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地位日趋强势,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时常受到损害。特别是金融危机后,国内金融消费纠纷呈上升势头,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立法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和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等方面浅析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202-02
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了金融消费的大潮中。金融消费者群体数量也急剧增加,金融维权呈现出了许多新的形势。同时,完善健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准,也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金融消费者的内涵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从狭义上来讲是指为满足自身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生产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公民个人或者单位。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出现了日益丰富的金融理财产品,随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得到广泛使用,但至今为止,它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无法定内涵,其范围尚不明确。
(二)金融消费者的类型:金融消费者有两类:一种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存款者、投保人等,即为了实现财产安全、增值,接受金融机构各类服务的人;还有一种是中小投资者,他们购买股票、基金类等金融产品,或者直接投资,由于信息的不对等,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三)金融消费者的权利:1、获得金融知识的权利。指金融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有获得金融相关知识的权利,还有服务等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和信息是义务性的。2、金融消费自由的权利。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它指在金融消费者消费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完全可以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等,消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3、金融消费公平交易的权利。指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4、金融资产的保密权、安全权。进行金融消费活动,消费者作为行为主体,资产保密也就自然成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需要实施行之有效的措施,打造一个安全、高效、优质的社会金融服务环境。5、金融消费者求偿求助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交易时如果发生法律问题,有权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达不成协商,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法律办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6、金融服务享受的权利。对于来自银行和信用社的破(损)币,金融消费者有权向这些机构获得无条件兑换的服务,对于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提供的服务,如休息、茶水、咨询等,消费者有权享受。
二、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是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部法律中,没有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金融消费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不同于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由于立法理念上的偏差,导致金融纠纷诉至法院,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规定的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原则解决纠纷,这必然导致许多金融消费者的权力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都原则性地提及到要保护存款人或投资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设计上尚未对金融消费及权益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也就不能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专门的机构管理
我国还没有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而且没有哪个机构专门来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加上“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的分业监管,显然缺少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的金融消费者维权机构,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难度非常之大。消费者协会作为群众性社会团体,把对金融消费者的维权和有形商品的维权区别了开来,由于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管理方式等方面的限制和金融消费无法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之内的原因,因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非常薄弱。
(三)金融消费者的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诉讼周期长、费用高、举证难和执行难等司法困难在金融消费的诉讼中特别突出,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规定消费者的索赔权,但真正得到解决还要依靠民事诉讼制度。金融消费者的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单个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的局面没有改变,致使维权成本高,耗费大量财力和精力,成功率非常低。
三、对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议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无论是从国际立法趋势来看,还是从今后我国的长远发展来看,我国都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只有对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统合立法,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纳入其中,才符合国际发展潮流,同时也为我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以美国为例,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主要是《消费者信贷保护法》,它由《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借贷法》、《平等机会信用法》等法律构成,这些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进行严格的规定,并且结合其他法律修缮,进行立法补充使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针对次贷危机,美国先后出台了《2009年信用卡法案》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进一步完善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体系。总结美国经验,我国需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应涉及到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权利义务、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监管措施和金融权益保护范围、救济途径等,与此同时,适时的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切实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作为重要的内容加以明确规定。
(二)建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形成行业内部自律机制
要正确处理好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两个金融监管目标的相互协调、有序发展,笔者认为就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实现,一行三会中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专门负责,专司其职。建立行业标准和可靠地信用评级机制也尤为重要,行业标准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评定他们服务的等级,根据不同标准,增加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的灵活性,既可以保障合法权益,又可以减少纠纷。
金融行业协会的一大属性就是自律性,我国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为金融消费纠纷提供一个自律协调的机制。从世界来看,目前英国的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是世界上较成功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起草的《银行业守则》差不多得到英国全部银行的遵守,准则里规定了银行向客户做出承诺的诺干事项,对消费者的权利保障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的金融行业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要逐渐凸显作用,借鉴外国经验,不仅要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加强服务上的管理,还要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质量,特别是要经常开展消费教育。更好地履行公平对待消费者的社会义务,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搭建一个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的平台是势在必行。要建立多位一体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不同类别,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金融纠纷。一是充分考虑到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支付结算管理等领域对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从法律上可以规定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成立相关专门的监管部门,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维权工作。二是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监督作用,积极配合、协调处理金融消费领域的各种纠纷,促进公平合理的金融消费环境形成。三是在法律诉讼层面,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内形势和现实需要,建立一个符合现代发展规律的金融消费诉讼制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中学
作者简介:王健辉(1994— )男,江苏宜兴人,江苏省宜兴中学在读学生,研究方向:金融研究。
参考文献:
[1]钟雷.论加快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J].上海金融.2011,6.
[2]许汉文.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七道防线[J].金融时报.2011,4.
[3]刘敏.如何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J].现代金融.2010,1.
[4]张漫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建议[J].经济导刊.2011,6.
[5]罗传钰.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构建[J].学术论坛.2011,2.
