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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充分挖掘农村土地的融资功能,更大程度地开发土地的潜在资本,开展创新农村土地贷款模式是大势所趋。因此,本文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行性以及如何选择贷款模式进行深入的探究,通过对比总结探索出更完善的贷款模式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经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渠道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概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因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等活动而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为了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金融机构对该物进行审核,再与资金需求者或第三方签订合约并发放贷款。按照贷款协议,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将抵押物进行流转,从而获得补偿归金融机构所有,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如固定资产一般可以通过抵押获得资金的效用,是资金需求者为了得到贷款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三)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评述
我国《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物权法》等现行的土地法律,对部分农村土地流转等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以“二元模式”区别对待土地抵押。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着法律规范和政策的限制。只有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權可以作为抵押物,这对金融机构全面实施此业务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导致银行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加上农地产权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等因素导致该创新型融资业务的发展受到阻碍。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现状分析
(一)主要地区试点模式分析
为了破解我国农村长期面临的融资难问题,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顺应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创新利用的趋势,全国多个地区相继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试点。本文通过对宁夏同心,江苏新沂的模式运行情况作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积极探索出一套符合当地实际、契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与现实生产力相匹配的抵押贷款模式。
宁夏同心县在很早以前就率先展开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创新业务,特色的“同心模式”由来已久,是典型的“农户+土地协会+金融机构”模式。首先在试点区域成立一个“土地抵押协会”,选出常务会员负责管理本村抵押贷款事务,然后村民在土地协会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入股成员需要资金时,借款人与相关协会和担保人(三位会员和一位常务成员)签订该权益的抵押转让合同,然后向银行提交申请,同时协会再与银行签约总的担保合同,最后金融机构审核所有资料后与资金需求者签订合约发放贷款。
江苏的“新沂模式”是按照“申请——评估——抵押登记——三审(初、复、再)——放贷”的流程办理的。初审由村委会负责,农地价值估算、抵押登记手续及贷款复审由镇农经服务中心负责,农工办负责日常事务处理,纠纷的调解和审理由法院负责,风险基金的设立、资金的补贴和奖励都是由财政部门负责。
(二)主要试点管理办法分析
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迅速在全国多个城市得到突破,创新型融资业务屡屡破冰。为了促进该业务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多地都出台了专业的规范性文件来管理此业务。我们就江苏、宁夏对该业务的管理办法、流程来分析比较。
江苏等地都得到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官方认定和大力推动。管理办法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因地制宜不同的地方,明确的贷款对象、条件、担保方式,极大地推动当地贷款业务的发展从而使农民的收入得到增长。此外,宁夏的管理方式存在差异,其担保方式不一样,抵押贷款的对象范围也不同。政府的支持、规范的管理办法能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进行与发展,同时能有效地规避制度和处置的风险。
(三)重要试点银行办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情况
2012年2月,中国信用社出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以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
同心县原为国家级贫困县,近年来通过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项业务农业得到了大力发展。2006年当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仅向5个行政村投放此类贷款150万元:2007年涉及9个行政村,涉款金额300万:2008年发展至50个行政村,涉及款项2000余万元;2012年涉款金额高达1.61亿元,覆盖该县全部行政村。
2010年新沂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余额为7620万元、涉及1326户;2011年9821万元、涉及1569户;2012年11856万元、涉及1973户;2013年14025万元、涉及2362户。
三、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行性分析
(一)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政策支持
每项创新业务的开展除了自身主观因素,还需要客观的环境因素的推动。国家政策的号召无疑是推动新型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和通关钥匙。为了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实施,大到中央政府小到地方单位都纷纷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响应。2009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以此作为契机,全国土地权益流转朝多元化模式发展: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这就赋予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权利。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缺乏资金提供有效解决途径,2014年11月,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由此看出,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创新融资模式和规模效益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分配,增加农地可利用价值。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2015年的1号文件规定“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 政府的政策支持给了各地试点银行发展此业务的依据和扶持。政府和银行加强合作,政策管理规范齐出台,合力助农。涉农贷款业务比例连年上升,农村经济发展大大提升,生活水平得到改善,收入日渐增加。这些成果都依赖于国家对“三农”的支持,不断挖掘新的信贷方式,政府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也十分重视,持续加强资金的扶持力度。
(二)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践支持
我国多地响应号召,顺应形势发展,推行创新融资业务试点。我国的土地抵押业务的探索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8年贵州湄潭县探索创新融资改革,开展了该土地权益贷款业务试点。除了上文介绍的几个重要试点地区外,时至今日全国已有23个省开展了该项创新贷款试点业务。
各地试点的稳定发展表明该创新业务已经获得有效成果,激活了农村的土地潜在资源,有效解决了农民因缺乏抵押物导致“贷款难”的状况,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动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还开阔了经济金融的业务范围,推动了农业规模生产经营。
