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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涉诉信访困扰着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的工作开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在对某基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现状及成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五方面的解决渠道,包括重视源头化解初信初访、建立初访无缝对接机制、建立专门的涉诉信访处置机构、建立纠纷终局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网络系统、建议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等。
关键词:涉诉信访;成因;影响;解决渠道
当前,涉诉信访形势严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有必要对此反思,并寻求解决之道。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现状
(一)从数量上看,呈连年上升趋势
以某基层法院为例,从2010年-2013年上半年,信访案件总量分别为12件、14件、17件、17件,数量上呈不断上升趋势。特别是民事类信访,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来看,多数信访当事人缺乏风险意识,且抱着高期望值的心理,很多案件因当事人原因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走上信访之路。
(二)从内容上看,涉执案件比例大
历年来,涉执信访总量高位运行,信访反映执行问题的约占70%。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劳资纠纷等案件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久拖未执行,申请人信访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到位的。当然还包括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对一审、二审裁判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诉,要求改判或重新审理;反映法院审判人员办案纪律、办案作风方面的问题等。
(三)从方式上看,农民群体访增多
信访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向受理法院或上级法院信访;2、到县、市党委、政府部门信访;3、赴省、进京访等非正常越级访;4、在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信息。从某基层法院办理的信访件来看,多数申请人习惯越过经办法院,直接找上级部门,甚至直接赴省、进京反映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农民群体性来访增多,信访工作压力不断增大。此类信访人多数为农民,多是已经失地的农民,他们不受单位和时间约束,随时上访。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劳动保险、劳务工资纠纷等领域,出现“边审边访”现象。他们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联,经常在一起交流上访经验,造成群体性上访越来越多,各级法院信访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四)从类型上看,案件复杂法院自身难化解
有的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虽与案件有关,但本质并非法院的事情,可能跟土地办证、拆迁有关系,但上级还是将信访件转交法院办理;有的老信访户反映的问题经法院多次复查,无论从实体认定及程序适用均不存在问题,但信访人仍纠缠不止,信访部门仍交办,法院难以化解。重访老户较多,很多信访人一案多次多地多个不同部门信访,而有关部门分别将信访件直接交经办基层法院办理,且交办力度不断升级,人为地加大了基层法院的工作量。
(五)从化解上看,缺乏实质性的控制措施
信访人一般选择在敏感时期,重要时节信访,如“两会”期间、重大节日或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由于涉诉信访问题复杂,解决困难,地方法院迫于维稳压力,为了实现“零上访”目标,在敏感时节,面对越级上访老户、进京或上级督办等疑难信访户,采取“人盯人”、“蹲守”等办法,将可能异常访的对象稳控在当地,缺乏实质性的化解措施,对情绪激动、故意提出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的上访老户,却难予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二、涉诉信访的成因
(一)立法和制度原因造就老信访户
首先,申诉无限制,无风险。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对申诉次数没有限制,当事人可通过多次申诉而进入再审,客观上造成上访老户信访不止的成因。其次,受理申诉不收费,尽管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当事人都不因请求不被采纳而承担费用的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说,当事人可以对同一问题反复申诉信访。再次,对无理缠诉缺少制裁的法律规定。个别上访人多年到处无理信访、闹访,法院无计可施。对闹得过分的,上级部门通过督办方法,要求承办法院限期答复,缺乏措施。长此以往,造成一批批无理缠诉的信访老户。
(二)法院初访工作不到位引发信访升级
因法院初访工作引发信访升级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一、个别法官执法方法简单,没有充分做好答疑解惑工作,导致案结事未了;二、个别法官工作效率存在问题,案件久拖不决。三、个别接访人员水平不高,息诉工作不到位。四、个别人员初访接待,对其信访简单答复,应付了事,有的案件本身没有问题,由于工作人员态度粗暴,挫伤信访人感情,导致申诉人信访升级。
(三)信访人自身因素走上信访道路
当事人对于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参与诉讼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证据规则缺乏正确的认识,一旦败诉就难以接受,导致缠诉上访。也有相当部分信访人并非对审判不服,而是利益动机十分明显,选择在敏感时段到敏感地点或中央国家机关上访,以期获得法外利益,甚至诉求“一日三变”,要求一增再增,有的诉求不切合实际或者纯属无理缠讼。再加上受理上访案件无需交受理费,也造成一部分当事人不愿通过上诉渠道,而是通过上访来达到其目的。
(四)信访管理机制的缺陷引起多头信访
