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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简称长三角)地区目前已成长为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总量规模最大、经济潜质最好的经济区,且正在迈向新一轮更高层次———经济一体化的门槛,国家也将大力打造长三角地区,使其成为国内率先实现现代化的示范区,我国及亚太地区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极和最有实力参与世界经济竞争的中心区域。然而,眼下此区域经济整合凸现出来的体制与机制问题已成为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阻隔。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呼唤体制机制的创新。
一、长三角区域经济整合面临的体制机制瓶颈
当前,长三角区域整合面临的体制和机制问题与各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行为缺乏约束密切相关。从长三角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着双重区际经济联系:一是以各地方政府利益为主体的行政性区际关系;二是以地方企业为利益主体的市场性区际经济关系。在现行体制背景下,由于各级地方政府作为一级利益主体的地位较突出,因而,在客观上行政区际经济关系就掩盖、削弱了市场性区际经济关系,甚至对市场性区际经济关系产生经常性的行政干预,以致影响到区域经济的整合与发展。长三角经济圈的体制和机制的瓶颈制约直接“投影”如下:
(一)各自为政,缺乏整体协调
长江三角洲分属两省一市的15个城市,行政隶属关系较复杂,受行政区划体制的束缚,区际经济传递的规模与范围十分有限,普遍存在着“市属”观念强、“市域”观念弱的问题,即看问题只重行政上属于本市辖区的地盘,却极少把眼光扩展到市属以外的地方,大多舍不得放弃自身的既得利益,害怕“肥水流入外人田”。由于缺乏整体开发与发展的思路,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更加助长了画地为牢、以邻为壑的不良习气。这既干扰了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导致一些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治理工程因缺乏协调而进展缓慢,又严重干扰和制约了区域内企业的市场运作,形成所谓的条条经济和块块经济,影响到区域现代化的进程。
(二)行为扭曲,导致无序竞争
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长三角省市之间乃至同一省市的区县之间在对外开放中大都表现出强烈的“独立意识”,特别是外贸出口低价竞销,招商引资相互比拼政策优惠,如土地竞相压价,从而导致引资成本上升,项目效益降低。从数字上看,全区域外贸出口迅速增长,吸引外资规模不断扩大,但出口效益却相对下降,许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强,严重削弱了全区外向型经济的总体竞争力。还有以开发区建设为例,尽管舆论宣传长三角各地政府都一致呼吁要呼应上海,迎接辐射,但实际上各市与上海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争投资、争项目、争人才、争原料等现象,这种过度或恶性的竞争,不仅客观上弱化了上海的中心优势,而且由于各自分散,形不成规模经济,致使地区整体利益受损。另外,人为阻挠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对异地投资企业实行双重征税政策,严重影响了优势企业的跨地区迁移或兼并、重组,致使区域资源配置得不到优化。
(三)自成体系,产业结构趋同
受地方经济利益驱动,各地发展经济的重点押宝在“税大利重”的产业上,加之长江三角洲地区内部资源禀赋相近,导致区域产业结构趋同。以两省一市为统计口径,根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工业研究中心提出的相似系数计算公式,计算出上海与江苏的产业相似系数为0.82,上海与浙江的相似系数为0.76,而浙江与江苏的相似系数竟高达0.97,表明三地产业结构趋同现象十分严重。城市之间的产业趋同问题更是如此,除上海外,长江三角洲地区各城市三大产业结构相似,均是第二产业占主导地位,第三产业居中,各城市的特点不鲜明。以苏州、无锡、常州为例,三市的主导产业基本上都是机械、纺织、化工、冶金、食品,且行业排序与比重出奇地相似。另外,在地方产业体系构建上,各地普遍存在着“大而全”、“小而全”的布局倾向,如纺织行业都要搞“纺、织、染、销”一条龙,结果在同构竞争的道路上愈走愈远。产业结构趋同使得各地区不能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同时也使得投资和生产分散,降低了地区的整体经济效益。更为严重的是,还形成了大量的重复建设。重复建设本是市场充分有效竞争必然要承受的代价,但行政干预性的重复建设则会造成市场竞争的扭曲和资源配置的高成本,加剧地方保护行为,缩小市场力量的作用空间,阻碍区域市场统一和区域经济整合。
(四)分工不明,城市功能模糊
其表现在沿海城市竞相定位为港口城市而以发展港口产业和运量较大的重化工业为中心,导致三角洲区域内长江下游水域码头和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沿交通干线分布的内陆城市除定位为工业城市外,竞相依托本地的自然与人文景观定位为旅游城市,由此导致旅游产业的规模经济性降低。这一切不仅造成了公共资源配置和使用上的浪费,而且造成了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和城市发展布局的不合理,影响到大都市经济圈空间结构的发育和完善,从而削弱了我国城市总体上的实力。
二、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整合的体制和机制创新的构想