四、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防范对策
(一)制度风险及防范对策
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制度风险来源于国家的制度和政策,三个法律共同约定部分土地权益不能抵押。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范围受到了限制,试点的推行也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中央政策也十分小心地推行,既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推行,又在法律上加以各种制约,矛盾之处引发了制度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业务的全面推广。因此,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此业务必须要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以控制风险:严格选择借款人;谨慎选择抵押物;确定好贷款用途;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二)处置风险及防范对策
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制度风险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权利流转缺乏全面的、合法合规的系统流程。该土地权益的真实有效价值没办法得到合理有限的估值,有失公平性,所以出现了交易物品难处置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对策防范此风险:优化流转限制条件,不应盲目禁止该土地权益的流转: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建立土地资产的评估机构:建立抵押物流转机构。
(三)信用风险及防范对策
信用风险也就是违约风险。情况一,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返回贷款时,就产生了违约风险,从而会使贷款方将面临各种损失的产生。情况二,当抵押物权不能实现时,贷款方的补偿需求将找到损失。情况三,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拥有其自身特殊性能,而非实体,当抵押物因保存不当而失去了原有价值时,贷款方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失,因此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规避此风险:建立风险分担和保障机制:地方政府重点完善农村金融环境,严格处理银行等机构不良贷款业务,提高清收力度:建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的专项土地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五、总结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仍在探索中继续稳定地前进,对比多个试点地区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我们可以发现,此业务的推行有利于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能,很大程度地挖掘了土地的“沉睡资本”,有效地解决了农民融资难的重大困境,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可行性依据。为了支持“三农”服务提供了创新思路和方法,事实证明,该土地权益贷款业务的全面实施是势在必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应该从目前的贷款模式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抵押登记制度,建立相关专业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王宗非主编.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吴昭军,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论驳议[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4,(12).
[4]劉俊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的实证研究——以常州市武进区为例[J].科学经济社会,2014,32(135):146-150.
[5]黄惠春,曹青,曲福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性及其约束条件分析——以湖北与江苏的试点为例[J].中国土地科学,2014,(28).
[6]曾章蓉,王欢欢.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探讨农村小额信贷新模[J].农村金融研究,2010(9):67-71.
关键词:农村经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渠道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概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因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等活动而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为了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金融机构对该物进行审核,再与资金需求者或第三方签订合约并发放贷款。按照贷款协议,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将抵押物进行流转,从而获得补偿归金融机构所有,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如固定资产一般可以通过抵押获得资金的效用,是资金需求者为了得到贷款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三)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评述
我国《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物权法》等现行的土地法律,对部分农村土地流转等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以“二元模式”区别对待土地抵押。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着法律规范和政策的限制。只有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權可以作为抵押物,这对金融机构全面实施此业务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导致银行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加上农地产权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等因素导致该创新型融资业务的发展受到阻碍。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现状分析
(一)主要地区试点模式分析
为了破解我国农村长期面临的融资难问题,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顺应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创新利用的趋势,全国多个地区相继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试点。本文通过对宁夏同心,江苏新沂的模式运行情况作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积极探索出一套符合当地实际、契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与现实生产力相匹配的抵押贷款模式。
宁夏同心县在很早以前就率先展开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创新业务,特色的“同心模式”由来已久,是典型的“农户+土地协会+金融机构”模式。首先在试点区域成立一个“土地抵押协会”,选出常务会员负责管理本村抵押贷款事务,然后村民在土地协会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入股成员需要资金时,借款人与相关协会和担保人(三位会员和一位常务成员)签订该权益的抵押转让合同,然后向银行提交申请,同时协会再与银行签约总的担保合同,最后金融机构审核所有资料后与资金需求者签订合约发放贷款。
江苏的“新沂模式”是按照“申请——评估——抵押登记——三审(初、复、再)——放贷”的流程办理的。初审由村委会负责,农地价值估算、抵押登记手续及贷款复审由镇农经服务中心负责,农工办负责日常事务处理,纠纷的调解和审理由法院负责,风险基金的设立、资金的补贴和奖励都是由财政部门负责。
(二)主要试点管理办法分析
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迅速在全国多个城市得到突破,创新型融资业务屡屡破冰。为了促进该业务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多地都出台了专业的规范性文件来管理此业务。我们就江苏、宁夏对该业务的管理办法、流程来分析比较。