目前许多部门都拥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交办权。司法实践中,导致一事多访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当事人多头上访引起多头督办。对同一个案件,各上级部门督办交办意见各不相同,有转发法院及时查处,也有要求书面反馈,还有要求携卷宗汇报进展。法院往往打破工作常规,多次讨论,多方多次上报。有些当事人通过上级督办方式,使已经再审终审、复查驳回的案件又提起复查。
(五)城市化建设引发群体上访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些农村地区进行城镇化建设,因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农民工工资,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出租、互换、住房等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引起群体性纠纷不断爆发,越来越多纠纷集中到法院来,这类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有些地区财力不足,补偿费用难以完全到位,群众利益受损,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突出。 三、涉诉信访对司法的影响
(一)涉诉信访影响司法的公平原则
事实说明,涉诉信访件与法院结案数相比占不到百分之一,但这部分化解工作给法院工作所带来的压力远远超出了这个比例,法院息访维稳成本越来越高。为了确保重大节日、敏感时节和谐稳定,个案的赔偿数额常常突破法律所能支持的额度,这种做法既间接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又使整个社会失去了公平正义。
(二)涉诉信访影响司法的终局性
目前的涉诉信访制度,客观上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的渠道,同时也为通过法律外途径解决提供了条件。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在法院败诉后不甘心, 千方百计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 法院在涉诉信访制度中成为类似 “被告”的角色。信访件通过上级的批示回到法院,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往往迫于维稳压力,想方设法进行判决外的解决,司法担当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功能受到挑战。不少当事人越级上访,上级法院在无奈情况下,应信访者的申诉要求指令下级法院启动相关司法程序,对生效判决进行复查,与维护法院判决既判力的原则精神相悖,导致司法终局性受到严重影响。
(三)涉诉信访加剧司法行政化倾向
纠纷的司法解决要求司法的专业性、程序的公正性、结果的稳定性。但长期以来,涉诉信访工作没有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普遍适用的程序规则,从接受问题到解决问题具有非规范性、非程序性。目前涉诉信访制度,使很多权利救济更多地寄托在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的批示上,更多地使用行政手段和行政方法解决问题。这与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身份不相对称,实际上已淡化司法功能,加剧司法行政化倾向。
五、涉诉信访解决渠道与建议的思考
当前,促进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避免司法公信力的流失,刻不容缓。因此,笔者提出以下涉诉信访解决渠道与建议。
(一)重视源头化解初信初访
初信初访案件与上访老案相比相对易化解,初信初访处理不好,很容易转化成老信访户,必须重视初信初访,做好源头预防与化解。首先,重视接访。取得当事人信任是化解初访关键,要合理配置窗口接访人员,接待来访当事人,要做到热心、细心、耐心。对来信来访当事人不分事大事小、外地本地、一律平等对待。对敏感案件、可能发生上访的当事人要排查、登记造册,争取预防性措施,做早预防、早处理,及时化解,防止转化为信访老案。其次,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从源头上杜绝矛盾纠纷升级发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加大立案调解、民商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力度,从源头上有效减少当事人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力引起上访。再者,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通过查询当事人财产状况,采取冻结、扣划、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对一些抵抗执行的赖帐户,采取拘留、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提高执行成效。同时积极促成执行和解,努力彻底消除矛盾纠纷升级隐患。
(二)建立初访无缝对接机制
源头化解是有效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关键。我们要采取接访环节前移,解疑释惑前移。法院可以与信访联席会建立对涉诉、涉执案件无缝对接制度,由信访联席会采取不登记、不交办、不督办的办法,对前来初信初访的当事人直接由法院专员进行登记,及时了解信访动态,及时以案释法,及时与法院对接,内部消化。既保证信访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又减少党委、政府部门信访压力,避免当事人非正常上访。对接后,法院应当及时逐案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找出症结、提出解决方案;逐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逐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办理期限;要及时通报,将开展的工作进程及时通报给信访人,让信访人理解法院工作,将初信初访化解于源头,化解于萌芽。
(三)建立专门的涉诉信访处置机构
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涉诉信访工作处置机构,及时处置无理缠访,无理闹访信访人。处置机构配备专门处置人员,配套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运行处置机制,对信访工作责任人因主观原因未处理好,应严格按规定给予处理。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时,对确实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存在错误的案件,应依法再审;对少数钻政策空子的无理上访、缠访和闹访的上访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罚,保障涉诉信访工作良性发展。
