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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十几年来,我国建筑节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各省发展极不平衡,尤其是中西部省份,在建筑节能意识、节能技术、节能监管、节能材料质量与节能检测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就如何提高建筑节能效率提出从政策、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及市场流通、节能检测等方面加强监管,形成各方联动的局面,以提高建筑节能效率。
关键词:建筑节能材料对策措施
1 前言
随着世界各国工业的不断发展,能源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建筑能耗约占能源消耗的1/3。近二十年来,我国工业和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能源消耗急剧增加并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其中建筑能耗约占总能耗的40%以上。因此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是我国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工作中的战略重点之一。
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十多年来,建设部门组织进行了大量的建筑节能政策、新技术研究和标准化研究。自1997年颁布《节约能源法》至今,已制定、修订了包括《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施工与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促进了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发展,在节能政策、法规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对建筑节能工作认识不足,监管机制不健全,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规模小、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政府监管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与峻工验收不规范,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机构不健全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整体水平不高等局面。因此,迫切需要深入研究,查找原因,理顺关系,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与服务,科学合理地进行建筑节能监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法,提升建筑节能产品质量,规范完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应用的监管,不断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2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一、缺乏符合地方实际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和施工规范。我国颁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中提出各地因材料、气候等不同,可以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条件自行采取施工措施。很多地区还没有成熟的建筑节能保温技术体系和施工规范,节能施工随意性大,缺乏对实际施工质量的控制。
二、政府机构监管职能重叠,监管力度不够。
一是在生产环节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乏检测技术与人员。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标准备案,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建筑节能材料的监管手段主要是抽查和针对投诉进行的检查。各级稽查机构对企业的巡查抽检重点在涉及人身安全的食品、3C认证产品、生产许可产品等。市场监督抽查主要由收到的投诉有针对性地进行。而建筑节能材料的效果体现不直观,投诉具有滞后性,难以引起重视。据统计,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仅占不到1%的抽查比例。
在技术设施与手段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缺少监管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必要的条件,难以完成建筑节能领域监管的规定动作。
因此,在整个生产环节中,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缺乏质量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和措施,进入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的材料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在流通环节中工商部门未将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作为监管重点。
目前工商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对象为食品和农资,未将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作为监管重点。工商部门对市场产品抽检主要为涉及人身安全健康与涉农产品等,每年建材监督抽查量占总的抽检量的比例不足5%。
三是在使用环节中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实施力度不够。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材料和施工进行监督检查,质检站负责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程中各责任主体行为并参与竣工验收。在调研中发现,建筑节能材料在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及应用已作为了工作重点,但同时也是工作难点。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与监管由不同部门负责,从而导致监管难的局面。
三、建设和施工单位未认真执行造价、施工规范。由于节能意识不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建设单位不认真执行造价标准,使节能材料产品价格严重偏离价值,产品出厂质量得不到保证,建筑节能工程隐患严重。
四、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未起到应有的监督和评价作用。监理在建设工程中作为第三方监督单位,其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利益的驱动下,监理方为迎合甲方需要,监督上难以尽到第三方职责。对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见证取样时为避免复检,降低检测费用,监理方和施工方成为了同一利益体,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应用中没有起到现场监督的作用。
3建议与对策
一、理清政府部门管理职责,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是质量技术监督局把好生产质量关。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保证材料质量的重任。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协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修订和完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标准;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制订合理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发布;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二是工商局把好市场流通关。工商局主要负责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并对市场流通的材料产品实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应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建立切实可行的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并及时向社会曝光;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冒用他人产品品牌资质、以次充好的销售企业,切实抓好市场流通关。
三是建设主管部门把好施工应用关。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范围内节能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应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严格控制入场质量,加强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验收各个环节密切相关,每个环节独立开展将会出现管理漏洞。因此建议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建设主管部门及墙改办等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定期进行信息通报,加强交流沟通,构建长效监管機制,针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和扭转产品质量问题,为建筑节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建立产品和企业目录,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正确的方向引导。
建立我省建筑节能产品和企业库,并根据当前技术政策和产品质量进行星级化分类,择优推广适合我省省情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适当提高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同时,针对推广的新技、新材料制定相关地方标准规范和技术图集。
四、制订合理的财税政策,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一是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建立激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的财税政策体系,通过税收杠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二是适当提高节能预算定额,严格经费使用和管理,降低开发成本,拉动节能住宅的消费需求。三是建立发展基金,扶持先进的新型节能材料示范生产线和优质品牌产品,带动建筑节能全面可持续发展。四是加强和规范新型节能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确保专项基金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提高管理部门和生产应用企业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关心和认识建筑节能,形成建筑节能工作领导重视、社会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
大力开展施工、质监、监理人员的建筑节能技术和责任意识培训,形成建筑节能技术专业班子,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人才支撑。
六、加强检测、监理单位的监督,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科学真实的验证。
一是建立建筑节能材料检测能力比对和抽查机制。对检测机构已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并通过能力比对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结果的真实性和检测机构真实能力。对弄虚作假或者缺乏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公示通报,乃至取消其检测资格。二是改进检测、监理运营模式。建议节能材料项目检测和节能工程监理费用统一收缴,公开招标,专款专用。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建筑节能工作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
由主管部门落实人员编制、下拨专项经费,充分发挥我省建筑节能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信息互通,注重对外交流合作,扩大宣传新的产品和节能发展模式,及时传达国家、湖南省对建筑节能领域的政策和措施,配合落实相关工作部署。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评价体系和信用体系,把协会建设成建筑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节能发展模式的推广交流平台。
4结语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社会性工程,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已经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下,建立健全规范制度,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政府管理职能,积极储备技术人才,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全面形成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探索我国建筑节能发展的新路子,才能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建筑节能材料对策措施
