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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研究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股权激励的价值改善作用。以2001年~2006年我国宣告进行股权激励样本进行实证检验,研究表明,高管持股及董事持股与公司价值显著正相关,股权分置改革强化了原有的激励效果。
[关键词]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激励 公司价值
对公司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高管)进行股权激励是国内外学者在委托代理框架下研究公司治理的热点领域。国外对CEO激励的研究相当成熟,一般认为,管理层持有股票期权与股票,对管理者有正激励效果。但是,我国股权激励能否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价值,则存在争议。本文主要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变化前后,高管股权激励与公司价值间的关系,以期考察我国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
一、研究假设
Jensen等研究指出,管理层与公司所有者之间是具有利益冲突的代理关系。股权激励制可以解决经理与股东的代理冲突。当高管拥有公司索取剩余索取权的股份时,高管的利益就会与公司的尽可能趋于一致,股东与高管之间的代理冲突就会得到缓解。但是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高管比例普遍很低,外部的接管市场极不发达,中国高管股权激励与价值的关系有正向关系,但可能关显著性较弱。由此,提出假设对高管实行股权激励,其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有较弱的正向关系。
一般而言,制度会影响代理成本冲突的表现形式与最终解决途径。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制度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股权分置带来的长期影响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消除证券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重建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降低了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成本,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管理层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可能增强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所以,股权分置改革后,对高管实行股权激励更能产生积极的政策和市场效应作用,有利于减少代理成本,增加公司价值。由此,提出假说股权分置改革后,对高管实行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有较大的改善。
二、研究设计
第一,本文选定2001年~2006年宣告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第二,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我们排除了准金融性公司。第三,根据本文所研究的问题,以及计算公司价值的方便,剔除含B股或H股的公司。本文最终选定的企业年样本为481个。治理数据来源于 CCER数据库,财务数据与年报资料来自 WIND资讯数据库。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建立如下回归模型来检验本文的研究假设:
(1)
其中,MRS表示高管(TM)或董事会(DBM)的股权激励对象的持股比例,Implem表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与否的哑变量。Control_variable 表示控制变量向量,主要有:总经理变更(CHANGE_C);成长性(Growth);公司规模(Size)与负债比例(Debt)等。用滞后一期是为了考虑内生性影响。
三、实证分析
下表是模型(1)进行OLS回归结果。其中回归方程中前两个的解释变量为高管持股比例,后两个方程的解释变量为董事会持股比例。
表中显示,在宣告实行股权激励的样本公司中,公司价值与高管持股比例在0.01显著水平下正相关,回归系数为0.062%。这表明,虽然高管团队总体持股比例较低,平均只有0.58%,但从长期来看,能起到一定的激励效果,初步证明利益一致假设,即高管权益报酬能减轻经理与股东间的代理冲突。但是,当考虑股权分置改革这个制度变量时,我们发现,无论是股权分置改革变量本身,还是它与高管持股比例的交叉项,都与价值在0.01与0.05水平下显著相关,并且模型的拟合度也有所提高,而高管持股比例与价值正相关,但不显著。这说明,股权分置改革这个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证券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降低公司治理的成本,提升了公司的价值,另一方面,股权分置改革,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市场更有效改善了股权激励机制实施的有效性。总之,这证实了我们的推断,对高管实行股权激励,有一定的激励效果,在外部制度环境改善后,激励效果明显提高。这也说明资本市场制度环境对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
公司价值与董事会持股比例在0.01显著水平下正相关,回归系数为0.072,股权分置改革变量,及它与高管持股比例的交叉项,都与价值在0.01与0.05水平下显著相关。这进一步证实了假设1与2成立。值得注意,虽然董事会持股比例比高管持股比例低,但其激励效果却比高管激励效果好,说明目前总体持股较低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关键决策团队进行激励,以提高激励效果,当激励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后,再扩大激励对象的范围。
控制变量中,规模与价值在0.01水平下显著负相关,说明规模越大的公司,代理冲突可能越严重。负债比例与公司价值负相关,但相关性较弱。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比率则与公司价值显著正相关,表明成长性越好的公司,公司价值越高。而公司价值与总经理变更、两职设置状况及独立董事比例等不相关。
注: *, ** 和 *** 分别表示在 0.10, 0.05, 0.01 水平上显著。为节省篇幅,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两职设置状况、独立董事比例、Z指数、赫芬德尔指数、无形资产比、行业与年等变量省略。
四、研究结论
以中国2001年~2006年宣告实施股权激励的非金融类公司为研究样本,检验股权分置改革对股权激励的正向作用。研究结果表明,不考虑股权分置改革因素,公司价值与高管股权激励有显著的正向关系。当进一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后对激励效果的影响时,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后,高管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的改善较为显著。
本文股权分置改革对股权激励改善公司价值的实证研究填补了此方面研究不足。本文的研究也表明,在目前我国管理者股权具有使公司价值增加的正效应,建议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增加高管持股比例,弱化高管的非经济激励,同时,建立与股权激励相对应约束机制。并且,建议有关部门积极进行资本市场的改革,以发挥外部市场对管理者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Davies. J.R., Hillier. D., McColgan. P..Ownership structure, managerial behavior and corporate value[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05, 11(3)