(四)建立纠纷终局处理机制
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终局性处理结果的,不得随意启动其他程序处理。即使当事人再次信访的,不能无原则地受理,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或多或少地给予信访人一定的“好处”,造成无序信访量的不断增长,同时助长“小闹小结、大闹大结、不闹不结”怪现象存在。当前,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六项职责,并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该规定明确确定通过诉讼的信访,应当向司法部门提出,建议在法院设置信访法庭,专门受理信访人反映正在诉讼、执行或者已经终审案件,净化已经司法审判再进行上访的工作环境。
(五)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网络系统
现实中,很多信访人多头信访,由于没有建立信访互联网信息平台,造成接访机关之间就同一信访事项反复受理,多头交办,多头重复处理,增加司法成本。再者,由于各个受理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信息资源不能及时共享,容易出现答复不一致、引起信访人不信任,矛盾更加激化。所以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之间,应建立信访信息网络平台,网络模块包括:信访方式、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问题类型、登记时间、化解方式、工作进展等情况,要求信访即时录入,进行常态化管理,实现即时动态信息互通。
(六)建立司法信访制度,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
建立法治国家,其根本是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都要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的规定来调整和约束人们的行动。要尽快制定和出台《信访法》。该法应当对信访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责、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在实体上对无理上访、缠访和闹访的上访人作出制裁规定;在程序上对信访人应按照逐级处理的程序作出规定;建议信访法明确规定涉及诉讼信访件一律向受理的司法机关信访,党政信访部门不予受理,将涉诉信访以法定形式从信访中脱离出来,减轻党委、政府信访工作压力,同时维护司法公正、公平、公信力。程序上同时对信访终结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依法制止无序信访事件发生,促使涉诉信访逐步规范,实现信访工作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良好司法环境,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任濠鑫、何路清:《涉诉信访的现状及解决对策》,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2]邱晓霞:《论涉诉信访的成因及其解决对策》,载《人民论坛》2011年第24期。
[3]周曙:《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的现状和出路》,载江苏法院网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3/03/19162955143.html ,2013年7月20日访问。
(作者通讯地址:长泰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州 363900)
关键词:涉诉信访;成因;影响;解决渠道
当前,涉诉信访形势严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有必要对此反思,并寻求解决之道。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现状
(一)从数量上看,呈连年上升趋势
以某基层法院为例,从2010年-2013年上半年,信访案件总量分别为12件、14件、17件、17件,数量上呈不断上升趋势。特别是民事类信访,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来看,多数信访当事人缺乏风险意识,且抱着高期望值的心理,很多案件因当事人原因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走上信访之路。
(二)从内容上看,涉执案件比例大
历年来,涉执信访总量高位运行,信访反映执行问题的约占70%。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劳资纠纷等案件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久拖未执行,申请人信访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到位的。当然还包括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对一审、二审裁判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诉,要求改判或重新审理;反映法院审判人员办案纪律、办案作风方面的问题等。
(三)从方式上看,农民群体访增多
信访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向受理法院或上级法院信访;2、到县、市党委、政府部门信访;3、赴省、进京访等非正常越级访;4、在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信息。从某基层法院办理的信访件来看,多数申请人习惯越过经办法院,直接找上级部门,甚至直接赴省、进京反映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农民群体性来访增多,信访工作压力不断增大。此类信访人多数为农民,多是已经失地的农民,他们不受单位和时间约束,随时上访。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劳动保险、劳务工资纠纷等领域,出现“边审边访”现象。他们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联,经常在一起交流上访经验,造成群体性上访越来越多,各级法院信访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四)从类型上看,案件复杂法院自身难化解
