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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微博,即微博客,这种新的信息传播平台凭借其强大的媒体融合功能和和快速分享而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在这个“人人皆作家”的微博环境里,由于其匿名性功能也为著作权侵权提供了机会。此客观情况要求我们必须完善网络主权的保护制度,保护网络时代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微博;法律保护
微博,最早起源于美国网络推特,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以“短、灵、快”为特点。
一、微博的发展现状
2009年8月14日,中国最大的门户网新浪推出新浪微博,之后便以摧枯拉朽的姿态扫荡世界。新浪微博主打的是用户分享传播获取平台,受到了娱乐界、商界、政治界人的广泛关注。
二、微博著作权是否保护
2011年6月,作家六六谴责《读者》未经允许引用其微博言论,六六与读者之间的冲突也让众人意识到微博著作权问题,微博发表的东西是否享有著作权?传统刊物发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微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发展迅速,在法律上必然会提出一个新问题,在这个平台上著作权占怎样的位置?微博平台上的内容交流的一般方式是分享、转發、交流,微博信息属于文字,讨论微博的著作权问题就是判断短小文字在微博平台上是否应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由于微博自身140字特点其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不是简单与否的回答,而应该看其内容,从《著作权》法上来讲,微博的原创内容属于作者的作品,微博用户则对其发表的内容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实施条例》中第二条中对作品的定义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解释了著作权法中各类的“作品”的含义,判断是否属于作品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具有“新颖性”。笔者认为只要其微博内容符合作品要求则用户就享有著作權。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通过文字的精妙构思和遣词造句的功底。[1]
三、微博著作权的特殊性
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反映了人们在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的不重视,多年来,无论是音乐下载、在线视频还是网络文学中的著作权问题一直争议不断,更有影响力的微博出现,其著作权问题再一次引起关注。
首先,微博的公开性造成了微博著作权保护力度小的问题,尤其是迅速的转发功能、收藏功能提高了微博的快速传播信息的速度,滋生了侵权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微博用户量大,信息总量大。如果一个用户侵犯另一个微博用户的著作权,在茫茫的“博”海中享有著作权的用户也很难察觉到其合法权益被侵犯。同时,由于其匿名性的特点,也为微博著作权的侵权提供了机会,大多数时候我们很容易找到侵权微博,却难以找到被侵权主体或者难以找到侵权用户。
第三,营销微博的出现。营销微博的首要工作就是吸引微博用户的眼球,其主要发布内容为图片、段子、语录。随着大量营销微博的出现,也必然提升了作品的质量要求,所以营销账号也会不时出现会有“偷”别人作品的行为,除去水印除去标志成为自己的原创内容,
四、微博著作权保护
(一)我国目前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微博著作权侵权保护的法律。但是《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有《侵权责任法》都可以作为目前我们微博用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在规定权利人权利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规定网络服务商应该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责任。
(二)保护措施
第一作为微博用户来说,应当增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在引用其他微博用户言论是应当注明出处,尊重他人权利,同时,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努力协商沟通解决侵权行为。
第二作为微博的网路服务商,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细化微博用户的权利义务,并随时做好处理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准备。接受大家的意见,做好反馈,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公平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媒体报社在引用他人微博言论时应当尊重用户微博著作权注明其言论作者,实在无法联系到作者的情况下应该预存作者的稿费,随时做好维护微博著作权的保护。[2]
(三)保护意见
目前我国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法律规定满足不了微博用户的侵权问题客观要求,在法律制度方面有《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保护条例》,但是缺少专门针对微博著作权的法律,所以我们应当完善此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几条立法意见。
首先,完善对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定。针对微博等网络著作权侵权中举证困难的问题,建议在微博等网络侵权的举证分配问题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如增加网路服务商的举证责任。
其次,完善民法规则原则方面的制度。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里认为,其与“过错责任原则”应当区别对待。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与赔偿有关的侵权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与停止侵权有关的侵权责任,这样做可以防止过度保护微博著作权人的利益。
另外,建议专门制定规范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单行法,将微博著作权收入其中。为响对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的趋势,我国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这有助于我国应对我国网络技术带来的挑战,解决网络侵权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3]
五、结语
微博的使用日益普遍,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微博的著作权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微博用户个体方面来说微博的著作权案问题的解决和重视能更好的保护个人智力成果和经济利益,鼓励全民进行创作,推动知识生产力的发展,从社会的角度而言,微博著作权的保护能进一步推动微博环境中知识共享、知识传播的良好文化氛围,进一步提高全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参考文献:
[1]吴圆妹.百十字微博有版权吗.北京日报,2011.
[2]朱婧.浅析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法治与著作权保护,2012(12).