长江三角洲在新世纪要进一步推进区域整体发展,关键的问题是要建立新的具有更大整合能力的区域协调体制和机制。现有的区域协调机制虽然对推进综合开发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仍然受到传统框架的限制,难以从根本上打破长期形成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分析世界各国主要经济区域的协调模式,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另一种是非制度化的协调机制。这两种协调机制的运作方式及内容是不同的,其成效也有所不同。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往往有严密的组织形式,它通过集体谈判缔结条约或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性;非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则是一种松散的组织形式,它采取集体磋商而由领导人做出承诺,缺乏法律效力。一般来讲,制度化的区域协调模式有利于推进区域紧密型合作与发展,但这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如必须充分考虑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现行行政体制的框架、外部竞争环境和内部经济关联程度等多种因素,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实行的条件尚不成熟。为此,可采取“协商式”的非制度化机制,不断扩大和深化区域性合作,即在“自主参与,集体协商,共同承诺”的原则方针指导下,以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和渐进的方式处理各自事务,采取协商一致和非约束性的运作方式,具体构想为:
(一)设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和目标
这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一起编制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的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区域经济的发展目标,明确各城市的定位和分工以及都市经济圈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方向,统筹城乡发展,合理规划公路、快速轨道、港口、机场等城乡基础设施,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对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对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进行统筹安排。同时,要关注大都市经济圈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加强指导和协调。在此值得强调的是,要使区域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必须在前期规划,注意其长远性、前瞻性、科学性。在规划的观念上,更强调市场经济的特色;在规划的内容上,要着重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从面面俱到向重点领域转变;在规划编制的方法上,应提高社会的参与度,从关门编制规划向开门编制规划转变。
(二)促进地方政府间达成区域经济整合的框架协议
制定以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为基础的、适合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需要的统一协议,该协议要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建立一种以市场竞争为基础、非行政扭曲和垄断势力扭曲的竞争体系,逐步限制地方政府参与市场运作的市场主体功能,充分发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区域统一市场的发育。这个框架协议应是规定商品、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投资便利化、区域大交通体系建设,区域统一市场建设、区域共同服务体系建设、区域信息资源共享、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机制的多边协议,具有对地方政府和经济主体的“隐性压力”或法律约束力。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和仲裁机制,保障框架协议的实施。此外,鉴于目前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其以行政区为单元的区域经济利益格局有直接关系,因此,为保证城市经济整合和一体化发展的可行性,必须从统计、税收、金融等方面着手,建立有利于协同调整的利益调整机制。并通过建立利益调整机制,对部分地区在地区利益和地区机会上的损失予以补偿,使这些地区同样享受到协同整合后效率提高所增加的利益,从而减少城市经济整合和一体化发展可能遇到的阻力。
(三)建立合理的投资管理机制和共同发展基金
按照区域开发银行的模式,组建长江三角洲开发银行,参与国家投资项目的“拼盘开发”融资,也可以按照商业银行法则,经过严格审贷,对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开发项目实行一般商业贷款或短期融资。在此基础上,应建立区域发展基金,该基金可依据经济规模来筹资,也可借鉴欧盟的规则按照经济发展水平来筹资,主要用于跨省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同时建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江浙沪的政府官员和企业界代表组成,不管筹资额度,投票权应相同,投票机制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全票或多数票通过。
(四)培育发展城市间横向的组织协调机构
