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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自2012年12月《协同组合基本法》实施以来,协同组合不仅在城市广泛发展,农村地区也蓬勃地开展。既存的农业协同组合是根据特别法成立的农业生产者协同组合,作为农村社会经济的主体,已日趋成熟。协同组合基本法中协同组合成立的条件简单,没有经营限制,小规模成员也可以组成。根据协同组合法成立的协同组合与已有的农协以及相类似的营农组织相比较,具有组织规模小、出资少的特点。从三个经营方向上能够揭示新的协同组合在农业农村适用。第一,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相关协同组合与既存的农协在经营上有结合的可能性;第二,利用农村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