[3]成小娜.郝文江.网络保护版权现状与几点意见.信息网络安全,2009.
作者简介:
孙蕾飏(1991~ ),汉族,陕西渭南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微博;法律保护
微博,最早起源于美国网络推特,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以“短、灵、快”为特点。
一、微博的发展现状
2009年8月14日,中国最大的门户网新浪推出新浪微博,之后便以摧枯拉朽的姿态扫荡世界。新浪微博主打的是用户分享传播获取平台,受到了娱乐界、商界、政治界人的广泛关注。
二、微博著作权是否保护
2011年6月,作家六六谴责《读者》未经允许引用其微博言论,六六与读者之间的冲突也让众人意识到微博著作权问题,微博发表的东西是否享有著作权?传统刊物发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微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发展迅速,在法律上必然会提出一个新问题,在这个平台上著作权占怎样的位置?微博平台上的内容交流的一般方式是分享、转發、交流,微博信息属于文字,讨论微博的著作权问题就是判断短小文字在微博平台上是否应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由于微博自身140字特点其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不是简单与否的回答,而应该看其内容,从《著作权》法上来讲,微博的原创内容属于作者的作品,微博用户则对其发表的内容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实施条例》中第二条中对作品的定义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解释了著作权法中各类的“作品”的含义,判断是否属于作品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具有“新颖性”。笔者认为只要其微博内容符合作品要求则用户就享有著作權。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通过文字的精妙构思和遣词造句的功底。[1]
三、微博著作权的特殊性
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反映了人们在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的不重视,多年来,无论是音乐下载、在线视频还是网络文学中的著作权问题一直争议不断,更有影响力的微博出现,其著作权问题再一次引起关注。
首先,微博的公开性造成了微博著作权保护力度小的问题,尤其是迅速的转发功能、收藏功能提高了微博的快速传播信息的速度,滋生了侵权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微博用户量大,信息总量大。如果一个用户侵犯另一个微博用户的著作权,在茫茫的“博”海中享有著作权的用户也很难察觉到其合法权益被侵犯。同时,由于其匿名性的特点,也为微博著作权的侵权提供了机会,大多数时候我们很容易找到侵权微博,却难以找到被侵权主体或者难以找到侵权用户。
第三,营销微博的出现。营销微博的首要工作就是吸引微博用户的眼球,其主要发布内容为图片、段子、语录。随着大量营销微博的出现,也必然提升了作品的质量要求,所以营销账号也会不时出现会有“偷”别人作品的行为,除去水印除去标志成为自己的原创内容,
四、微博著作权保护
(一)我国目前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微博著作权侵权保护的法律。但是《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有《侵权责任法》都可以作为目前我们微博用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在规定权利人权利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规定网络服务商应该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责任。
(二)保护措施
第一作为微博用户来说,应当增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在引用其他微博用户言论是应当注明出处,尊重他人权利,同时,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努力协商沟通解决侵权行为。
第二作为微博的网路服务商,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细化微博用户的权利义务,并随时做好处理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准备。接受大家的意见,做好反馈,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公平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媒体报社在引用他人微博言论时应当尊重用户微博著作权注明其言论作者,实在无法联系到作者的情况下应该预存作者的稿费,随时做好维护微博著作权的保护。[2]
(三)保护意见
目前我国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法律规定满足不了微博用户的侵权问题客观要求,在法律制度方面有《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保护条例》,但是缺少专门针对微博著作权的法律,所以我们应当完善此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几条立法意见。
首先,完善对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定。针对微博等网络著作权侵权中举证困难的问题,建议在微博等网络侵权的举证分配问题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如增加网路服务商的举证责任。
其次,完善民法规则原则方面的制度。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里认为,其与“过错责任原则”应当区别对待。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与赔偿有关的侵权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与停止侵权有关的侵权责任,这样做可以防止过度保护微博著作权人的利益。
另外,建议专门制定规范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单行法,将微博著作权收入其中。为响对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的趋势,我国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这有助于我国应对我国网络技术带来的挑战,解决网络侵权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3]
五、结语
微博的使用日益普遍,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微博的著作权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微博用户个体方面来说微博的著作权案问题的解决和重视能更好的保护个人智力成果和经济利益,鼓励全民进行创作,推动知识生产力的发展,从社会的角度而言,微博著作权的保护能进一步推动微博环境中知识共享、知识传播的良好文化氛围,进一步提高全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参考文献:
[1]吴圆妹.百十字微博有版权吗.北京日报,2011.
[2]朱婧.浅析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法治与著作权保护,2012(12).
[3]成小娜.郝文江.网络保护版权现状与几点意见.信息网络安全,2009.
作者简介:
孙蕾飏(1991~ ),汉族,陕西渭南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