1 前言
随着世界各国工业的不断发展,能源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建筑能耗约占能源消耗的1/3。近二十年来,我国工业和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能源消耗急剧增加并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其中建筑能耗约占总能耗的40%以上。因此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是我国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工作中的战略重点之一。
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十多年来,建设部门组织进行了大量的建筑节能政策、新技术研究和标准化研究。自1997年颁布《节约能源法》至今,已制定、修订了包括《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施工与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促进了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发展,在节能政策、法规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对建筑节能工作认识不足,监管机制不健全,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规模小、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政府监管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与峻工验收不规范,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机构不健全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整体水平不高等局面。因此,迫切需要深入研究,查找原因,理顺关系,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与服务,科学合理地进行建筑节能监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法,提升建筑节能产品质量,规范完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应用的监管,不断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2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一、缺乏符合地方实际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和施工规范。我国颁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中提出各地因材料、气候等不同,可以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条件自行采取施工措施。很多地区还没有成熟的建筑节能保温技术体系和施工规范,节能施工随意性大,缺乏对实际施工质量的控制。
二、政府机构监管职能重叠,监管力度不够。
一是在生产环节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乏检测技术与人员。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标准备案,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建筑节能材料的监管手段主要是抽查和针对投诉进行的检查。各级稽查机构对企业的巡查抽检重点在涉及人身安全的食品、3C认证产品、生产许可产品等。市场监督抽查主要由收到的投诉有针对性地进行。而建筑节能材料的效果体现不直观,投诉具有滞后性,难以引起重视。据统计,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仅占不到1%的抽查比例。
在技术设施与手段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缺少监管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必要的条件,难以完成建筑节能领域监管的规定动作。
因此,在整个生产环节中,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缺乏质量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和措施,进入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的材料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在流通环节中工商部门未将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作为监管重点。
目前工商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对象为食品和农资,未将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作为监管重点。工商部门对市场产品抽检主要为涉及人身安全健康与涉农产品等,每年建材监督抽查量占总的抽检量的比例不足5%。
三是在使用环节中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实施力度不够。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材料和施工进行监督检查,质检站负责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程中各责任主体行为并参与竣工验收。在调研中发现,建筑节能材料在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及应用已作为了工作重点,但同时也是工作难点。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与监管由不同部门负责,从而导致监管难的局面。
三、建设和施工单位未认真执行造价、施工规范。由于节能意识不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建设单位不认真执行造价标准,使节能材料产品价格严重偏离价值,产品出厂质量得不到保证,建筑节能工程隐患严重。
四、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未起到应有的监督和评价作用。监理在建设工程中作为第三方监督单位,其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利益的驱动下,监理方为迎合甲方需要,监督上难以尽到第三方职责。对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见证取样时为避免复检,降低检测费用,监理方和施工方成为了同一利益体,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应用中没有起到现场监督的作用。
3建议与对策
一、理清政府部门管理职责,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是质量技术监督局把好生产质量关。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保证材料质量的重任。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协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修订和完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标准;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制订合理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发布;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二是工商局把好市场流通关。工商局主要负责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并对市场流通的材料产品实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应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建立切实可行的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并及时向社会曝光;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冒用他人产品品牌资质、以次充好的销售企业,切实抓好市场流通关。
三是建设主管部门把好施工应用关。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范围内节能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应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严格控制入场质量,加强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验收各个环节密切相关,每个环节独立开展将会出现管理漏洞。因此建议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建设主管部门及墙改办等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定期进行信息通报,加强交流沟通,构建长效监管機制,针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和扭转产品质量问题,为建筑节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建立产品和企业目录,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正确的方向引导。
建立我省建筑节能产品和企业库,并根据当前技术政策和产品质量进行星级化分类,择优推广适合我省省情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适当提高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同时,针对推广的新技、新材料制定相关地方标准规范和技术图集。
四、制订合理的财税政策,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一是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建立激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的财税政策体系,通过税收杠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二是适当提高节能预算定额,严格经费使用和管理,降低开发成本,拉动节能住宅的消费需求。三是建立发展基金,扶持先进的新型节能材料示范生产线和优质品牌产品,带动建筑节能全面可持续发展。四是加强和规范新型节能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确保专项基金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提高管理部门和生产应用企业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关心和认识建筑节能,形成建筑节能工作领导重视、社会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
大力开展施工、质监、监理人员的建筑节能技术和责任意识培训,形成建筑节能技术专业班子,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人才支撑。
六、加强检测、监理单位的监督,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科学真实的验证。
一是建立建筑节能材料检测能力比对和抽查机制。对检测机构已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并通过能力比对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结果的真实性和检测机构真实能力。对弄虚作假或者缺乏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公示通报,乃至取消其检测资格。二是改进检测、监理运营模式。建议节能材料项目检测和节能工程监理费用统一收缴,公开招标,专款专用。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建筑节能工作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
由主管部门落实人员编制、下拨专项经费,充分发挥我省建筑节能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信息互通,注重对外交流合作,扩大宣传新的产品和节能发展模式,及时传达国家、湖南省对建筑节能领域的政策和措施,配合落实相关工作部署。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评价体系和信用体系,把协会建设成建筑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节能发展模式的推广交流平台。
4结语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社会性工程,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已经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下,建立健全规范制度,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政府管理职能,积极储备技术人才,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全面形成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探索我国建筑节能发展的新路子,才能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