区域经济整合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各城市之间的共同利益。区域经济整合必须建立相应的运行规则和协调机制,发展横向的组织协调机构。设置主要着力于开展城市间横向联系和合作的机构,鼓励发展各种非政府的横向协调机构,减少经济活动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推动长江三角洲各城市之间、乡村之间及城乡之间的合作向高层次、宽领域、紧密型方向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长三角区域经济整合面临的体制机制瓶颈
当前,长三角区域整合面临的体制和机制问题与各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行为缺乏约束密切相关。从长三角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着双重区际经济联系:一是以各地方政府利益为主体的行政性区际关系;二是以地方企业为利益主体的市场性区际经济关系。在现行体制背景下,由于各级地方政府作为一级利益主体的地位较突出,因而,在客观上行政区际经济关系就掩盖、削弱了市场性区际经济关系,甚至对市场性区际经济关系产生经常性的行政干预,以致影响到区域经济的整合与发展。长三角经济圈的体制和机制的瓶颈制约直接“投影”如下:
(一)各自为政,缺乏整体协调
长江三角洲分属两省一市的15个城市,行政隶属关系较复杂,受行政区划体制的束缚,区际经济传递的规模与范围十分有限,普遍存在着“市属”观念强、“市域”观念弱的问题,即看问题只重行政上属于本市辖区的地盘,却极少把眼光扩展到市属以外的地方,大多舍不得放弃自身的既得利益,害怕“肥水流入外人田”。由于缺乏整体开发与发展的思路,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更加助长了画地为牢、以邻为壑的不良习气。这既干扰了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导致一些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治理工程因缺乏协调而进展缓慢,又严重干扰和制约了区域内企业的市场运作,形成所谓的条条经济和块块经济,影响到区域现代化的进程。
(二)行为扭曲,导致无序竞争
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长三角省市之间乃至同一省市的区县之间在对外开放中大都表现出强烈的“独立意识”,特别是外贸出口低价竞销,招商引资相互比拼政策优惠,如土地竞相压价,从而导致引资成本上升,项目效益降低。从数字上看,全区域外贸出口迅速增长,吸引外资规模不断扩大,但出口效益却相对下降,许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强,严重削弱了全区外向型经济的总体竞争力。还有以开发区建设为例,尽管舆论宣传长三角各地政府都一致呼吁要呼应上海,迎接辐射,但实际上各市与上海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争投资、争项目、争人才、争原料等现象,这种过度或恶性的竞争,不仅客观上弱化了上海的中心优势,而且由于各自分散,形不成规模经济,致使地区整体利益受损。另外,人为阻挠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对异地投资企业实行双重征税政策,严重影响了优势企业的跨地区迁移或兼并、重组,致使区域资源配置得不到优化。
(三)自成体系,产业结构趋同
受地方经济利益驱动,各地发展经济的重点押宝在“税大利重”的产业上,加之长江三角洲地区内部资源禀赋相近,导致区域产业结构趋同。以两省一市为统计口径,根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工业研究中心提出的相似系数计算公式,计算出上海与江苏的产业相似系数为0.82,上海与浙江的相似系数为0.76,而浙江与江苏的相似系数竟高达0.97,表明三地产业结构趋同现象十分严重。城市之间的产业趋同问题更是如此,除上海外,长江三角洲地区各城市三大产业结构相似,均是第二产业占主导地位,第三产业居中,各城市的特点不鲜明。以苏州、无锡、常州为例,三市的主导产业基本上都是机械、纺织、化工、冶金、食品,且行业排序与比重出奇地相似。另外,在地方产业体系构建上,各地普遍存在着“大而全”、“小而全”的布局倾向,如纺织行业都要搞“纺、织、染、销”一条龙,结果在同构竞争的道路上愈走愈远。产业结构趋同使得各地区不能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同时也使得投资和生产分散,降低了地区的整体经济效益。更为严重的是,还形成了大量的重复建设。重复建设本是市场充分有效竞争必然要承受的代价,但行政干预性的重复建设则会造成市场竞争的扭曲和资源配置的高成本,加剧地方保护行为,缩小市场力量的作用空间,阻碍区域市场统一和区域经济整合。
(四)分工不明,城市功能模糊
其表现在沿海城市竞相定位为港口城市而以发展港口产业和运量较大的重化工业为中心,导致三角洲区域内长江下游水域码头和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沿交通干线分布的内陆城市除定位为工业城市外,竞相依托本地的自然与人文景观定位为旅游城市,由此导致旅游产业的规模经济性降低。这一切不仅造成了公共资源配置和使用上的浪费,而且造成了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和城市发展布局的不合理,影响到大都市经济圈空间结构的发育和完善,从而削弱了我国城市总体上的实力。
二、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整合的体制和机制创新的构想
