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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在,经济社会处于转型升级时期,各种公共危机事件频发,政府在应对突发危机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政府行为。通过研究政府行为失范的表现形式,分析行为失范的原因,认为政府在危机治理过程中的合范行为应该从政府行为环境、政府角色定位、提高官员素质、强化监督等方面着手,提升政府危机治理能力。
【关键词】公共危机;行为失范;危机管理
一、危机管理的内涵界定
综合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危机管理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过程,针对潜在的或者当前的危机,在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行动,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除危机。
二、我国政府在危机治理过程中行为失范及其表现
当前,我国政府在处理突发性危机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还存在着诸多不合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政府公职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行为失范。在实际的危机处理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例如,发生在2010年的山西疫苗事件中山西卫生厅在做鉴定时的专家小组七个成员中有三个是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专家。这种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况下做出的鉴定结果遭到了民众的强烈质疑,使得政府公信力下滑,影响恶劣。
(二)危机管理中信息沟通不畅
危机管理中信息沟通不畅是我国政府在应对危机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失范,包括政府内部各部门间的沟通不畅和政府与公众媒体的沟通不畅。特别是在面对由非自然因素引起的危机时,政府在对外的信息沟通上显得态度消极,常常以“事情正在调查中,不方便透漏细节”为由拒绝回应公众的质疑,使本就有不满情绪的公众更加激动。
(三)危机管理中对公民的救济不到位
在危机时,无论是为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公民采取一些紧急措施而使公民合法利益受损,还是因有关部门及其人员违法违规行使行政权力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事后合法利益受损的公民都应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民主要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受到损害的权利,而我们的政府机关对在危机应对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公民并没有到位的补偿。
三、我国政府在危机管理过程中行为失范的原因
我国政府在危机管理过程中行为失范的原因,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点:
(一)行政应急方面的立法不科学
政府立法的缺失是危机管理中抽象行政行为的失范。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处理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方面出台了多部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相关法律基本确立。不可否认的是,上述一系列法律为我们处理危机提供了一个保障,规范了现行的应急处理机制。但是,除《突發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外,其他法律文件对于危机处理的程序方面,即行政应急程序应如何实施,包括预防程序、信息公开程序、紧急处理计划程序等多是原则性的笼统说明。
(二)缺乏信息沟通制度规范和技术支持
信息沟通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政府在应对危机时信息沟通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现有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对于政府和公众、媒体的沟通并没有法律上的硬性规定,更没有针对外部沟通的有关程序的说明,这就导致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处于强势地位。其次,缺乏相关技术支持也影响了政府应对危机时的信息沟通。
(三)在危机管理过程中缺乏对政府的有效监督
首先政府实际上同时承担着监督者主体和客体的双重角色,这种自我监督显然缺乏效力。其次作为外部监督主体的各级权力机关、政党和人民政协、司法部门在政府的危机管理中的监督分工和责任不明确,且各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相对独立性。
四、规范政府在危机管理过程中行政行为的措施
要想使各级行政组织能在危机管理过程中正常运转,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进一步完善危机管理法律体系
“依法行政是公共管理的职业规范,是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管理体制的必要途径”[3],而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应急程序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在今后的立法或者对相关法律的修改中,注意对相关缺失内容的完善,特别是增加行政应急措施中对相关程序的规定。另外,还要加大对危机管理过程中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其犯罪成本,维护法律尊严。
(二)完善信息沟通制度和技术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政府廉洁形象的重要手段。[4]良好的信息沟通在危机管理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信息沟通制度应该有法律上的保证,各级政府也应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从法律和制度上提升信息沟通的地位,迫使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从态度上重视信息沟通。此外,应该提高对政府在危机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有关技术支持,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危机管理中的应用。
(三)完善的危机管理的监督体系
完善的监督体系可以有效减少政府在危机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失范。首先要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其次在行政监督体系中,应重视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重视外部监督各主体职能的发挥,而其中各级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又都依赖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只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各外部监督主体才能取得真正相对独立地位,才不会受制于监督的客体,才能真正担负起监督的职责,约束危机管理过程中政府行为,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参考文献
[1]季卫华.论我国行政紧急权的运行及法律规制[J].法律适用,2010,(2).
