期分配将单位利益与数据人员利益挂钩,通过工资、利润提成、技术入股、期股期权制等方式激励与数据生产活动相关人员。[28]此类观点主要是针对数据技术人员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
(四)基于数据独特属性的实现形式论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根据数据生产要素的独特属性创新其分配形式。杨涛提出区块链上共享新权益的“共票”理论,包括红利分享、消费流通、权益证明等[1]196;戚聿东等提出基于数据体验品的属性探索突破单一价格体系的机制,以及基于其创造价值的不确定性,通过共享价格体系设计等创新数据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7];戴双兴提出建立全国数据要素统一登记确权制度,对数据权属界定和流转分层分类进行管理,探索成本定价和收益定价、一次定价与长期定价相结合机制[10]。
综上分析,学界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的争议,主要还是集中在分配的理论依据、分配标准、分配主体,全面正确理解按劳动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不同于一般传统生产要素的独特属性等问题,相关研究有待系统和深入。“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7]695,因此,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要结合数据生产要素独特属性,区分不同生产阶段,基于其在再生产中的目的和作用,采取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展开研究,进而对相关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即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做进一步研究。 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的问题
数据要素释放红利的同时,数据泄露和数据滥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平衡数据开发共享与个人权益保障的关系,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根据研究现状,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产权难定
数据产权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不清晰。数据产权主体方面,一部分学者认为“谁提供谁拥有”,数据原始提供者是用户,主体应是用户;有的学者则认为原始数据既不是有目的的生产,也不能在用户手中产生价值,数据的采集和处理是由企业完成的,主体应是企业;有的学者认为数字劳动者是数据生产要素创造财富的力量,主体应是数字劳动者;有的学者则认为应在数据价值创造链上寻求答案。数据产权内容方面,一方面,我国法律在相关方面还处于空白,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虽然值得借鉴,但其规定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拥有访问权、更正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特别是可携带权(能够以结构化、通用化和机器可读的格式获取提供给某个数据控制者的自身数据,并且可以自由将这些数据传输给另一个数据控制者的权利),无疑大幅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对释放数据生产力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数据价值的低密度性、产权主体间的复杂性、数据要素的高渗透性等,导致数据的产权内容界定十分困难,在事实上其收益权、处置权等往往由企业决定。此外,部分数据涉及用户隐私,甚至涉及最基本的人格权,不应被企业所获取。数据产权责任方面,数据易复制性等特点使得其一经生成可以被不同主体占有使用,数据生产使用的隐蔽性使得对数据的真实性考察难度也较大,导致产权责任难以界定。
(二)交易难展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键是实现其市场化配置,防止出现“数据壁垒”“数据孤岛”“数据垄断”等问题。但实际上,从企业的角度看,数据生产要素不仅能够创造商业价值,还可以有效规避商业风险,在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产生的收益没有达到其创造的商业利润的情况下,企业不可能有交易的意愿。有的数据生产要素涉及商业秘密和用户隐私,“清洗加工”也需要耗费大量成本,还有可能因侵犯用户隐私触犯法律法规增加违规成本,在多种原因影响下,企业对数据生产要素的市场交易主观意愿不大。从政府的角度看,虽然各地陆续开展了相关探索,如贵州省政府大数据综合治理体系、厦门大数据开放的生态产业链UCloud安全屋、上海数据交易中心CRP金融征信数据产品等,但各数据交易市场比较独立,也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交易体系,政府在对企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数据安全评估、交易事后跟踪等方面也没有形成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三)公平难保
分配主体的不确定性,导致无法有效平衡用戶、数字劳动者、企业之间的利益,特别是数据生产者——用户,对自身数据的使用及其创造的财富缺乏基本知情权,且几乎完全由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决定。生成数据产品的关键力量——数字劳动者,由于无法享有数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只能获取自身劳动带来的报酬。在相关法律出台和市场体系完善之前,无法兼顾用户、数字劳动者和企业三方利益。
(四)安全难护
数据安全主要存在数据泄露和数据滥用两个方面问题。随着5G时代来临和物联网的普及,企业可以在用户毫无察觉下轻松获取用户全方位数据用以加工处理,更容易造成数据泄露。在用户与平台的网络协议中,冗长且专业的术语无法有效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用户的使用权限往往与个人信息相捆绑,使得用户不得不提供个人信息以获取使用权限,用户很难知悉个人数据收集、分析和使用情况,更容易造成数据滥用。另外,具有高流动性、易复制性的数据在存储、传输、处理及销毁等全生命周期中,涉及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使用者以及政府等多方主体的参与,责任认定难度较大。原先孤立化、片面化、碎片化的数据,通过多方面多渠道整合,在算力和算法的加持下,更加系统化、可视化、精准化,但难以确保数据的“去身份化”和“不可识别性”,使得数据泄露和数据滥用成为可能。
五、简要评价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不仅深刻改变着社会生产活动,也引发了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虽然学界对其理论依据、实现形式等尚未形成共识,但各利益方获取正当合理的报酬,以此取得正向激励,从而改善社会生产关系、充分释放数据生产力,已成为普遍共识。政治经济学视角下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和拓展。
(一)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不明确
在贡献属性上,部分学者忽视了不同类型数据生产要素的贡献属性问题。一方面,造成与其他领域劳动和要素对社会生产贡献之间的混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拥有数据生产要素实际占有权,贡献属性的不确定性降低了生产数据过程和数据生产要素作用于社会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贡献。虽然有的学者指出了一般数据与数据生产要素的不同,但在具体分析时,没有对不同数据要素贡献的属性以及相互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系统梳理,不利于对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及其实现形式等展开研究。在贡献内容上,数据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贡献为其价值贡献者提供了分配的内容,数据生产要素的价值贡献研究为其使用价值贡献提供了应当分配的主体。虽然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其对使用价值的贡献、对价值形成或价值实现等问题的贡献,但对数据生产要素的交换价值等研究不够清晰全面。
(二)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尚未形成共识
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形式,决定了数据生产要素权属的确定并不是其参与分配的唯一的因素;另一方面,不同属性的数据生产要素有着不同主体,学界对此研究还不够系统深入,导致数据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主体与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还不够清晰。“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29]473,这种“表现方式”就是对资源进行合理有效配置的方式或手段,在对贡献“量”的大小无法做出说明以及数据生产要素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把贡献交给市场衡量,虽然短期无法精准快速解决“量”的问题,但长期看,通过竞争机制、供求机制等市场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主观性。因此,必须根据数据生产要素独特属性,研究数据生产要素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分配)各环节,强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通过市场决定各方应当获取的报酬,以合理有序的分配达到促进数据生产要素发展的目的。 (三)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待实践探索
数据具有不同于传统生产要素的独特属性,目前其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还没有形成实践模式。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一方面,要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明晰数据与数据生产要素的概念内容、联系与区别,从而厘清数据生产、数据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数据生产要素作用于社会生产的不同阶段的特性,进而通过考察不同阶段的不同贡献内容,找寻和详细阐述数据生产要素的贡献主体,从而对数据或数据生产要素的权属以及实现形式做出合理的说明。另一方面,要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科学研判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的问题,在相关法律和数据市场健全完善之前,找出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实现数据要素收益合理分配的可行性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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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