长江三角洲在新世纪要进一步推进区域整体发展,关键的问题是要建立新的具有更大整合能力的区域协调体制和机制。现有的区域协调机制虽然对推进综合开发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仍然受到传统框架的限制,难以从根本上打破长期形成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分析世界各国主要经济区域的协调模式,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另一种是非制度化的协调机制。这两种协调机制的运作方式及内容是不同的,其成效也有所不同。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往往有严密的组织形式,它通过集体谈判缔结条约或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性;非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则是一种松散的组织形式,它采取集体磋商而由领导人做出承诺,缺乏法律效力。一般来讲,制度化的区域协调模式有利于推进区域紧密型合作与发展,但这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如必须充分考虑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现行行政体制的框架、外部竞争环境和内部经济关联程度等多种因素,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实行的条件尚不成熟。为此,可采取“协商式”的非制度化机制,不断扩大和深化区域性合作,即在“自主参与,集体协商,共同承诺”的原则方针指导下,以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和渐进的方式处理各自事务,采取协商一致和非约束性的运作方式,具体构想为:
(一)设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和目标
这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一起编制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的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区域经济的发展目标,明确各城市的定位和分工以及都市经济圈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方向,统筹城乡发展,合理规划公路、快速轨道、港口、机场等城乡基础设施,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对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对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进行统筹安排。同时,要关注大都市经济圈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加强指导和协调。在此值得强调的是,要使区域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必须在前期规划,注意其长远性、前瞻性、科学性。在规划的观念上,更强调市场经济的特色;在规划的内容上,要着重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从面面俱到向重点领域转变;在规划编制的方法上,应提高社会的参与度,从关门编制规划向开门编制规划转变。
(二)促进地方政府间达成区域经济整合的框架协议
制定以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为基础的、适合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需要的统一协议,该协议要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建立一种以市场竞争为基础、非行政扭曲和垄断势力扭曲的竞争体系,逐步限制地方政府参与市场运作的市场主体功能,充分发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区域统一市场的发育。这个框架协议应是规定商品、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投资便利化、区域大交通体系建设,区域统一市场建设、区域共同服务体系建设、区域信息资源共享、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机制的多边协议,具有对地方政府和经济主体的“隐性压力”或法律约束力。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和仲裁机制,保障框架协议的实施。此外,鉴于目前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其以行政区为单元的区域经济利益格局有直接关系,因此,为保证城市经济整合和一体化发展的可行性,必须从统计、税收、金融等方面着手,建立有利于协同调整的利益调整机制。并通过建立利益调整机制,对部分地区在地区利益和地区机会上的损失予以补偿,使这些地区同样享受到协同整合后效率提高所增加的利益,从而减少城市经济整合和一体化发展可能遇到的阻力。
(三)建立合理的投资管理机制和共同发展基金
按照区域开发银行的模式,组建长江三角洲开发银行,参与国家投资项目的“拼盘开发”融资,也可以按照商业银行法则,经过严格审贷,对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开发项目实行一般商业贷款或短期融资。在此基础上,应建立区域发展基金,该基金可依据经济规模来筹资,也可借鉴欧盟的规则按照经济发展水平来筹资,主要用于跨省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同时建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江浙沪的政府官员和企业界代表组成,不管筹资额度,投票权应相同,投票机制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全票或多数票通过。
(四)培育发展城市间横向的组织协调机构
区域经济整合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各城市之间的共同利益。区域经济整合必须建立相应的运行规则和协调机制,发展横向的组织协调机构。设置主要着力于开展城市间横向联系和合作的机构,鼓励发展各种非政府的横向协调机构,减少经济活动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推动长江三角洲各城市之间、乡村之间及城乡之间的合作向高层次、宽领域、紧密型方向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