作者简介
原青苗(1992-),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山西晋城,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710000,研究方向:公共管理文化管理 。
【关键词】公共危机;行为失范;危机管理
一、危机管理的内涵界定
综合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危机管理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过程,针对潜在的或者当前的危机,在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行动,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除危机。
二、我国政府在危机治理过程中行为失范及其表现
当前,我国政府在处理突发性危机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还存在着诸多不合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政府公职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行为失范。在实际的危机处理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例如,发生在2010年的山西疫苗事件中山西卫生厅在做鉴定时的专家小组七个成员中有三个是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专家。这种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况下做出的鉴定结果遭到了民众的强烈质疑,使得政府公信力下滑,影响恶劣。
(二)危机管理中信息沟通不畅
危机管理中信息沟通不畅是我国政府在应对危机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失范,包括政府内部各部门间的沟通不畅和政府与公众媒体的沟通不畅。特别是在面对由非自然因素引起的危机时,政府在对外的信息沟通上显得态度消极,常常以“事情正在调查中,不方便透漏细节”为由拒绝回应公众的质疑,使本就有不满情绪的公众更加激动。
(三)危机管理中对公民的救济不到位
在危机时,无论是为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公民采取一些紧急措施而使公民合法利益受损,还是因有关部门及其人员违法违规行使行政权力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事后合法利益受损的公民都应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民主要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受到损害的权利,而我们的政府机关对在危机应对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公民并没有到位的补偿。
三、我国政府在危机管理过程中行为失范的原因
我国政府在危机管理过程中行为失范的原因,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点:
(一)行政应急方面的立法不科学
政府立法的缺失是危机管理中抽象行政行为的失范。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处理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方面出台了多部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相关法律基本确立。不可否认的是,上述一系列法律为我们处理危机提供了一个保障,规范了现行的应急处理机制。但是,除《突發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外,其他法律文件对于危机处理的程序方面,即行政应急程序应如何实施,包括预防程序、信息公开程序、紧急处理计划程序等多是原则性的笼统说明。
(二)缺乏信息沟通制度规范和技术支持
信息沟通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政府在应对危机时信息沟通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现有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对于政府和公众、媒体的沟通并没有法律上的硬性规定,更没有针对外部沟通的有关程序的说明,这就导致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处于强势地位。其次,缺乏相关技术支持也影响了政府应对危机时的信息沟通。
(三)在危机管理过程中缺乏对政府的有效监督
首先政府实际上同时承担着监督者主体和客体的双重角色,这种自我监督显然缺乏效力。其次作为外部监督主体的各级权力机关、政党和人民政协、司法部门在政府的危机管理中的监督分工和责任不明确,且各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相对独立性。
四、规范政府在危机管理过程中行政行为的措施
要想使各级行政组织能在危机管理过程中正常运转,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进一步完善危机管理法律体系
“依法行政是公共管理的职业规范,是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管理体制的必要途径”[3],而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应急程序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在今后的立法或者对相关法律的修改中,注意对相关缺失内容的完善,特别是增加行政应急措施中对相关程序的规定。另外,还要加大对危机管理过程中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其犯罪成本,维护法律尊严。
(二)完善信息沟通制度和技术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政府廉洁形象的重要手段。[4]良好的信息沟通在危机管理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信息沟通制度应该有法律上的保证,各级政府也应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从法律和制度上提升信息沟通的地位,迫使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从态度上重视信息沟通。此外,应该提高对政府在危机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有关技术支持,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危机管理中的应用。
(三)完善的危机管理的监督体系
完善的监督体系可以有效减少政府在危机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失范。首先要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其次在行政监督体系中,应重视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重视外部监督各主体职能的发挥,而其中各级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又都依赖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只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各外部监督主体才能取得真正相对独立地位,才不会受制于监督的客体,才能真正担负起监督的职责,约束危机管理过程中政府行为,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参考文献
[1]季卫华.论我国行政紧急权的运行及法律规制[J].法律适用,2010,(2).
作者简介
原青苗(1992-),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山西晋城,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710000,研究方向:公共管理文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