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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知名学者曾说过,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到“物证”时代,现在正迈入一个全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微博私信、手机短信、网络视频等,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在民事纠纷和刑事诉讼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顺应信息社会发展需要,针对电子致务、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加快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