[6]刘德.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J].甘肃金融.2011,7.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202-02
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了金融消费的大潮中。金融消费者群体数量也急剧增加,金融维权呈现出了许多新的形势。同时,完善健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准,也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金融消费者的内涵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从狭义上来讲是指为满足自身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生产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公民个人或者单位。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出现了日益丰富的金融理财产品,随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得到广泛使用,但至今为止,它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无法定内涵,其范围尚不明确。
(二)金融消费者的类型:金融消费者有两类:一种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存款者、投保人等,即为了实现财产安全、增值,接受金融机构各类服务的人;还有一种是中小投资者,他们购买股票、基金类等金融产品,或者直接投资,由于信息的不对等,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三)金融消费者的权利:1、获得金融知识的权利。指金融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有获得金融相关知识的权利,还有服务等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和信息是义务性的。2、金融消费自由的权利。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它指在金融消费者消费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完全可以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等,消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3、金融消费公平交易的权利。指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4、金融资产的保密权、安全权。进行金融消费活动,消费者作为行为主体,资产保密也就自然成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需要实施行之有效的措施,打造一个安全、高效、优质的社会金融服务环境。5、金融消费者求偿求助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交易时如果发生法律问题,有权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达不成协商,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法律办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6、金融服务享受的权利。对于来自银行和信用社的破(损)币,金融消费者有权向这些机构获得无条件兑换的服务,对于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提供的服务,如休息、茶水、咨询等,消费者有权享受。
二、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是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部法律中,没有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金融消费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不同于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由于立法理念上的偏差,导致金融纠纷诉至法院,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规定的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原则解决纠纷,这必然导致许多金融消费者的权力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都原则性地提及到要保护存款人或投资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设计上尚未对金融消费及权益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也就不能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专门的机构管理
我国还没有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而且没有哪个机构专门来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加上“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的分业监管,显然缺少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的金融消费者维权机构,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难度非常之大。消费者协会作为群众性社会团体,把对金融消费者的维权和有形商品的维权区别了开来,由于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管理方式等方面的限制和金融消费无法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之内的原因,因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非常薄弱。
(三)金融消费者的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诉讼周期长、费用高、举证难和执行难等司法困难在金融消费的诉讼中特别突出,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规定消费者的索赔权,但真正得到解决还要依靠民事诉讼制度。金融消费者的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单个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的局面没有改变,致使维权成本高,耗费大量财力和精力,成功率非常低。
三、对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议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无论是从国际立法趋势来看,还是从今后我国的长远发展来看,我国都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只有对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统合立法,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纳入其中,才符合国际发展潮流,同时也为我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以美国为例,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主要是《消费者信贷保护法》,它由《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借贷法》、《平等机会信用法》等法律构成,这些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进行严格的规定,并且结合其他法律修缮,进行立法补充使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针对次贷危机,美国先后出台了《2009年信用卡法案》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进一步完善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体系。总结美国经验,我国需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应涉及到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权利义务、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监管措施和金融权益保护范围、救济途径等,与此同时,适时的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切实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作为重要的内容加以明确规定。
(二)建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形成行业内部自律机制
要正确处理好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两个金融监管目标的相互协调、有序发展,笔者认为就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实现,一行三会中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专门负责,专司其职。建立行业标准和可靠地信用评级机制也尤为重要,行业标准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评定他们服务的等级,根据不同标准,增加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的灵活性,既可以保障合法权益,又可以减少纠纷。
金融行业协会的一大属性就是自律性,我国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为金融消费纠纷提供一个自律协调的机制。从世界来看,目前英国的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是世界上较成功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起草的《银行业守则》差不多得到英国全部银行的遵守,准则里规定了银行向客户做出承诺的诺干事项,对消费者的权利保障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的金融行业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要逐渐凸显作用,借鉴外国经验,不仅要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加强服务上的管理,还要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质量,特别是要经常开展消费教育。更好地履行公平对待消费者的社会义务,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搭建一个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的平台是势在必行。要建立多位一体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不同类别,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金融纠纷。一是充分考虑到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支付结算管理等领域对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从法律上可以规定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成立相关专门的监管部门,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维权工作。二是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监督作用,积极配合、协调处理金融消费领域的各种纠纷,促进公平合理的金融消费环境形成。三是在法律诉讼层面,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内形势和现实需要,建立一个符合现代发展规律的金融消费诉讼制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中学
作者简介:王健辉(1994— )男,江苏宜兴人,江苏省宜兴中学在读学生,研究方向:金融研究。
参考文献:
[1]钟雷.论加快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J].上海金融.2011,6.
[2]许汉文.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七道防线[J].金融时报.2011,4.
[3]刘敏.如何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J].现代金融.2010,1.
[4]张漫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建议[J].经济导刊.2011,6.
[5]罗传钰.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构建[J].学术论坛.2011,2.
[6]刘德.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J].甘肃金融.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