有的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虽与案件有关,但本质并非法院的事情,可能跟土地办证、拆迁有关系,但上级还是将信访件转交法院办理;有的老信访户反映的问题经法院多次复查,无论从实体认定及程序适用均不存在问题,但信访人仍纠缠不止,信访部门仍交办,法院难以化解。重访老户较多,很多信访人一案多次多地多个不同部门信访,而有关部门分别将信访件直接交经办基层法院办理,且交办力度不断升级,人为地加大了基层法院的工作量。
(五)从化解上看,缺乏实质性的控制措施
信访人一般选择在敏感时期,重要时节信访,如“两会”期间、重大节日或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由于涉诉信访问题复杂,解决困难,地方法院迫于维稳压力,为了实现“零上访”目标,在敏感时节,面对越级上访老户、进京或上级督办等疑难信访户,采取“人盯人”、“蹲守”等办法,将可能异常访的对象稳控在当地,缺乏实质性的化解措施,对情绪激动、故意提出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的上访老户,却难予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二、涉诉信访的成因
(一)立法和制度原因造就老信访户
首先,申诉无限制,无风险。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对申诉次数没有限制,当事人可通过多次申诉而进入再审,客观上造成上访老户信访不止的成因。其次,受理申诉不收费,尽管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当事人都不因请求不被采纳而承担费用的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说,当事人可以对同一问题反复申诉信访。再次,对无理缠诉缺少制裁的法律规定。个别上访人多年到处无理信访、闹访,法院无计可施。对闹得过分的,上级部门通过督办方法,要求承办法院限期答复,缺乏措施。长此以往,造成一批批无理缠诉的信访老户。
(二)法院初访工作不到位引发信访升级
因法院初访工作引发信访升级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一、个别法官执法方法简单,没有充分做好答疑解惑工作,导致案结事未了;二、个别法官工作效率存在问题,案件久拖不决。三、个别接访人员水平不高,息诉工作不到位。四、个别人员初访接待,对其信访简单答复,应付了事,有的案件本身没有问题,由于工作人员态度粗暴,挫伤信访人感情,导致申诉人信访升级。
(三)信访人自身因素走上信访道路
当事人对于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参与诉讼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证据规则缺乏正确的认识,一旦败诉就难以接受,导致缠诉上访。也有相当部分信访人并非对审判不服,而是利益动机十分明显,选择在敏感时段到敏感地点或中央国家机关上访,以期获得法外利益,甚至诉求“一日三变”,要求一增再增,有的诉求不切合实际或者纯属无理缠讼。再加上受理上访案件无需交受理费,也造成一部分当事人不愿通过上诉渠道,而是通过上访来达到其目的。
(四)信访管理机制的缺陷引起多头信访
目前许多部门都拥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交办权。司法实践中,导致一事多访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当事人多头上访引起多头督办。对同一个案件,各上级部门督办交办意见各不相同,有转发法院及时查处,也有要求书面反馈,还有要求携卷宗汇报进展。法院往往打破工作常规,多次讨论,多方多次上报。有些当事人通过上级督办方式,使已经再审终审、复查驳回的案件又提起复查。
(五)城市化建设引发群体上访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些农村地区进行城镇化建设,因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农民工工资,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出租、互换、住房等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引起群体性纠纷不断爆发,越来越多纠纷集中到法院来,这类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有些地区财力不足,补偿费用难以完全到位,群众利益受损,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突出。 三、涉诉信访对司法的影响
(一)涉诉信访影响司法的公平原则
事实说明,涉诉信访件与法院结案数相比占不到百分之一,但这部分化解工作给法院工作所带来的压力远远超出了这个比例,法院息访维稳成本越来越高。为了确保重大节日、敏感时节和谐稳定,个案的赔偿数额常常突破法律所能支持的额度,这种做法既间接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又使整个社会失去了公平正义。
(二)涉诉信访影响司法的终局性
目前的涉诉信访制度,客观上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的渠道,同时也为通过法律外途径解决提供了条件。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在法院败诉后不甘心, 千方百计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 法院在涉诉信访制度中成为类似 “被告”的角色。信访件通过上级的批示回到法院,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往往迫于维稳压力,想方设法进行判决外的解决,司法担当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功能受到挑战。不少当事人越级上访,上级法院在无奈情况下,应信访者的申诉要求指令下级法院启动相关司法程序,对生效判决进行复查,与维护法院判决既判力的原则精神相悖,导致司法终局性受到严重影响。
(三)涉诉信访加剧司法行政化倾向
纠纷的司法解决要求司法的专业性、程序的公正性、结果的稳定性。但长期以来,涉诉信访工作没有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普遍适用的程序规则,从接受问题到解决问题具有非规范性、非程序性。目前涉诉信访制度,使很多权利救济更多地寄托在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的批示上,更多地使用行政手段和行政方法解决问题。这与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身份不相对称,实际上已淡化司法功能,加剧司法行政化倾向。
五、涉诉信访解决渠道与建议的思考
当前,促进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避免司法公信力的流失,刻不容缓。因此,笔者提出以下涉诉信访解决渠道与建议。
(一)重视源头化解初信初访
