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下属非法人单位不符合经济意义的亏损会计现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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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母公司下属的代表处或办事处会计核算中存在这样的会计现象:开展活动的经费由母公司拨付,无经营性收入;开展活动经费支出,期末视同经营亏损反映;在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母公司拨人经费的“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和反映历年累计开展活动经费支出的“未分配利润”的会计报表项目余额越滚越大。笔者认为,上述母公司下属的代表处或办事处均系母公司下属非法人单位,这些非法人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将为母公司生产或贸易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发生的经费支出反映为当年经营亏损,所体现的年份越长,所有者权益负数越大,这种非法人单位亏损的会计现象不符合经济意义,应予以匡正。本文拟就解决母公司下属非法人单位发生不符合经济意义的亏损会计现象问题进行探讨。
  
  一、母公司下属非经营性的非法人单位亏损会计现象不符合经济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外国公司日益重视开拓中国大陆市场,在中国大陆开设越来越多代表处或办事处,为母公司开展联络、咨询等相关商务活动;同时,随着国内“走出去”战略与拓展国内市场战略实施,许多国内企业纷纷在国内外开设办事处,为母公司开展市场调研、联络业务等商务活动。不论是国外公司在中国开设的代表处,还是中国公司在国内外开设的办事处,均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仅为母公司开展联络、咨询等相关商务活动,其活动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差旅费、福利费、办公场所费用等均由母公司划拨并承担,年末合并计入母公司经营损益并作税前扣除处理;这些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活动业绩体现在为母公司开展市场调研、开拓市场、联络业务等事项的工作量和效果上,无经营性收入;而且这些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为母公司开展商务活动而流人的经济利益或成果体现在母公司账面上。可见,这些母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既非生产经营机构,又具有非营利性质,每年发生的活动经费支出,在年终应由母公司核销,直接反映为母公司当年经营费用;对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而言,不存在生产经营性亏损会计事项,也不能说会计期间发生的活动经费支出就是代表处或办事处为母公司开展商务活动的成果。
  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按照当地政府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注册登记,取得相应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开展活动许可资格证件,从会计核算角度讲,这些母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应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但在会计核算实务中,却将为母公司生产或贸易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而发生的经费支出反映为当年经营亏损,并且存在本文第一段所描述的“所有者权益负数越大”的情况,这样的会计核算结果不符合经济意义,扭曲了这些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的财务状况与会计信息。
  
  二、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符合经济意义亏损会计现象的成因分析
  
  1 会计主体非营利性
  母公司下属的代表处或办事处职能定位就是为母公司生产或贸易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其开展活动的经费由母公司拨付,无其他经营性收入;仅发生开展活动相关人员工资、办公费、税费、办公场所租赁费等费用,完全属于非营利性机构。除了母公司拨入经费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之外,这些代表处或办事处无其他收入冲抵当年活动经费,一般经费支出大于利息等收入来源。正是这些代表处或办事处的非营利机构性质,才形成了其不符合经济意义亏损会计现象的产生。
  2 现有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中缺失对母公司下属非营利性非法人单位亏损会计处理规定
  由于母公司下属的代表处或办事处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政府机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照,虽然这些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不能从事生产经营,但构成会计主体地位,应按照会计准则和适用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据税法申报纳税。
  按照目前会计准则和适用会计制度规定,这些具有非营利性质的母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对为母公司生产或贸易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而发生的活动经费以及母公司拨入的经费,只能进行如下会计核算:
  (1)对母公司拨入的活动经费,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
  (2)对本机构发生的活动经费,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年末将年度发生的管理费用全部结转为经营亏损,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按照上述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会计核算结果,势必造成母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项目贷方余额和“未分配利润”项目借方余额一年比一年大,直至注销为止。此外,母公司对拨付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的活动经费,在账表中反映的“其他应收款”,在存续期间不可能收回,同理越滚越大,这也不符合经济意义。虽然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中抵销了与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之间的往来款,也完整地将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的年度损益纳入了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中反映,但从母公司以及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个别会计报表看,仍存在上述不符合经济意义的会计现象。笔者认为,现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缺失对母公司下属非营利性非法人单位发生的经费支出年度核销规则或亏损会计处理规则,是造成上述不符合经济意义亏损会计现象的制度原因。
  3 母公司未能及时核销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经费支出
  按常规,母公司应根据公司会计政策与财务管理制度,在年度终了时对下属非营利性非法人单位经费支出以及收益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各自进行核销会计处理,并直接将予以核销的经费支出纳入母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使得母公司下属非营利性非法人单位将经母公司审核认可的活动经费支出净额(已抵销当年收益)与母公司拨入经费相抵冲,合理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在实务工作中,目前大多数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规则操作。笔者认为,母公司未能及时核销下属非营利性非法人单位经费支出,是造成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符合经济意义亏损会计现象的主观原因。
  
  三、革除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符合经济意义亏损会计现象的出路与建议
  
  既然母公司的代表处或办事处职能定位就是为母公司生产或贸易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既不从事具有收益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经营性收益来源,完全属非营利性机构;并且这些机构开展活动的经费由母公司拨付,这些机构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的成果完全在母公司体现,那么这些机构的活动经费支出年终就应直接纳入母公司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贯彻收益与成本费用配比核算原则,而不应在母公司的代表处或办事处年度会计报表中体现为经营亏损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按照母公司及其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内部财会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年终将母公司拨入经费与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发生的经费净支出(已抵销存款利息等收益)进行核销,并对双方相应往来款进行抵销,避免造成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符合经济意义的亏损会计现象,真实反映母公司及其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的年度财务状况,做到所反映的会计信息符合经济意义,避免会计信息扭曲。
  针对由母公司拨付活动经费、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为母公司生产或贸易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无经营收入的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会计核算工作,笔者建议应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规范,消除不符合经济意义的亏损会计现象。
  第一个层面,国家应制定会计核销这一具体会计准则,对符合会计核销具体会计准则条件的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为母公司生产或贸易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发生的经费,明确年末母公司应当予以核销,并将予以核销的经费净支出直接并入母公司损益反映,使得母公司核销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活动经费工作有据可依且规范操作,从会计准则层面上为消除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符合经济意义的亏损会计现象创造制度条件。
  第二个层面,建立健全母公司对其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经费开支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核算政策,明确人员工资标准、差旅费标准、福利待遇、固定资产折旧率、活动经费核销操作程序、会计核算办法、编制会计报表要求等政策,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上确保母公司及其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真实、正确、合理地反映母公司及其代表处或办事处年度财务状况。
  第三个层面,完善代表处或办事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并计缴相关税费政策,要求代表处或办事处除了应编制会计报表之外,尚应编制并报送会计期间所发生的活动经费支出明细表。这样也就解决了对代表处或办事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并计缴相关税费的计征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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