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法官员额制实施以来,入额法官总体上具备很强的法官职业认同感,而员额外法官则呈现出追求入额的职业认同,职业认同的产生与法官职业本身的尊严感、收入的稳定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一些原有的不能入额的审判人员与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因过渡期后入额法官的选拔条件的限制,从而产生了职业焦虑。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关键在于明确法官行使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的界限以及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职权的合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