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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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总要求。从本质上说,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法作为规范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法律,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在社会法治建设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应该尽快加以解决,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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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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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总要求。从本质上说,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法作为规范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法律,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在社会法治建设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应该尽快加以解决,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其他文献
栏目说明 为推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培养成果,搭建论文品评乃至学术评价之平台,《法学家》专辟“博文精萃”一栏。该栏目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论文要旨”,由博文作者对其博文进行全面系统而重点突出的介绍,一般宜包括如下要素:博文的体系架构;博文每章节的主要内容;博文的主要特点;博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博文所研究领域的课题展望。其二是“论文评议”,可以是答辩委员会的论文审查意见,或者评审专家的点评,具体宜包括如下要素:对论文的总体评价;对论文的体系及各章节的评价;对论文创新的评价;指出论文的不足以及进一步完善的方
量刑程序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和隔离式的量刑程序两种方案。在解决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问题上,隔离式量刑程序更加合理,也符合法律的规定。隔离式量刑程序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在对被告人有罪与否的决定先作出后再启动,由控辩双方分别提出量刑证据并发表意见,最后进行量刑问题的总结陈词。在量刑程序改革中,其他应当解决的问题还包括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建立以及量刑程序的证明过程等重点问题。
为推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培养成果,搭建论文品评乃至学术评价之平台,《法学家》专辟“博文精萃”一栏。该栏目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论文要旨”,由博文作者对其博士论文进行全面系统而重点突出的介绍,一般宜包括如下要素:论文的体系架构;论文每章节的主要内容;论文的主要特点;论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论文所研究领域的课题展望。其二是“论文评议”,可以是答辩委员会的论文审查意见,或者评审专家的点评,具体宜包括如下要素:对论文的总体评价;对论文的体系及各章节的评价;对论文创新的评价;指出论文的不足以及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敬
为推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培养成果,搭建论文品评乃至学术评价之平台,《法学家》专辟“博文精萃”一栏。该栏目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论文要旨”,由博文作者对其博士论文进行全面系统而重点突出的介绍,一般宜包括如下要素:论文的体系架构;论文每章节的主要内容;论文的主要特点;论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论文所研究领域的课题展望。其二是“论文评议”,可以是答辩委员会的论文审查意见,或者评审专家的点评,具体宜包括如下要素:对论文的总体评价;对论文的体系及各章节的评价;对论文创新的评价;指出论文的不足以及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敬
摘要作为一种国家干预,民事检察与法律监督有何关联,国家干预的正当性何在,干预到底限定在多大范围,这些问题无疑是民事检察的基础问题。回答这些问题既要面向我国现行法制,也要作返回原点式的考察,更需要结合民事检察改革进行必要的展望。
人权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这两个源自西语的概念,在汉语法学文献中的使用并不统一,这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宪法引领下的实定法体系内在的系统化和统一性。本文旨在从一般法学理论角度澄清二者之间的区别和关联。本文特别指出,从人权转化为宪法权利要经过四个限缩性过渡——民族国家化、制度化、理性科学化和习俗化。基本权利不仅是人权的制度化,而且它总是包含着以人权为指针,从而最大程度上实现人权的要求。最后,通过运用这一新的分析框架,本文概括性地分析了现行宪法和法律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论文的研究背景
随着知识产权法的逐步发展,其对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辐射亦逐步增大。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版权法从诞生之日起,对于版权的保护就一直处于扩张之中。无论是在权利保护的期限上,还是在版权法制度本身在全球的应用范围上,
记风雨兼程,人大法学与共和国同行;甲子轮回,逝者如斯,吾辈今日缅怀和憧憬。五零年代,国之初建,百废待兴。吾人奋发,领风气之先:引介苏联法学,涵养学术人才,刊行法学注疏;尽心竭力,鞠躬尽瘁。国家与法权理论、国际法、民法、刑法等学科蹒跚起步,初见端倪。十年浩劫,重创法制。七零年代末以降,吾法律人重拾奋发之气,借开明治理之机,续前辈之学,建开国家法制,涵养邦之栋梁。中国法制建设之实践,在宪制、民事、刑事、经济、社会等领域,皆见吾人之身影;中国法学理论之开创,亦在人大法学之先领。济济多士,克广德心。蕉蕉黄黄,不吴
法律对屠杀问题的回应,始终在两种模式之间徘徊:一种是以国家刑法为给养来源的"刑法上的敌人"模式,另一种是源于国际刑法的"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后者更适合屠杀的定性标准,它暗示了在大量死难者面前,对人性的否定。建立"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需要回应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罪的含义;第二,归责;第三,惩罚的实质。首先,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反人道模式中被保护的"人性"包含着两个相辅相成的要素:每个人的特殊性,以及每个人都平等地归属于人类共同体。其次,在归责问题上,我们不能满足于只制裁处于权
自现代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基于强化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以涵盖各种未保护的知识创作物的理论观念,知识创作物未保护领域的界线就不断遭到突破。但这种理论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们脱离了人类行为的实际模式。任何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和政策必须注重人类行为的具体模式——即调整人类活动的连接点,因而法律和政策没有必要调整所有知识创作物的利用行为,知识产权只能限制某些人类行为。为了避免可能的缺陷,知识产权法的制定者既应当考虑影响知识产权法制定的实际因素,比如制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不均衡现象,也应当考虑其应用和实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