初信初访案件与上访老案相比相对易化解,初信初访处理不好,很容易转化成老信访户,必须重视初信初访,做好源头预防与化解。首先,重视接访。取得当事人信任是化解初访关键,要合理配置窗口接访人员,接待来访当事人,要做到热心、细心、耐心。对来信来访当事人不分事大事小、外地本地、一律平等对待。对敏感案件、可能发生上访的当事人要排查、登记造册,争取预防性措施,做早预防、早处理,及时化解,防止转化为信访老案。其次,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从源头上杜绝矛盾纠纷升级发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加大立案调解、民商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力度,从源头上有效减少当事人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力引起上访。再者,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通过查询当事人财产状况,采取冻结、扣划、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对一些抵抗执行的赖帐户,采取拘留、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提高执行成效。同时积极促成执行和解,努力彻底消除矛盾纠纷升级隐患。
(二)建立初访无缝对接机制
源头化解是有效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关键。我们要采取接访环节前移,解疑释惑前移。法院可以与信访联席会建立对涉诉、涉执案件无缝对接制度,由信访联席会采取不登记、不交办、不督办的办法,对前来初信初访的当事人直接由法院专员进行登记,及时了解信访动态,及时以案释法,及时与法院对接,内部消化。既保证信访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又减少党委、政府部门信访压力,避免当事人非正常上访。对接后,法院应当及时逐案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找出症结、提出解决方案;逐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逐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办理期限;要及时通报,将开展的工作进程及时通报给信访人,让信访人理解法院工作,将初信初访化解于源头,化解于萌芽。
(三)建立专门的涉诉信访处置机构
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涉诉信访工作处置机构,及时处置无理缠访,无理闹访信访人。处置机构配备专门处置人员,配套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运行处置机制,对信访工作责任人因主观原因未处理好,应严格按规定给予处理。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时,对确实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存在错误的案件,应依法再审;对少数钻政策空子的无理上访、缠访和闹访的上访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罚,保障涉诉信访工作良性发展。
(四)建立纠纷终局处理机制
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终局性处理结果的,不得随意启动其他程序处理。即使当事人再次信访的,不能无原则地受理,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或多或少地给予信访人一定的“好处”,造成无序信访量的不断增长,同时助长“小闹小结、大闹大结、不闹不结”怪现象存在。当前,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六项职责,并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该规定明确确定通过诉讼的信访,应当向司法部门提出,建议在法院设置信访法庭,专门受理信访人反映正在诉讼、执行或者已经终审案件,净化已经司法审判再进行上访的工作环境。
(五)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网络系统
现实中,很多信访人多头信访,由于没有建立信访互联网信息平台,造成接访机关之间就同一信访事项反复受理,多头交办,多头重复处理,增加司法成本。再者,由于各个受理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信息资源不能及时共享,容易出现答复不一致、引起信访人不信任,矛盾更加激化。所以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之间,应建立信访信息网络平台,网络模块包括:信访方式、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问题类型、登记时间、化解方式、工作进展等情况,要求信访即时录入,进行常态化管理,实现即时动态信息互通。
(六)建立司法信访制度,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
建立法治国家,其根本是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都要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的规定来调整和约束人们的行动。要尽快制定和出台《信访法》。该法应当对信访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责、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在实体上对无理上访、缠访和闹访的上访人作出制裁规定;在程序上对信访人应按照逐级处理的程序作出规定;建议信访法明确规定涉及诉讼信访件一律向受理的司法机关信访,党政信访部门不予受理,将涉诉信访以法定形式从信访中脱离出来,减轻党委、政府信访工作压力,同时维护司法公正、公平、公信力。程序上同时对信访终结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依法制止无序信访事件发生,促使涉诉信访逐步规范,实现信访工作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良好司法环境,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任濠鑫、何路清:《涉诉信访的现状及解决对策》,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2]邱晓霞:《论涉诉信访的成因及其解决对策》,载《人民论坛》2011年第24期。
[3]周曙:《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的现状和出路》,载江苏法院网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3/03/19162955143.html ,2013年7月20日访问。
(作者通讯地址:长泰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州 36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