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型保障性住房权益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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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典型的租赁型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则属于产权型保障房。本文试就产权型保障房的权益进行探讨。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权益
  1.经济适用住房是有限产权
  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可为不同主体所有,同时采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原则,也就是两个权利虽独立却必须归属同一主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同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2007年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7条也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可见,我国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以出让方式取得,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也就是说,商品房的用地性质为出让,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性质为划拨。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内容较充分、相对独立的权利。对于划拨土地,国家通过补充性的规定,给予土地使用者有限的处分权,使划拨土地使用者具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的处分权,实质上是一种残缺的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为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有限的处分权。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内容不完整、有残缺。这一点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中有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2.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出租、抵押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里的“完全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其实质就是将房屋所占用土地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该房屋就由经济适用住房变为普通商品住房,即房屋的产权人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可以用于出租经营、上市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可见,经济适用住房是不能出租的,这一点也是基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所决定的。“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住房是可以出租经营的。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抵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实践中,预购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按揭)是银行个人信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要比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低,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获得贷款的额度就要比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者的贷款额度少。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果在5年内,抵押权人(银行)要实现抵押权,抵押物如何处置?是否只能由政府进行回购?这些会使抵押权的实现变得较为复杂。
  二、限价商品住房的权益
  1.限价商品住房的产权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可见,限价商品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性质是一样的,均为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由于限价商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其供应对象是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相当于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进行了一定限制。另外,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中,其基础设施建设费比普通商品住房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低。所以,限价商品住房的产权与普通商品房的产权不同。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限价商品住房的产权相对于普通商品住房产权内容不完整。
  2.限价商品住房的转让、出租、抵押
  限价商品住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限价商品房的购房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有限的处分权。比如《北京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26条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这里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就将其拥有的限价商品住房转变为普通商品住房。当然就可以转让该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基于其保障性的特点,其购房者是不具备收益权的,也就是说,限价商品住房不能出租。
  限价商品住房可以抵押。但由于其转让受到限制,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物时,会面临与经济适用住房相类似的问题。
  三、结论
  产权型保障性住房是有限产权。购房者拥有占有、使用和一定的处分权,不具有收益权。相对于普通商品住房的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产权均不完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是划拨土地,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是出让土地,但是应该注意到,限价商品住房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成本比普通商品住房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成本要低。限价商品住房的产权内容介于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之间。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增补市场差价使有限产权转变为完全产权,从而使产权型保障性住房转变为普通的商品住房,就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
  参考文献:
  1.卢卫.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现实问题与战略思辨.城市.2011.12
  2.林积昌 陆云 邵国华 倪宏星.对保障性住房价格机制及其监管的思考.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9
  3.包宗华.关于保障房问题的基本理念.上海房地.2011.11
  4.谭海涛.浅议经济适用住房按揭风险和对策.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10
  齐婧/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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