江苏等地都得到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官方认定和大力推动。管理办法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因地制宜不同的地方,明确的贷款对象、条件、担保方式,极大地推动当地贷款业务的发展从而使农民的收入得到增长。此外,宁夏的管理方式存在差异,其担保方式不一样,抵押贷款的对象范围也不同。政府的支持、规范的管理办法能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进行与发展,同时能有效地规避制度和处置的风险。
(三)重要试点银行办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情况
2012年2月,中国信用社出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以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
同心县原为国家级贫困县,近年来通过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项业务农业得到了大力发展。2006年当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仅向5个行政村投放此类贷款150万元:2007年涉及9个行政村,涉款金额300万:2008年发展至50个行政村,涉及款项2000余万元;2012年涉款金额高达1.61亿元,覆盖该县全部行政村。
2010年新沂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余额为7620万元、涉及1326户;2011年9821万元、涉及1569户;2012年11856万元、涉及1973户;2013年14025万元、涉及2362户。
三、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行性分析
(一)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政策支持
每项创新业务的开展除了自身主观因素,还需要客观的环境因素的推动。国家政策的号召无疑是推动新型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和通关钥匙。为了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实施,大到中央政府小到地方单位都纷纷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响应。2009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以此作为契机,全国土地权益流转朝多元化模式发展: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这就赋予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权利。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缺乏资金提供有效解决途径,2014年11月,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由此看出,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创新融资模式和规模效益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分配,增加农地可利用价值。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2015年的1号文件规定“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 政府的政策支持给了各地试点银行发展此业务的依据和扶持。政府和银行加强合作,政策管理规范齐出台,合力助农。涉农贷款业务比例连年上升,农村经济发展大大提升,生活水平得到改善,收入日渐增加。这些成果都依赖于国家对“三农”的支持,不断挖掘新的信贷方式,政府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也十分重视,持续加强资金的扶持力度。
(二)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践支持
我国多地响应号召,顺应形势发展,推行创新融资业务试点。我国的土地抵押业务的探索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8年贵州湄潭县探索创新融资改革,开展了该土地权益贷款业务试点。除了上文介绍的几个重要试点地区外,时至今日全国已有23个省开展了该项创新贷款试点业务。
各地试点的稳定发展表明该创新业务已经获得有效成果,激活了农村的土地潜在资源,有效解决了农民因缺乏抵押物导致“贷款难”的状况,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动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还开阔了经济金融的业务范围,推动了农业规模生产经营。
四、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防范对策
(一)制度风险及防范对策
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制度风险来源于国家的制度和政策,三个法律共同约定部分土地权益不能抵押。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范围受到了限制,试点的推行也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中央政策也十分小心地推行,既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推行,又在法律上加以各种制约,矛盾之处引发了制度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业务的全面推广。因此,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此业务必须要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以控制风险:严格选择借款人;谨慎选择抵押物;确定好贷款用途;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二)处置风险及防范对策
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制度风险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权利流转缺乏全面的、合法合规的系统流程。该土地权益的真实有效价值没办法得到合理有限的估值,有失公平性,所以出现了交易物品难处置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对策防范此风险:优化流转限制条件,不应盲目禁止该土地权益的流转: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建立土地资产的评估机构:建立抵押物流转机构。
(三)信用风险及防范对策
信用风险也就是违约风险。情况一,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返回贷款时,就产生了违约风险,从而会使贷款方将面临各种损失的产生。情况二,当抵押物权不能实现时,贷款方的补偿需求将找到损失。情况三,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拥有其自身特殊性能,而非实体,当抵押物因保存不当而失去了原有价值时,贷款方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失,因此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规避此风险:建立风险分担和保障机制:地方政府重点完善农村金融环境,严格处理银行等机构不良贷款业务,提高清收力度:建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的专项土地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五、总结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仍在探索中继续稳定地前进,对比多个试点地区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我们可以发现,此业务的推行有利于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能,很大程度地挖掘了土地的“沉睡资本”,有效地解决了农民融资难的重大困境,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可行性依据。为了支持“三农”服务提供了创新思路和方法,事实证明,该土地权益贷款业务的全面实施是势在必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应该从目前的贷款模式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抵押登记制度,建立相关专业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王宗非主编.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吴昭军,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论驳议[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4,(12).
[4]劉俊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的实证研究——以常州市武进区为例[J].科学经济社会,2014,32(135):146-150.
[5]黄惠春,曹青,曲福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性及其约束条件分析——以湖北与江苏的试点为例[J].中国土地科学,2014,(28).
[6]曾章蓉,王欢欢.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探讨农村小额信贷新模[J].农村金融研究,2010(9):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