[2]程仲鸣 夏银桂:制度变迁、国家控股与股权激励南开管理评论[J].2008(4)
[3]魏 刚:高层管理者激励与公司经营业绩[J].经济研究,2000(3)
[4]顾 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7(2)
[关键词]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激励 公司价值
对公司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高管)进行股权激励是国内外学者在委托代理框架下研究公司治理的热点领域。国外对CEO激励的研究相当成熟,一般认为,管理层持有股票期权与股票,对管理者有正激励效果。但是,我国股权激励能否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价值,则存在争议。本文主要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变化前后,高管股权激励与公司价值间的关系,以期考察我国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
一、研究假设
Jensen等研究指出,管理层与公司所有者之间是具有利益冲突的代理关系。股权激励制可以解决经理与股东的代理冲突。当高管拥有公司索取剩余索取权的股份时,高管的利益就会与公司的尽可能趋于一致,股东与高管之间的代理冲突就会得到缓解。但是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高管比例普遍很低,外部的接管市场极不发达,中国高管股权激励与价值的关系有正向关系,但可能关显著性较弱。由此,提出假设对高管实行股权激励,其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有较弱的正向关系。
一般而言,制度会影响代理成本冲突的表现形式与最终解决途径。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制度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股权分置带来的长期影响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消除证券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重建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降低了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成本,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管理层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可能增强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所以,股权分置改革后,对高管实行股权激励更能产生积极的政策和市场效应作用,有利于减少代理成本,增加公司价值。由此,提出假说股权分置改革后,对高管实行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有较大的改善。
二、研究设计
第一,本文选定2001年~2006年宣告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第二,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我们排除了准金融性公司。第三,根据本文所研究的问题,以及计算公司价值的方便,剔除含B股或H股的公司。本文最终选定的企业年样本为481个。治理数据来源于 CCER数据库,财务数据与年报资料来自 WIND资讯数据库。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建立如下回归模型来检验本文的研究假设:
(1)
其中,MRS表示高管(TM)或董事会(DBM)的股权激励对象的持股比例,Implem表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与否的哑变量。Control_variable 表示控制变量向量,主要有:总经理变更(CHANGE_C);成长性(Growth);公司规模(Size)与负债比例(Debt)等。用滞后一期是为了考虑内生性影响。
三、实证分析
下表是模型(1)进行OLS回归结果。其中回归方程中前两个的解释变量为高管持股比例,后两个方程的解释变量为董事会持股比例。
表中显示,在宣告实行股权激励的样本公司中,公司价值与高管持股比例在0.01显著水平下正相关,回归系数为0.062%。这表明,虽然高管团队总体持股比例较低,平均只有0.58%,但从长期来看,能起到一定的激励效果,初步证明利益一致假设,即高管权益报酬能减轻经理与股东间的代理冲突。但是,当考虑股权分置改革这个制度变量时,我们发现,无论是股权分置改革变量本身,还是它与高管持股比例的交叉项,都与价值在0.01与0.05水平下显著相关,并且模型的拟合度也有所提高,而高管持股比例与价值正相关,但不显著。这说明,股权分置改革这个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证券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降低公司治理的成本,提升了公司的价值,另一方面,股权分置改革,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市场更有效改善了股权激励机制实施的有效性。总之,这证实了我们的推断,对高管实行股权激励,有一定的激励效果,在外部制度环境改善后,激励效果明显提高。这也说明资本市场制度环境对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
公司价值与董事会持股比例在0.01显著水平下正相关,回归系数为0.072,股权分置改革变量,及它与高管持股比例的交叉项,都与价值在0.01与0.05水平下显著相关。这进一步证实了假设1与2成立。值得注意,虽然董事会持股比例比高管持股比例低,但其激励效果却比高管激励效果好,说明目前总体持股较低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关键决策团队进行激励,以提高激励效果,当激励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后,再扩大激励对象的范围。
控制变量中,规模与价值在0.01水平下显著负相关,说明规模越大的公司,代理冲突可能越严重。负债比例与公司价值负相关,但相关性较弱。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比率则与公司价值显著正相关,表明成长性越好的公司,公司价值越高。而公司价值与总经理变更、两职设置状况及独立董事比例等不相关。
注: *, ** 和 *** 分别表示在 0.10, 0.05, 0.01 水平上显著。为节省篇幅,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两职设置状况、独立董事比例、Z指数、赫芬德尔指数、无形资产比、行业与年等变量省略。
四、研究结论
以中国2001年~2006年宣告实施股权激励的非金融类公司为研究样本,检验股权分置改革对股权激励的正向作用。研究结果表明,不考虑股权分置改革因素,公司价值与高管股权激励有显著的正向关系。当进一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后对激励效果的影响时,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后,高管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的改善较为显著。
本文股权分置改革对股权激励改善公司价值的实证研究填补了此方面研究不足。本文的研究也表明,在目前我国管理者股权具有使公司价值增加的正效应,建议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增加高管持股比例,弱化高管的非经济激励,同时,建立与股权激励相对应约束机制。并且,建议有关部门积极进行资本市场的改革,以发挥外部市场对管理者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Davies. J.R., Hillier. D., McColgan. P..Ownership structure, managerial behavior and corporate value[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05, 11(3)
[2]程仲鸣 夏银桂:制度变迁、国家控股与股权激励南开管理评论[J].2008(4)
[3]魏 刚:高层管理者激励与公司经营业绩[J].经济研究,2000(3)
[4]顾 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